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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践行法纪的抗疫精神

  习近平针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先后提出“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重要论断,为疫情防控和国家治理提供了行动指南。抗疫斗争中凸显的践行法纪精神,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发挥了党纪国法在危难关头的胜利保障作用,体现了伟大的抗疫精神。

  第一节 践行法纪是抗疫精神的法纪保证

  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以法纪精神开展防控工作尤为重要。习近平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①。践行法纪精神,是中国抗疫精神的法纪保证。

  一、法纪是治党治国的基本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治国理政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状况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党纪与国法的统一,成为中国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特色。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与国法是统一于宪法之下的制度规范。党纪与国法共同构成法治防线,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法治基本格局。

  (二)法治的特点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所以,法治在政治上的特点,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要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就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执政党就要依法执政。

  法治由于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能够保持党的执政理念和路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人类社会法治历史的经验教训也表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当代中国的法治还有一个特点,即国法高于党纪,强化党纪效能;党纪严于国法,保障国法实施。普通群众以国法为基本行为规范,而党员要求更严,不仅要遵守国法,同样要遵守党纪。党员违法乱纪的,通常先会接受党纪处理,达到违法程度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在党纪处分后执行国法的双重惩治,以罚当其罪。

  (三)法治的意义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方式,也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方式。依靠党纪国法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成为治党治国之重器。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自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强调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而党的十八大更是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得千秋大业。法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领域,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能够充分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

  二、法治型应急管理是时代命题

  一般意义上,法治是一种常态下的社会治理范式。但是,随着后现代风险社会的来临,公共危机由偶发、少发的非常态化向频发、多发的常态化转型,对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由此提出的时代课题是如何实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即法治型应急管理,这也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意。

  (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内涵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指社会管理主体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状态下,为维护社会必要的生产生活交往秩序而采取紧急应对、处置、善后等措施的一种管理方式。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①无论是安全风险,还是灾害事故,人民群众都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而法治是“良法之治”,是“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从而得到人民认可的规则之治”。运用党纪国法发挥党员在突发事件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应急管理成效,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凸显。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保障意识普遍增强,对于法治建设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这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既凸显了法治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暴露出一些法治短板。强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既是从严治党、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内涵,也是当前风险社会现代化治理的时代课题。

  (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突发性决定了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控、处理需要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进行。例如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突卫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应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关键路径选择,实时依据突卫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资源分配比率等因素,启动与响应相关的应急预案与处理规划。同时公共卫生是一项涉及面广、波及群体宽泛的事业,非政府组织、大众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保证突卫事件效率化、效果性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突卫事件是难于避免与直接监测的,对于公共卫生的应急举措首要在于预防,深化危机意识。无论是生物病原体所致流行病还是人为与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坚持预为主的原则可以将欲发生的突卫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可以将难于监控的突卫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3. 时间性与协同性的原则。突发事件具有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的特征,事件爆发过程和危机传递由于信息不畅、沟通不良等原因容易加剧事态的蔓延,因此突发事件的先发处理在于时间的有效把握,政府应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危机局面,及时准确稳控事态的发展。

  (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结构加剧转型,风险增多导致的民众不安情绪与忧患意识亟待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提升。建立一种科学化、合理化、效能化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对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物质财产以及降低各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地方党组织和政府如何应对,应对的效率性、效果性都会涉及到这一事件的影响程度、辐射范围以及损失程度。党的坚强领导和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是处理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满意度以及经济发展度。来自国内外诸多领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对于政府应急管理能力与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关乎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程度,同时也严峻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政府管理能力建设。因此,建立科学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依法防控是中国抗疫的保障

  法治不仅对常规状态下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紧急情况下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依法防控的理论依据

  “依法防控”根源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依法治国是“依法防控”的逻辑基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尤其重要的是,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依法防控”就是依照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党纪国法对疫情进行预防和控制,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防控”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从“依法防控”的内容来看,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相契合的。

  “依法防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成功应对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突发疫情,有效化解了一个又一个重大安全风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之一,“依法防控”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依法防控的本质要求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虽然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偏离常态化的法治轨道,因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如果政府的权力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必然会在应急状态下走向失控、混乱和无序”。在此意义上,应急管理所采取的应急行为,其本质也是法治规范的行为,这是应急管理的法治属性。因此,党纪国法成为中国成功抗疫的保障。

  “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即在抗击疫情中,依据疫情防控有关党纪国法内防扩散、外防输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强调疫情防控要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①。3月1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文章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9月8日,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习近平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出的“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一系列重要论断,为疫情防控工作和国家治理提供了行动指南。“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作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战略策略,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具体实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的必要保障。

  (三)依法防控的价值取向

  从法律的自身价值来看,首先,“依法防控”反映了我国“善治”的价值取向。“法治理念是国家治理的价值之源,法治唤起了秩序、理性和正义”,而“依法防控”正是要在疫情防控中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其次,“依法防控”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依法防控”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针对不作为、不担当等不正之风进行约束和惩治。再次,“依法防控”能够充分发挥法治和道德的各自优势,在疫情防控中通过法治教育和宣传提升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从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来看,“依法防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信托。国家治理能力是多方面治理能力的集成总和,疫情防控能力当然包含其中。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依法防控”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科学性、效率性和人民性的客观要求。

  第二节 践行法纪是抗疫精神的全新展示

  依法应对、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在这次抗疫中,我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人民群众能够践行法律和抗疫有关规定,举国上下迅速打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践行法纪精神,成为中国抗疫精神的全新展示。

  一、疫情防控的立法和制度

  立法是依法防控疫情的基础性环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要涉及野生动物管理和生态安全、医疗卫生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领域。这些年来,我们吸取“非典”的沉痛教训,制定完善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传染病防控制度体系,总体上实现了疫情防控有法可依。

  (一)已有的防疫法规

  科学立法是制定疫病防控制度的基础。科学立法,是指所制定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立法的程序和方法要实现科学化,强调完善立法体制和提高立法质量,这是做好“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工作的前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为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相关制度是根据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疫情防控法律制度,明确新冠肺炎的传染病类别及预防、控制措施的等级;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明确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和违法处罚措施;明确医疗机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的措施;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的人员、物资征调措施等。“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相辅相成,二者以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托,充分发挥法律在疫情防控和国家治理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共同确保完成疫情防控中的各项目标任务。

  我国已基本建立应对传染病疫情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律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行政法规主要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并在“非典”后于2004年进行了系统完善,于2013年作了个别条款的文字调整,该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增的防治法规

  疫情防控初期,先后出现了殴打疫情一线医生、生产售卖假口罩、高价出售生活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冲击着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医疗救治秩序,严重影响了有序防控和社会稳定。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按照习近平“依法防控、依法治理”重要指示要求,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此《意见》的指导下,有关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哄抬物价、造謡传謡、制假售假、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把专项打击与整体防控有机结合,始终保持对疫情中严重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消除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还有,在国内疫情形势趋缓、疫情防控转变为严防境外输入阶段,出现部分入境人员拒絶配合隔离、不如实填报信息等现象,对逐步恢复的社会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进行规定,要求相关司法部门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下,疫情防控中各种扰乱秩序的言行能够在道德精神和法律理性的基础上得以有效遏制,防控秩序得以可控、可预测。

  这些法律制度是党委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是疫情期间我国域内公民活动的行为规范。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尚有诸多科学难题需要探索,既有的法律制度在执行中,也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继续不断完善。

  (三)严明的抗疫党纪

  在抗疫伊始,习近平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指示,不断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020 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即印发《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立足纪检监察职责定位,对做好疫情防控党内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了严格执纪,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推动整改;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挪用救援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防控党纪国法

  在抗疫期间,我国严格执行防控党纪国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全面履行疫情防控职能。严格执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惩处,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做好“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医疗资源不足、公共服务不优、野生动物保护不够、捐赠物资监管等问题。为瞭解决这些问题,有关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等,在严格执法过程中体现了疫情防控中的法治力量。我国各级政府严格落实疫情防治法律制度,调整优化医疗救治力量,合理疏导就诊群众。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集中救治患者,防止疫情扩散。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防控,及时发布群众交通出行、物资运输保障、节点检查管控等信息,广而告之。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治疗权、知情权。严格实施交通运输工具和场站消毒管控,加强乘客健康监测和交通工具场站消毒通风,保障应急防控运输任务高效顺畅。疫情防控要求政府在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市场监管、宣传动员、教育科研、物资生产运输和调配、社会捐助等环节和领域,公正而不偏袒,守法而不逾越。各级政府疫情防控的过程,就是不断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过程,就是不断提高法治水平、重塑自我的过程。

  公正司法,保障疫情防控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指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让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和处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做好“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工作的保证。在新冠肺炎疫情控制过程中,一些地方曾经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比如,有人拒絶接受强制隔离,有人故意传播传染病,有人散布謡言、谎报疫情、编造恐怖信息,还有人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做虚假宣传,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生产制作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及其他防护用品,甚至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破坏交通设施的问题。这些行为危害公共秩序,危害疫情防控,危害人身安全,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对此,我国各地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除了依法进行处理,并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犯罪,引导群众守法。

  (二)纪检监督

  对于党员是否在抗疫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纪检发挥了监督的职能,党内问责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纪检部门深入一线,逆行勇士中也包含了纪检干部,从政治的高度监督党组织和党员在疫情防控中是否存在违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禁而不止,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行为,为确保疫情防控提供纪律作风保证。纪检监督的重点聚焦于“关键少数”,把党员“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考察主要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实绩,确保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一旦出现党员干部在抗疫中顶风违纪,迅速执纪问责,实行责任追究。

  (三)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使疫情防控落到实处。全民守法,是指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这是做好“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人民群众能够顾全大局,遵守法律,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自觉承担责任,自觉服从命令。在居家隔离观察中,普遍做到了不聚会聚餐,不走亲访友。有些群众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时,还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在接受传染病调查时,群众普遍能够如实说明个人行程和身体状况。全民守法,服从防控管理,积极落实出入登记、佩戴口罩、体温检测、防疫消毒等措施。在法律法规面前,经营者普遍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基层组织普遍做到不阻断交通,不封堵道路。正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履行依法防控义务,才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正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才能促使防控忙而不乱、忙而有序,共同推动防控法治化的进程。

  三、守好联防联控法治防线

  社区是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守住社区这道防线,就能有效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在依法防控中,我们注意发挥社区联防联控和依法常态防控的基础性作用,守好各类疫情防控阵地,坚决做好排查、监测、帮扶等具体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

  (一)社区是联防联控的第一线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更是防灾抗疫的前沿阵地,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群防群控、守好联防联控法治防线非常必要。

  对此,习近平多次强调:“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关键防线,要推动防控资源和力量下沉,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严守牢”,“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也是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就能有效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全国都要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①习近平的重要指示,为各地进一步做好社区防疫工作指明瞭方向。

  (二)采取措施守好社区的防线

  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就能有效阻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因此,我国按照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发挥社区联防联控和依法常态防控的基础性作用。

  各级机关发动各类有生力量,充分运用城市网格化管理成果,扎实开展社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人员排查、隔离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构筑起联防联控疫情的严密防线。譬如,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公告,由镇(街)—村(居)构成的基层网格下沉到各个村社;再如,盘查进出的行人、车辆,测体温、督促戴口罩、访查隔离登记、购买物资等诸多细小工作环节,均依靠社区工作者或志愿者。

  (三)强化群防群治的重要实践

  包括农村社区在内的基层社区,是人们居家生活所在地,是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农村纷纷响起大喇叭,打出横幅标语,并派出值班人员在村口严查外来人员;各城市社区抓紧入户排查,做好重点群体监控和隔离,并探索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广大群众则积极响应号召,“不拜年、不串门、不聚餐”,自觉呆在家里做贡献,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带来的病毒感染风险。

  实践充分证明,疫情防控越到关键时期,依法有序防控越显得重要,强化群防群治,发挥社区治理“闸门”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在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党员干部起带头作用,而依靠社会(区)全面落实,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效果明显。联防联控、织密疫情防控网,建立起了群防群治体系,为及时控制疫情争取了宝贵时间,多数社区积累了“抗疫”的经验认识。

  第三节 不断强化抗疫中的践行法纪精神

  举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既是对党风党纪的大考、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考,也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水平的检验,更是法治现代化成长的契机。要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强化中国抗疫斗争中践行法纪的精神。

  一、增强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

  应急管理中必定包含法治思维的普遍运用,而法治思维又是法治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思维在疫情防控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做好疫情防控的保障,也是依法防控的强制力量,是践行法纪抗疫精神形成的基础。

  (一)法治思维的作用

  习近平指出:“这次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进退失措,出台的一些防控措施朝令夕改,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对此不满意。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① 

  增强法治思维是依法防控的保障。法治与德治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重要保障,而德治主要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法治效果将大打折扣。重大突发疫情的防控,既需要社会民众的自觉配合,更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治理,离不开党组织的坚强有力和党员的率先垂范。在突发疫情面前,法治思维是对抗公民因恐慌、侥幸等心理而实施的各种不道德、违法行为的力量,是政令得以畅通的重要保障。法治的强制力体现在对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中,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中担当作为,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疫情治理的秩序。

  (二)法治思维的缺失

  新冠肺炎疫情击中了我国应急管理法治领域的某些“软肋”,暴露了应对突发事件全链条管理的法治“短板”或薄弱环节。在疫情防控中,各种慢作为或乱作为、应对过激、防控过度等操作的教训不少。个别地方或部门应对决策管理出现非科学、非理性的错误倾向,各种应急工作如机制建设、组织动员、物资储备、资源调配、行政干预等方面缺乏章法,凸显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不足,特别是应急法治理念的缺失。

  究其缘由,既有立法层面的问题,也有执法层面的问题,更有基层治理乱象丛生以及社会法律意识不足的问题,需要精准把脉,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增强践行党纪国法的法治思维,认清应急管理状态的法治特点,多维度、多层次地思考创新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体系。

  (三)法治思维的增强

  将法治思维与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在疫情防控中,要使法治思维升华为践行法纪精神,需要增强以下法治思维能力。

  1.增强规范性思维。法治思维首先是规范化思维,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规定,是行为规范化的基本内涵。正是因为规范化的保障,社会主体的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社会治理从而具有可控性。在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党纪国法的规范性约束,对于克服公众对疫情的恐慌、指导疫情防控人员有序开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增强程序性思维。法治通过精确、科学的程序性设置确保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实现。在疫情防控中,同样离不开必要的程序性制约。宏观层面上,疫情信息的发布、紧急状态的确立、重大处置方式的出台等直接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紧密相关,必须遵循程序性审批原则,确保不引起大的争议。微观层面上,党员乃至每个公民的个人行为,尤其是与疫情感染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向社区、单位等进行程序性报备,对于疫情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出行、居家等行为,均应遵循相关程序性规定,不得以身份地位特殊或个人隐私为由拒不履行。

  3.增强公开性思维。法治的依据、运行、监督等都需要在公开、透明的环境内开展,公开是法治的活力所在,也是法治自我更新的动力所在。在法治成为社会治理基本方式的今天,任何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离的暗箱操作都有可能成为引发社会质疑的“导火线”。疫情防控中同样离不开公开性的指引,公开性是疫情防控工作走向完善的“润滑剂”。我国历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经验证明,越是在紧急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公开、透明原则越为可贵,也越能激发社会的斗志。 

  二、完善疫情防控的党纪国法

  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扺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①为此,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完善疫情防控的党纪国法。在有针对性地建构和完善常态化疫情防控法规体系的同时,要注重党纪与之相互协同、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

  (一)完善生态安全相关立法

  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引发这次疫情的病毒,包括此前的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的病毒,多数病原体来自野生动物或与之有关。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必须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

  生物安全关系到民众健康、社会稳定、种族存亡和国防安全。建议突出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内容,并处理好该法与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关系;与生态保护、生态平衡立法的关系;与野生动植物立法的关系等,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要全面研究全球生物安全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挑战、风险,深入分析我国生物安全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条件,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二)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立法

  目前我国已建成以传染病防治法为核心、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上位法、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为下位法、以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为衔接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立体性防控法律体系。但是我国不少医疗卫生领域相关法律依据是十几年前、甚至是二十几年前颁布的,存在宏观性指导有余,细致性操作性规范不足等问题,不能适应近年来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在交通网络辐射广度、地域人群流动变化、病毒感染周期性等新形势、新变化和新时代的要求。

  要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尤其是将本次疫情防控中,国家和部分省市采取应对措施的成功经验,通过国家立法上升为法律,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立法中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可考虑在传染病防控法律体系中增加相关主体违反疫情报告义务的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如增加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动物防疫机构违反疫情报告义务的类型和法律责任。目前传染病防治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而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中的规定也欠完整。 

  (三)完善应急管理领域立法

  总结此次疫情中的经验与教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立法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为此,应组织法律专家完善有关危机的预防、危机的准备、危机的宣告的立法内容,使预防原则贯彻于整个应急法制。

  制定紧急状态法,健全完善应急法治体系。法治一般分为平时法治和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不同法治状态下,政府的职责、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程度不同,但必须有明确的、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只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附则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出台紧急状态法,各地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硬核”措施,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建议制定紧急状态法,界定突发事件应对与紧急状态的边界,有效保证公权力在进入紧急状态后有序运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应急响应政策的有效监督,有利于维护法治的权威。

  三、加强依法防控的宣传教育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要按照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通过统筹网上网下、国内国际、大事小事,面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广泛开展习近平“依法防控、依法治理”重要论断、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依法参与疫情防控等宣传教育。

  (一)讲好中国抗疫的法纪精神

  围遶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这样有助于统一法治思想和行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全民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局面,推进依法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为此,要加强习近平“依法防控、依法治理”重要论断宣传力度,讲好中国抗疫的践行法纪精神。要做到网上网下同频共振,做到主动发声和凝聚共识协同统一。可利用各种媒体解读依法群众理解、认同、支持,凝聚法治防控共识;做到科学研判与解决问题协同统一,可通过网络信息收集瞭解人民群众对依法防控的关注点、问题点,对疫情防控的舆情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回应并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将宣传教育的过程转变为落实政策、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过程,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在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中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做到互动交流与传递法治正能量协同统一,可通过推出有温度、有深度的“暖新闻”,宣传抗击疫情、厉行法治、维护安全稳定的最美逆行者和坚定捍卫者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在互动交流中弘扬主旋律,传播法治正能量。

  (二)讲好中国抗疫的法纪故事

  需要大事小事同向聚合,聚焦人文关怀,宣传抗疫中的正能量。纵向聚合国家、社会、个人各个层面的大事小事,既要注重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疫情防控中的具体实践,也要宣传社会和个人参与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各类案例;横向聚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大事小事,既要注重宣传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政法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措施及成效,又要宣传疫情中法纪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的重要保障,以多元化文化形态呈现《传染病防治法》等防控法律知识。

  (三)讲好人类健康共同体故事

  注意做到国内国际同步发声,讲好人类健康共同体故事。可通过国际传媒向世界进行传播,讲好中国故事、传递战“疫”声音,不仅要讲好中国依法科学有序抗击疫情的故事,也要讲好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各国沟通协调全球抗击疫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故事。

  在向世界讲故事的时候,要注意用世界听得懂、听得进、听得明白的传播话语体系,用国内外媒体同步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疫情进展、病毒研究进展、疫情防控具体举措、国际合作情况等信息,分享“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经验,展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优势。

  总而言之,践行法纪精神,“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是我国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的一条重要经验。强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既是从严治党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内涵,也是当前风险社会现代化治理的时代课题。践行法纪精神,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党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体现了伟大的抗疫精神。 

  主要参考文献:

  [1]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J].求是,2020(22).

  [2]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J].求是,2020(5). 

  [3]习近平.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N].人民日报,2020-2-5.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5]习近平.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908/c64094-31854170.html

  [6]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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