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8日电(作者汪毅夫)退休前有幸应邀列席中共十九大开幕会和闭幕会,退休后有兴时时重温当时情景和心境。记得我在十九大闭幕会当天怀揣着列席证、怀揣着一份光荣到了河北保定,出席全国台联参与主办的“台湾民情学术研讨会”。2017年10月25日,这天是台湾光复72周年纪念日,我在保定对中评社记者谈了学习十九大报告的体会。谈话临末指出:“‘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我从2005年3月14日公布生效的《反分裂国家法》看到的,特地说给主张“台独”的“政治工作者”听,勿谓言之不预也。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各条各款、一字一句,皆是“比铁还硬、比钢还强”也!譬如,法之第一条谈的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又如,法之第八条第二款讲的是有关“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决定和组织实施”的法律授权,以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法定义务:“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公布和施行16周年了,它是一把利剑,直指“台独”分裂势力。今天,我仍然要指出:制造事端,妄图造成或者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妄图消耗和平统一的可能性,都是法律不容许的严重罪行,都将遭受法律的严厉惩办,勿谓言之不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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