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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结构形式对“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再思考

  一、绪论

  从国家结构形式层面释义,“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2年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观念的突破与创新,在港澳问题上的成功实践证明其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但台湾问题具有特殊性,“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构建的深入和完善,需要突破东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界限,结合台湾的实际情况,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解决统一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开创有别于“港澳模式”的新模式,求得能够被两岸人民共同接受的“台湾模式”。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题为《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提出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在“一国两制”的战略框架下,维持港澳地区对祖国大陆的向心力,统一台湾,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论述要求我们深入研究“一国两制”的理论内涵,进一步把握“一国两制”构想与单一制或联邦制国家结构的关系,妥善处理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制度所必然要产生的冲突碰撞、互相磨合、平等相处和长期共存的问题。

  二、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政治和宪政制度框架中的不可或缺的核心性组件,其实质是国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划分与配置,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一旦经宪法确立,这种权力的配置格局就受到政治体制与宪法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宪法所确立的纵向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关系到国家统一安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人民福祉等基本政治问题,也影响到一国宪政秩序生成与发展的宪政问题。

  根据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民族、文化以及历史等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是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复合制国家结构根据组成单位的一体化进程的快慢可以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在联邦制下的国家是统一的国家,邦联制国家是由若干主权国家为了某共同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在“一国”框架下,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地方权力的来源和性质。

  中国是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具体实践中兼具联邦制国家特点,所谓特点亦指在单一制框架下权力下放的延伸。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和一个立法机构,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人民只具有一个国籍,在国际上只有一个外交主体。地方行政区域以普通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划分。其中特别行政区突破了单一制下地方政府的权限、权力范围,融合了联邦制对于成员单位政府权力范围设置的概念,甚至更宽更多。具体体现在行政管理、司法方面的高度自治权与广泛的外事权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范式,特别行政区具有了联邦成员单位的权力特点和范围,实践证明,以单一制为基础,融合联邦制特点,是在解决港澳问题上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应注意到当代世界是一个融合的大世界,国家结构亦然,传统单一制与联邦制相互融合和借鉴是为增强国家治理成效而效力,二者间界限愈加模糊。目前,较多学者也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或宪政理论中的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出发探讨了“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所体现的国家结构形式调整理论意涵,并着重说明“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对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观念的突破与创新。例如刘焕明与张彬提出“一国两制”是一种“复合单一”的国家模式,对于台湾模式应该是一种未有定论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介于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大处理民族问题、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国家结构形式。王卫星提出“一国两制”是以单一制国家结构为主,部分融合复合制有益成分的一种新型国家结构模式。王英津认为“一国两制”港澳实践并没有联邦制的特点,“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才是真正的带有联邦制特点的单一制。

  中国实行的单一制属于民主集中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包含地方自治的因素,体现着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具有的原则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中国自古以来,在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下,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也同样实行着带有地方自治性质的制度,例如土司制度,这也历来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单一制下也存在着高度分权。近代以来,从中共二大便提出了以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通过对国情充分认识,选择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彻底解放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建国前夕确定以单一制为国家结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一国两制”港澳模式是客观分析历史和结合现实并借鉴其他模式经验的产物。港澳方案的形成是对当时香港模式的深化,也藴含着从国家结构形式进一步延伸到主权与“治权”的逻辑链条。对于香港模式的探讨大致如下:香港问题涉及主权移交,移交后对于治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新加坡自治模式从自治到独立、实行英式“港人治港”、“以主权换治权”、以中英共管和巴拿马运河模式为路径共享治权,以及延长过渡期等;也有不移交主权方案,如“维持现状论”、通过第三方冻结主权、自决解决,以及使港澳国际化。在诸多模式的综合借鉴中形成了最终的“香港方案”,其中藴含对于地方自治、对外开放、国际形象、体制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形成了特别行政区方案。基此,在探讨台湾模式到台湾方案中也应在单模式方案上,探讨其他模式的借鉴因素。截至目前,从研究方式而言,学界多以单案例、双案例对国家统一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多案例系统性的比较研究以及其背后的应用的理论框架略少且不够深入。而多案例研究不应只建立在国别划分,更应以理论切入进而助力于从整体上把握。在探讨他国国家统一模式中更应注意到两岸统一并非建立于两个国家之间的统一,应注意观察多案例间的共性与个性,以此专注于统一模式的内在逻辑与理论内涵,对其提炼概括对于具有变革性的两岸统一具有现实意义。

  三、国家结构形式对统一的理解

  古今中外形成了多种国家统一模式,包括德国模式、坦桑尼亚模式、越南模式、也门模式等。按照政权形态,可以分为高度集权的联邦制与相对松散的邦联制。对于多模式的借鉴应充分考量模式间共性与差异,充分考量台湾现实情况,广泛搜寻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满足于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全体与个人的合理愿望。在选取的模式中,其共性在于两个主体均曾是统一的整体,在分裂后均以推进国家统一作为一贯的主张与追求,在冷战时期均为美苏争霸的焦点,此外均受外部影响,但非决定性因素。

  完善统一模式,对于统一后的国家结构形式探讨,是对合理化统一前安排以及着眼于统一后台湾治理的综合考量。“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在进行国家结构探讨时首先应明确“一个国家”的边界,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应不断强化“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不留模糊空间与灰色地带。在此基础上明确规范与区分中央政府与台湾当局之间的职责权力。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在国家结构塑造应呈现一定的弹性空间。第二,明确台湾当局的政治定位。两岸问题是内战的延续,统一不存在主权的再造。1949年,国民党撤退到台湾,是搬着国家机器过去的,同其他模式比较有助于回答如何处置与如何对待这一现实问题。

  基于国家结构形式,对主体平等的考量,是对台湾当局政治定位的回应。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需要科学合理地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与责任划分。一方面,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经济不平等,是造成地区分离主义的重要源头。另一方面,应注意对于单一制国家的基础上,赋予地区更大的自治权力推动着统一的进程,也会带来潜在的风险,例如赋予某一地区过大的自治权可能会使得自治权力膨胀,再度萌生分离力量。基此,所谓“对等”,一方面要以法律、政治方式加持,另一方面也要重视经济因素对于统一的影响。从单一制国家来看,以英国为例。早在19世纪,就有人用“两个国家”来形容相对富裕的南部和相对贫穷的北部。长期以来,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成为了苏格兰民族主义者寻求独立的藉口。英国政府不得不实行渐进的“权力下放”政策,在保留苏格兰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政、经济、司法权力方面进行了大幅让步,而苏格兰自治权呈现不断扩大态势,影响威尔士与北爱尔兰。从联邦制国家来看,以德国为例,德国地区差异体现于在二战前、战后、统一后三个阶段。区域间存在失衡状态,加之战争与分裂的破坏,西德通过立法与政策,不断促进地区平等,建立统一市场,重视人力、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为弥补失衡以及统一奠定基础。在统一后,西德对于东德的资金援助促进东德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距,为实现地区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对于“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而言,“平等”更意味着两岸代表的平等协商和谈判。要把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地方,与国共内战遗留下的在台政权区别开来。以坦桑模式为例,1964年4月26日坦噶尼喀共和国和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正式联合成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坦桑尼亚国家结构采用联合共和国政府和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两个政府”的模式。坦桑尼亚在坚持联合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坦、桑双方的对等地位。进一步,中央政府在权力龢利益的分配上对桑给巴尔有很大程度的倾斜。桑给巴尔获得了参加中央政府和其他许多中央机构的平等,甚至优待的权利。桑给巴尔还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保持单独的行政制度,独立处理自身的内部事务。

  统一模式特点与制度安排的交互,要以主客观条件为条件进行选择,从国家结构形式理解,是对“两制”体现的治理层面的分权的深化。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与联邦制,统一模式分为激变式与渐变式,统一后的制度安排有一国一制、一国两制等。一方面,统一模式特点、制度安排对于统一后的国家结构形式产生一定影响,关乎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在一国基础上“两制”又强调于制度差异,而港澳模式的成功实践证明瞭一国国家内部不同社会制度相互尊重与相互学习,和平共存,这对“两制”的深化实践提供借鉴。同时,对比“一国两制”与联邦制,前者是在港澳模式中对不同社会制度的确定,后者是对国家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的界定。对于“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更宽的界定与实践,一方面是对“一国两制”中“制”界定的广泛性,另一方面更强调不能够改变中国的国家性质。基此,所谓“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应比港澳模式更宽松,归根结底是对单一制基础上的增量改革,这为单一制和联邦制非此即彼的国家统一理论、单向度和多向度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借鉴。此外,王丽萍也提出:“‘一国两制’中的‘两制’还指单一制和联邦制。因此,只要存在现实和理论上的可能性,‘一国两制’和‘一个中国’的原则并不排斥以联邦制实现国家统一。”

  具体来看,激变式的统一方式决定了两个主体间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改造、转换和调整在短期内得以完成,不存在过渡期,统一后以一种体制改造另一种体制。以德国模式为例,德国分裂,西德汲取魏玛共和国联邦制经验,制定相当于宪法的基本法,东德在二战后废除联邦制,实行单一制。1990年两德政府制定统一后制度框架,东德需按照西德的方式重新改造,1990年10月,东德以联邦制国家五个州的身份并入西德。值得注意的是,激变式东德统一模式改变了法律与政治层面的冲突,但无法解决经济、心理方面,会使得统一前应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统一后出现了诸如失业率居高不下,债务包袱沉重,高额的税收和社会福利负担,经济增长乏力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对比港澳模式,渐变式主要是出于维护港澳特别行政区社会稳定的考虑,两种制度幷存,靠两制制度的自然融合。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港澳模式并没有改变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此外,坦桑模式也是渐变式的成功模式。政党整合助力坦桑联合走向深入,为坦桑彼此间更紧密联合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后,坦桑尼亚修订宪法,完善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联合共和国政府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政府组成、政党及选举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整,并在宪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在此过程中两地人民相互沟通与内部联系,也为联合统一提供坚实基础和动力。

  从国家结构形式层面看,以联邦制对于“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说明与借鉴,一方面在于明确台湾仍是中国一个特殊的省,“地方”的地位毫无疑问,不存在与大陆对等的“台湾实体”,另一方面在于中央授予台湾能够享有多大程度的高度自治权,是为了平衡于单一制可能存在的政府权力过于集中,而非中央让与权力于地方。借鉴联邦制特点的另一角度,是为尊重地方权力边界,力求中央和地方的权力配置的均衡与互动。单一制下也存在着高度的分权,联邦制中也存在中央集权模式,如印度、巴基斯坦。以“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为例,高度自治权也远大于联邦制国家的州权力。台湾模式在“一国两制”下,除“国防”、“外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等权力归中央管辖外,所享有的自治权力大大超过了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台湾享有立法权,享有独立的货币金融政策,统一后可以在不威胁大陆的情况下可以向外国购买武器等。他山之石,美国联邦宪法中对国家和各州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获得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国家与各州之间的关系保留了变动的可能性,为权力平衡提供了更多的协商的余地。因此,在可以的情况下采取以联邦制为手段,中国完全可以建立起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适度的、可供调节的关系,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硬性的规定,这将极大地有利于兼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地方的局部利益。

  四、小结

  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单一制和联邦制均只是对统一的主权国家在纵向分配国家权力的两种具体模式,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其最终目的都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民福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而单一制国家吸收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征,虽然模糊了国家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之间的界限,但其根本价值在于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统一和主权的完整。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祖国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必将要回归祖国的怀抱。解决台湾问题,需要民族的大智慧。要认识到两岸整合乃至于未来的国家统一,不仅仅是领土的合并,而是国家结构的调整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和资源再分配的过程。统一模式的选择是统一过程中的关键因素。现有统一模式均利弊共存,具有不同的适应性,以主客观条件为条件进行选择,才能够找到使得双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架构,进而才有助于实现从和平发展到和平统一的平稳过渡。而“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制度设计是切实可行的、成功的、与时俱进的。其“特别之处”是把国家统一的标准灵活化,通过增加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包容性,如“一国两制”,乃至“一国多制”,以最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实现国家的统一。实践充分证明,其已经受住了历史与实践发展的检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制度的逐渐成熟与完善,不仅为今后台湾地区的和平统一,早日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起到了积极指引与示范作用,而且也为构建和谐世界提供了一条有益的参考性制度模式。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台港澳与世界事务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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