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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琉球政策探讨

  【中文提要】《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法的总汇,记载了有清一代中央机构的职掌与功能;清朝的琉球政策,是其典章制度的一环,自然也载録于《大清会典》里面。琉球为清朝众多属国之一,属国事务归礼部掌管;而中央与各属国之间的核心事务,就是「朝贡」,因此清朝的琉球事务,也可以说是对琉球政策的实施,就记载在《大清会典》的「礼部·朝贡」门类里。

  《大清会典》里面,虽然说是规范了清朝对属国琉球事务的政策,但是对于有些政策事务细节的记载、或是形成过程,并不详尽,这就有需要参考其他的档案史料,以期完善我们对于清朝琉球政策的瞭解。其次,中琉历史关系的研究,自从「第一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开始至今,已逾三十年,且其中也有无数相关领域的学术讨论,但是对于清朝琉球政策的研究,似乎并没有较为完整的论述。因此,作者不揣浅陋,拟就本文,除了爬梳《大清会典》里面的史料,并参考其他档案文献,譬如《宫中档朱批奏折》、《军机处档奏折録副》等等,探讨有清一代的琉球政策。

  【关键词】清朝;琉球;政策;《大清会典》;朝贡

  【要旨】『大清会典(だいしんえてん)』は清国行政法のマトメであり、中央政府の机构の职掌や机能が记载されている。清国の対琉球政策もその一环であり、当然记载されている。そして、琉球王国は清国の従属国の一つであり、その国务が礼部に司掌されている。さらに、中央政権は各従属国との肝心な事は「朝贡(ちょうこう)」ということにある。従って、琉球への事务もしくは対琉球政策の実施はその『大清会典』の「礼部·朝贡」类に记载されている。

  『大清会典』の中に清国の従属国である琉球への政策が规范されているとはいえ、一部の政策の细部に対する记载やその成り立ちがまだ详しく述べられていなかった。ゆえに、ほかの资料や文献を参考する必要があり、さらにそれによって清国の琉球政策への把握をよりよくするのに至ることも期待しておる。それから、中琉の歴史的关系における研究は「第一回中琉歴史关系国际シンポジウム」が开催されて以来、もう三十年。それに、数多くの分野で検讨されいるが、清国の琉球政策に対する研究は、未だに充分に记述されていないようと本稿の一见である。それに従って大変恐れながら、本稿では『大清会典』をのみらなず、更なるほかの资料や文献も参考し、例えば、「宫中档朱批(しゅひ)奏折(そうしゅう)」「军机处档奏折録副」などを通じて、清国の対琉球政策を究明したいと考えておる。

  【キーワード】清国;琉球;政策;『大清会典』;朝贡

  前  言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法的总汇,记载了有清一代中央机构的职掌与功能;清朝的琉球政策,是其典章制度的一环,自然也载録于《大清会典》里面。琉球为清朝众多属国之一,属国事务归礼部掌管;而中央与各属国之间的核心事务,就是「朝贡」,因此清朝的琉球事务,也可以说是对琉球政策的实施,主要记载在《大清会典》的「礼部」以及有关朝贡的部分。

  众所周知,《大清会典》的编纂共有五朝,始自康熙朝,其后有雍正、干隆、嘉庆、光绪等四朝;康熙、雍正两朝的会典,是将事例附在典条之下,而干隆朝则将事例摘出,另行编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到了嘉庆、光绪两朝,除了有《钦定大清会典》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又另外将图的部分单独摘出,编纂了《钦定大清会典图》。《大清会典》的编纂是:「因事分类,因类分年。每一事例,略述数语,以见大意。」主要是依照各机关衙署统属的事务为序编辑;而《会典事例》则具体叙述了事例沿革变动的情况,虽仍大致依照中央各部机关的次序,却将相近的事务集中叙述,因此清朝的琉球事务,在《会典事例》里面,主要就集中在「礼部·朝贡」的门类。

  《大清会典》的记载,虽然说是规范了清朝对属国琉球事务的政策,但是对于有些政策事务细节的记载、或是形成过程,并不详尽,这就有需要参考其他的档案史料,以期完善我们对于清朝琉球政策的瞭解。其次,中琉历史关系的研究,自从「第一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开始至今,已逾三十年,且其中也有无数相关领域的学术讨论,但是对于清朝琉球政策的研究,似乎并没有较为完整的论述。因此,作者不揣浅陋,拟就本文,除了爬梳《大清会典》里面的史料,并参考其他档案文献,譬如《宫中档朱批奏折》、《军机处档奏折録副》等等,探讨有清一代的琉球政策。

  本文探讨所依据的史料,以《大清会典》为主。其中,作者爬梳了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以下简称《会典》)里有关琉球的政策与事务,整理如附表1。其次,就《会典事例》来说,因为光绪朝的记载,基本上涵盖了前面四朝的内容,因此爬梳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石印本,以下简称《事例》)「礼部·朝贡」门类中有关琉球的事务,整理了若干窗体。以下并按照《事例》「礼部·朝贡」的次序,依序分析说明如后。

  一、敕封(册封)

  所谓「朝贡」,其实只是单方面而言,是指属国对朝廷的「朝觐进贡」;更周延的说法应该是「封贡」关系,也就是指朝廷对属国的敕封与属国对朝廷的进贡,这才能说明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封贡关系里,一切都始于敕封,也只有朝廷敕封了属国、属国接受了朝廷的敕封,君臣身分确立了下来,彼此封贡关系的权利义务才建立起来,而后才会有一连串的朝贡事务。《事例》「礼部·朝贡」事务次序的编排,首先叙述「敕封」,其原因在此。

  表1为敕封琉球的事务。从表1可以具体清楚知道清朝敕封琉球的仪节,本文择其重要者,并参考《会典》说明如后。

  首先就敕封仪节来说,如果有谕祭先王的仪节,必须先举行谕祭先王礼,而后才能举行册封礼。其次,「既受封,始称王」,无论权署国事的是世子、世孙或世曾孙,也只有在举行册封礼之后,才能称王。在清朝入关之际,也就是顺治元年,定下了「外国缴送明季敕印者,听地方官具题」的规定,因此在顺治八年,虽然琉球国纳款,「差陪臣赍表及通事到京」,可是清朝只颁了一道敕命,谕令琉球国将明朝的敕印缴换;这有一点清承明制的意味,只有缴回明朝颁赐的敕书与印信,才证明瞭是中国的属国,也才说明瞭属国已经承认、接受了清朝承继明朝天命的事实,在此情形下,清朝才会派遣册封使臣,携带新的诏书、敕书与印信,前往册封,顺治十一年的记载,很好地说明瞭这种天命流转的关系。

  《事例》中的记载,没有具体说明册封琉球以及使臣团的组成,而《会典》在这方面反而有比较详细地记载(附表1),简单说明如下:(一)凡封外国必锡之诏勅,颁赐袭封王爵的诏书与敕书,是琉球国王获得朝庭认可的最重要的身分文书;此外,「凡诏勅宣读后例应赍回缴还内阁」,可是独处海外的琉球有例外特权,「惟琉球历次请留,使臣得允其请,仍令该国王于谢恩表内声明」。(二)初内附则锡之印,顺治十一年(1654)「遣使赍诏敕各一道及镀金驼纽银印一颗往封琉球国世子尚质为中山王」,印信是琉球国与清朝文书往来的凭信。(三)副以恩赉,有赏赐琉球国王、王妃的莽缎糚缎等。(四)凡封使皆奉特简,正副使臣在「内阁典籍中书翰林院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六科给事中礼部郞中员外郎主事」中拣选。(五)仪服资护各予以其等,正副使准暂用正一品顶戴赐正一品蟒缎披领袍各一件麒麟补褂各一件,也就是说,正副使臣是以正一品的身分前往的。而使臣团的组成,也在此做了大致的规范(详下文)。(六)若涉海则谕祭于其神,因此册封琉球有谕祭天后文二道(即妈祖)、海神文二道。(七)有馈于使者辞受必以礼,「琉球国王馈送使臣燕金,例辞不受;若该国王具奏恳请,候旨收受」,虽然《会典》是这么规范的,可是实际上的执行,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事例》很具体地记载着,干隆二十二年(1757)、嘉庆六年(1801)、道光十九年(1839),都奉旨「燕金不必收受」(参见表6)。

  以上为敕封琉球事务的大概。接着说明一下使臣团的成员:正副使各一人,正使跟役二十名、副使十五名,医生二名,通事,修船匠役,以及护送的水师官兵「干弁二员,干兵二百名」等等。此一规定,实际执行上,或者有困难,或者有弹性,总之不是那么严谨;其他不论,仅拟就水师官兵的部分,进一步说明。

  嘉庆十三年(1808)册封使臣团水师编组员额有所增加,首见于闽浙总督阿林保与福建巡抚张师诚的联名奏报:

  比照上届,加派兵丁六十名,共派兵丁二百六十名,挑选干弁管带;交与熟悉洋面、剿贼勇往之水师参将陈照、游击陈玉龙二员统领,妥为护送。

  稍后两人又联名奏报:

  本年臣等奏明加派六十名;今与使臣齐鲲等商酌,二船内分配多兵,殊觉拥挤,天气暑热,恐生疾病……是以于加派兵丁六十名之内,抽下四十名,较上届仍添兵二十名……。

  加派兵丁的原因,阿林保等人并未说明,反倒是道光十八年(1838)再一次派遣使臣册封时,闽浙总督钟祥等人的奏报则露出了些微端倪:

  上届嘉庆十三年,系因海洋未静,派委游击都司各一员、千把四员,并于额带兵丁二百名之外,复加派二十名,随船护送前往。

  「系因海洋未静」,这明显与东南沿海海盗的大肆猖獗有关:嘉庆十二年(1807)底,负责剿捕剧寇海盗蔡牵的浙江提督李长庚阵亡,而剿灭蔡牵的工作,则要到十四年(1809)八月才由曾经担任过嘉庆五年的护航水师将领王得禄完成。

  从上述奏折可知,阿林保等人并非不知道《会典》规定的水师官兵人数,可是本于职权,在海盗猖獗、海氛不靖的形况下,为了册封使臣等人的安全着想,根据实务,阿林保等不能不建议增加水师兵丁;这一方面说明阿林保等地方官员的实心任事与担当,另一方面也说明瞭《会典》的规定并不是那么死板的。而且嘉庆十三年的例子,旨在解决当时问题,并未形成案例,所以道光十八年的员额又回归到了《会典》的规定。

  二、贡期与贡道

  敕封之后,朝廷与属国的封贡关系建立了起来,接着就要进行朝贡的事务。多久进贡一次,以及进贡的路线如何安排,这就是「贡期」与「贡道」要规范的。

  有关琉球的贡期,《事例》相关数据整理如表2。

  《会典》(附表1)规定琉球的贡期是「间岁一贡」,而《事例》(表2)则说「定琉球贡期二年一次」,两者一致;但是《事例》具体记载,在顺治十一年就定下来了。

  可是此一定制在道光年间差一点就被改成四年一次。《事例》记载,道光十九年(1839)「嗣后越南琉球暹罗均着改为四年遣使朝贡一次」,而此一改制,却在第二年就被改回来了:「吴文熔奏琉球国遣使来闽吁请照旧间年进贡一折……该国王遣使来闽请照旧间年进贡情词极为真挚着如所请行。」改制为四年一贡的原因是「惟念远道驰驱载涂雨雪而为期较促贡献频仍殊不足以昭体恤」,而改回的缘由则是琉球国吁请「情词极为真挚」;照说皇帝的旨意应该是庄严慎重的,颁下谕旨之前,也应该经过群臣的讨论才是,可却只是一句「情词真挚」的吁请,在一年的时间就收回了煌煌谕旨,态度何以如此轻忽,其实早就有迹可循。

  《会典》、《事例》中有关「贡物」的记载(附表1、附表2)都有「留扺正贡」的说法:「其谢恩及陈奏所进方物,由部将应否收受,或留扺下次正贡,具题请旨。」从《事例》可知,此一情形始于雍正年间,并延续到同治年间。而雍正年间的情形可谓较严重,譬如雍正四年(1726)「今琉球国王所进礼物准作三年一次正贡」、雍正七年(1729)「令其四年进贡方物准作六年正贡其六年应进表文俟八年正贡一同恭进」、雍正九年(1731)「若十年贡物已经起程即准作十二年正贡十一年不必遣使前来」,在雍正年间一直不断重复此一情形,始终没有解决;严重的是,这种情形影响到了贡期,譬如上述例子中的「准作三年一次正贡」、「其六年应进表文俟八年正贡一同恭进」、「十一年不必遣使前来」,这不仅困扰着朝廷,也应该困扰着琉球,因为在「朝贡贸易」体制下,不能按期进贡,意味着琉球损失了贸易的机会。最终的解决方式是琉球呈请「恩准赏收」,干隆五十五年(1790)「此次于例贡之外,恭进谢恩方物,使臣等恐照向例留作下次正贡,具呈礼部请为代奏,恩准赏收,下次仍请如期入贡,并称临行时国王再三谆嘱,令使臣具呈吁请。情词恳切,诚悃可嘉,着照所请」,此后到同治年间,都依此模式进行,琉球也就不用再担心影响到贡期。

  道光十九年的一度改制,或许只是道光皇帝想要享受一下「琉球国吁请情词极为真挚」的虚荣心,或许受到了屡屡「留扺正贡」的影响,一方面可能朝廷真的不怎么需要琉球的贡物,另一方面即使改变贡期,也不会影响到与琉球的封贡关系。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清代琉球「二年一次」的贡期,应该承袭明代而来。《明史》记载:

  (成化)十年,贡使至福建,杀怀安民夫妇二人,焚屋劫财,捕之不获。     明年复贡,礼官因请定令二年一贡……。

  至于「贡道」,《事例》数据整理如表3。

  《会典》(附表1)记载:琉球由福建闽安镇,《事例》的记载是:(顺治八年)琉球贡道由福建。清朝对于贡道的规定是严格执行的,因此《会典》的禁令说道:「各国贡使入境,水陆俱遵定制,不得越行别道。」

  琉球的进贡来往路线,进入、离开中国的港口是福州,进京则从福建经浙江,江苏、山东、直隶到京城,反之亦然。可是在咸丰年间,江浙皖赣等省因为太平天国之乱,进贡道路被阻,因此谕令「安插馆驿守候……俟各处道路疏通,再行……赴京」、「在闽守候,俟道路稍通,即行进京」,宁可琉球使臣人等在闽守候,也不让他们直接航行到山东或天津登岸。同样的,同治年间的拈乱,「琉球使臣等应由水路改道前进」、「琉球使臣事竣,改道回国,知照直隶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各省督抚,转饬沿途地方官随时侦探,妥为护送」,使臣改道前进,是必须经过奏准的。

  三、贡物

  贡期与贡道既然都已定规,琉球使臣可以到中国来朝贡了,循着规定好的路线,携带贡物走到京城。

  整理《事例》关于贡物的资料如附表2。

  《事例》首先说明:「(顺治元年)外国朝贡以表及方物为凭,该督抚查验的实,方准具题入贡。」属国朝贡的凭信有二,一是表文,一是方物(即贡物);而且不是携带了表文与贡物,就可以直上京城了,还要先经过进入口岸该管地方督抚查验确实之后,纔可以具题入贡。

  至于贡物的内容,我们不太容易从《事例》一眼看出正贡(或称常贡、例贡)方物有哪些,庆贺、谢恩进贡方物又有哪些,倒是附表1的《会典》记载,简单明瞭:正贡是硫黄一万二千六百斤、红铜三千斤、白刚锡一千斤;庆典表贺及谢恩进贡,皆以方物,无定额;另外是「陪臣子弟入监读书,奉旨恩准后,该国于常贡外加进围屏纸三千张、蕉布五十疋;学成归国,恭进谢恩方物围屏纸五千张、蕉布一百疋」。

  前述正贡是嘉庆时的定额,在这之前正贡(常贡)贡物的名称、数量,只有《事例》(附表2)记载了顺治与康熙年间的内容:

  顺治十一年:马十匹、螺殻三千、硫磺万二千六百斤

  康熙六年:加红铜五百斤、螺钿漆盘十

  康熙八年:加贡红铜千斤、丝烟百匣、螺钿茶钟百

  康熙十年:加贡鬃烟、番纸、蕉布

  康熙二十年:琉球国进贡方物以后止令贡硫磺海螺殻红铜,其马匹丝烟螺钿器皿均免进贡

  康熙二十七年:奉旨:海螺殻嗣后免进

  在康熙二十年(1681)之前,常贡方物有:马、螺殻、硫磺、红铜、螺钿漆盘、丝烟、螺钿茶钟、鬃烟、番纸、蕉布,在这一年之后,常贡方物只有硫磺、海螺殻、红铜等三种,其他的都免再进贡。康熙二十七年(1688),又下令免进海螺殻。在此之后,都没有再见到常贡方物的记载,似乎正贡方物就只应该留存硫磺、红铜两种,并成为定例才是;可是这与《会典》记载嘉庆年间的正贡有硫磺、红铜、白刚锡三种是不相符合的。可见得,《会典》加上《事例》的记载,仍然有不足之处。

  至于庆典表贺及谢恩进贡的方物,《会典》记载没有定额,从附表2的《事例》记载,也可证实此说。此外,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琉球陪臣子弟进入国子监读书,有于正贡之外,另外加贡的成例:

  奉旨恩准后,加进围屏纸三千张、蕉布五十疋

  学成归国后,恭进围屏纸五千张、蕉布一百疋

  于国子监入学读书为官生,似乎是琉球独有的特例,详下文「官生肄业」。

  四、朝仪

  清朝与属国之间的封贡关系,如果指的是敕封与朝贡的关系,那么朝贡就应该是属国呈请表文、贡物到朝廷朝觐之意。敕封前面已经说明,是整个封贡关系的开头,才有随后朝贡的事务;而朝贡事务固然是属国使臣「奉表称臣」、携带方物进献给朝廷的全过程,在这全部程序中,对于朝廷而言,最重要的莫过于「朝仪」了,进一步说明如下。

  前面已经分析说明,敕封的意义在于确立朝廷与属国之间的君臣身分。而朝仪的规范,实际上就是在进行一种仪节、礼仪的形式,有一句话说「行礼如仪」,指的就是这种情形;虽说是「行礼如仪」,可是就某种意义上而言,透过这种朝觐的仪节,一方面再次确认了君臣关系,一方面属国来朝,可以造成「万国来朝」的形象,作者认为这才是朝廷想要的,也是朝廷最重视的部分。

  整理《事例》关于朝仪的资料如表4。

  从表4可以看出,整个朝仪的内容,可以说就是「行礼如仪」的形式,对于这些仪节形式,这里不予赘述,仅择其要者说明。

  虽然《会典》(附表1)与《事例》的记载,大同小异,《事例》明显较偏重仪式的进行。《事例》主要有两部分,前半部分是制度仪节的叙述,后半部分则记载从崇德到同治年间的事例。前半部分的制度仪节,又大致可分为「礼部进表」、「恭遇大典朝期」、「不遇朝期」、「待以优礼」、「召见于圆明园」以及「颁赏」等。《会典》「叙其朝仪」的内容,相当于《事例》里的「恭遇大典朝期」、「不遇朝期」、「待以优礼」、「召见于圆明园」,缺了「礼部进表」。但是《会典》有些记载是《事例》没有的:

  (一)贡使在京,恭遇万寿圣节、元旦、冬至及升殿,应与朝贺,豫行鸿胪寺传贡使演礼。贡使参加大典,可能不熟悉朝仪,因此需要预演朝仪。

  (二)如朝鲜贡使有称君者,及琉球、越南使臣系该国王兄弟世子,则待以优礼。不看《会典》,我们就不知道《事例》中「待以优礼」对象是谁。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待以优礼」的礼遇有赐坐、赐茶,以及「至朝房,承旨赐贡使尚方饮食」;然而这种优礼是有代价的,那就是得在第二天一早到午门外谢恩,行三跪九叩礼。作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在礼部引见,或者是朝见皇帝,琉球使臣都是「服本国朝服」,这说明瞭,朝廷与琉球国之间虽然存在着君臣关系,但朝廷仍然认为琉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只是臣属而已。

  至于「颁赏」,则留待下一节讨论。

  五、赐予

  《事例》中赐予的事例繁多,整理如附表3-1、3-2。

  所谓「礼尚往来」,环绕着以「朝仪」为中心的事务,既然属国使臣携带表文与贡物来到京城,「奉表称臣」以及将方物进献给朝廷,「来而无往非礼也」,朝廷也赐予属国丰厚的礼物,因此在《事例》「朝仪」里就有一项「颁赏」。

  同样的情形,《事例》记载了很多赏赐对象的内容,毕竟不是纯粹记载制度,因此从《事例》无从知道赏赐的制度,这要看《会典》才能明白。以下分别说明。

  《会典》「给其例赏」记载简单明瞭,只有丝织品与银两两种,这应该与其只记载「例赏」有关吧,也正是制度上的内容,先叙述《会典》的赏赐。

  颁赏琉球常贡:

  国王:锦八疋织金缎八疋织金纱八疋织金罗八疋纱十二疋缎十八疋罗十八疋

  贡使:各织金罗三疋缎八疋罗五疋绢五疋里绸二疋布一疋

  使者都通事:各缎五疋罗五疋绢三疋

  从人:各绢三疋布八疋

  伴送官:彭缎袍一件

  土通事及留边通事从人赏同伴送官

  贡使系该国王舅加赏缎五疋

  王舅通事照都通事之例

  此外,凡遇庆贺及请封谢恩等事遣使至者,赏赐国王及来使等并同常贡。这一条与《事例》的记载,似乎有所不同。至于国子监官生的赏赐:「凡入监官生归国,每名例赏彩缎二疋、里二疋、毛靑布六疋,从人每名赏毛靑布六疋。并将加赏缎二疋、里二疋,从人加赏缎各一疋之处,题本内夹单进呈,旨下,在部颁给;如值贡使在京,于午门前一体颁给。」「入监官生遇有事故,国子监谘报奏明,恩赏银三百两,以一百两营葬事,其二百两附回本家收领;从人在京者仍照例赏给布疋。」

  但是有一点不能忽略,以上的赏赐礼物:「各衙门俱将精良者颁给,届期礼部堂官验看。」要求颁给精良的,而且礼部必须派一名堂官尚书或侍郎验看。颁赏典礼则在午门外进行。

  至于《事例》的记载,「赐予」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一般的礼物、筵燕与赏银等三种,第一种又可以分为丝织品、器物等礼物,以及「御书」等两种。在顺治、康熙年间,一般礼物的赏赐只有丝织品,而玉器、瓷器、法琅器、石砚、鼻烟壶等等器物,则是雍正以后才有的。清朝皇帝从康熙开始,就重视书法的训练,因此也是从康熙开始,就有赏赐「御书」的惯例;御书又分两种,最常赐予的是「福」字,而赏赐大字的御书扁额也不少见(参考附表3-2)。

  筵燕内容不详,应该也只是一种「行礼如仪」的仪式。筵燕地点则有紫光阁、山高水长、正大光明殿、重华宫、蒙古包、瀛台、保和殿等处所。

  由《事例》可知,除了规定的例赏之外,固然多数皇帝会沿用前朝皇帝的赏赐,譬如干隆二十二年(1757)的赐予就是「照雍正二年之例赏给」,可是这种加赏,毕竟不是例赏的制度,皇帝随其心意的成分是很大的。

  六、迎送

  「迎送」指的是琉球贡使使团一行人,从进入中国境内开始,直到离开中国国境,清朝朝廷都要委任官员伴迎、伴送之意。《会典》记载简略,《事例》内容则整理如表5。

  从表5可知,其中最重要的是顺治年间制度的始建,以及干隆三十五年(1770)、三十六年(1771)制度的变革。说明如下:

  顺治元年(1644):贡使归国,中央礼部派司宾序班一人,由驿递伴送,沿途防护促行,不得停留骚扰及交易违禁货物。只有回国时,礼部才派员伴送;虽然说是保护,同时也在限制贡使团成员的行为。

  顺治八年(1651):在这一年,朝廷规定了外国贡使人等登陆口岸进入境内的地方督抚必须差官伴送及兵丁护送来回京城。

  干隆三十五年,礼部奏准:

  嗣后琉球入贡自闽起程日,该抚遴选同知、通判一员伴送,一面知照前途地方官豫备夫马船只。其伴送官员按省更换交代,毋须一人长送,以免隔省呼应不灵,并不得任派举人、试用官员。如来使沿途有整顿行装,及守风守冻须停留者,该伴送官会同地方官申报,咨部查核。各省凡有外国入贡者,均照此办理。

  这一年的变革,主要有:(一)福建巡抚必须遴选文官同知或通判一员伴送;(二)福建巡抚还必须跟行走路线上前面的各省督抚先行照会,「豫备夫马船只」;(三)为了免于隔了一个省分,因为管辖关系,导致呼应不灵,所以规定「伴送官员按省更换交代,毋须一人长送」,也就是说,当从福建进入浙江境内之后,接替伴送的官员,就完全由浙江负责,福建官员不再负责,这样一直轮替下去,可是这里没有说明,福建官员进入浙江境内之后,是立即回省呢,还是在两省边境等候贡使从京城回来时再行护送;(四)「不得任派举人、试用官员」,这应该是考虑举人与试用官员资历较浅、经验不足有关;(五)途中如果有事停顿,伴送官得会同地方官申报,咨礼部查核;(六)以上所有规定,适用所有外国入贡者比照办理。

  从上述第(六)点可知,干隆三十五年的规定成了定例,是必须一体遵守的「事例」。

  虽然是经过干隆皇帝核准的「事例」,却在第二年被修正了;干隆三十六年修正的主要有:(一)须用武官的、派守备一员;(二)贡使入境的地方省分巡抚所派出的文武护送人员,必须「长行伴送至京」,另一方面,并知照经过各省,豫行添派人员护送,这部分人员「按省更替」,回程仍然是原派员长送(就琉球使臣团言,长送来回京城的都是福建巡抚派出的)、各省添派人员护送;(三)以前贡使回国,向例由礼部拣选司员派出伴送(见顺治元年规定),现在既然已经有入境省分人员的长送与经过各省人员的添派护送,那么「所有礼部司员伴送之处,嗣后停止」。

  干隆三十六年的修正规定,成为定例,往后都遵例而行,而且基本上没有根本上的变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一修正的提议者,竟然是干隆皇帝本人的意思。

  以上规定,谨举嘉庆十二年福建巡抚张师诚的一个奏报例子说明:

  兹该国使臣杨克敦等……自闽起程,据布政使景敏遴委福州府理事同知那绂护送进京,除咨经过各省一体派员接护……。

  张师诚的办理情形,就完全遵照干隆三十六年的定例办理。

  但是派出长行伴送官员的职阶,文官是同知或通判、武职是守备的规定,从《事例》在嘉庆、道光年间的案例,多有派出知府、武职甚至是总兵的情形,可知此一定例也没有被完全遵守。

  道光十二年的记载,让我们知道贡使到京的期限是十二月二十日,如果逾限未能在这之前到京,伴送官员是会被议处的。

  七、市易

  市易在这里指的是,外国(朝贡属国)携带其本国货物到中国,与回国时携带中国货物带回,两者情况的货物买卖交易。《会典》与《事例》都有相关的规定,两者且大同小异,不过《事例》似乎比较具体,至少有年份记载;以下就以《事例》为准,并整理如表6。

  顺治初年:「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此一规定对于朝鲜、琉球有着较大的优惠;「先拨库使收买,咨覆到部,方出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这个规定,似乎是官方有优先收买的权利。

  此外,只有在正贡时期,才准许外国私自来贸易的。而且正贡船未到,即使是护贡船或探贡船等先到,也不允许贸易。

  康熙三年(1664):贡使顺带货物到京城贸易,必须自出夫力;如果愿意在入境省分贸易,由该督抚委派官员监视贸易的进行。

  康熙二十四年(1685):

  (一)「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二)「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以上两条规定,清楚明白,而且对于朝贡的属国来说,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规定,因为除了私来贸易的仍然收税外,只要是贡船带来的货物,或是贡船回国带回去的货物,一概免税。

  康熙二十四年的免税规定,我们可以举官书《大清圣祖仁皇帝圣训》进一步说明:

   (四月戊申日)礼部议准福建总督王国安所奏:外国进贡船内货物一体纳税。圣祖谕示:外国私自贸易之船,或可税其货物;若进贡者概亦税之,殊乖大体,且非朕柔远之意。

  从《圣训》记载可知,在康熙二十四年之前,外国贡船进出中国所带货物的贸易,是要收税的,因此主管琉球贡船来贸易的福建总督的建议,仍然是要收税,而礼部经过讨论,也是同意收税的。幸好康熙皇帝干刚独断,指示贡船进出口货物,一概免税。

  此一免税的规定,影响重大,使得朝贡船只,纷纷携带货物进出中国口岸;而这种借着朝贡,在中国境内进行着免税贸易的行为,并被历史研究者称之为「朝贡贸易」。一般负责主管琉球贡船在中国境内进行免税进出口贸易的,是管理闽海关事务的福州将军,《宫中档朱批奏折》与《军机处档奏折録副》有着这方面大量的档案数据。

  另外一件见于《清史稿》,却不见于《会典》与《事例》的,引文如下:

  (康熙)二十八年,贞(按指:琉球国王尚贞)疏言:「旧例外国船定数三艘货物得免收税。今琉球进贡船止二艘,尚有接贡船一艘,未蒙免税,请照例免收,以足三船只数。」……礼臣议免入贡船税。

  此一三船免税的说法,虽然不见于《会典》与《事例》,可以确定的是,琉球可以免税的机会与货物更多了。

  如上免税的规定,应该是在整个封贡体制中,最受到朝贡国家欢迎的吧。也因此,作者在此可以合理推测,前述琉球贡期在雍正、干隆年间可能被更改,以及道光二十年改为「四年一贡」的规定,为何会令琉球担忧、紧张的缘由,原因很明显,贡使不能来,或者贡使因贡期延长而少来,都会影响到琉球到中国来进行免税的朝贡贸易。

  八、禁令

  外国贡使到中国来的相关禁令,《会典》与《事例》都有记载,《事例》记载并整理如表7。《会典》记载虽然没有具体年月,却比较清楚,以下荦荦大端禁令,即照《会典》整理:

  (一)贡使及夷商等,不得收买兵器、史书、一统志、地里图,及焰硝、牛角、绸缎、锦绢、丝斤等物。

  (二)不得携带内地人口。

  (三)不得潜运造船大木、钉铁、油麻、米谷出境。

  (四)伴送人员亦不得将例禁之物私相贸易。

  (五)各国贡使入境,水陆俱遵定制,不得越行别道。

  (六)外国有事陈请,其奏疏令专差陪臣赍文赴部,或交各该督抚转奏,不得径交遣往使臣带来。

  (七)各省督抚提镇官,非有公事,不得擅自移文外国,私相往来。

  (八)外国不得馈送各该督抚礼物。

  另外《事例》记载干隆二十四年(1769)不准丝绵等贩卖出境的禁令:

  (九)丝绵私出外境贩卖,律有明禁……嗣后严行禁止。又嗣后紬、缎、锦、绢,私贩出洋者,亦照丝斤例按律治罪。

  以上第(五),前面「贡道」已经提及;第(七)则为大夫无私交之义。至于实际执行情形,可以举干隆三十年(1765)闽浙总督苏昌等的奏折说明:

  ……带来银两、土物,向准其在闽省馆驿与商民贸易。惟禁其置买史书、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其余丝绸、药材等货,均准其买带。至干隆二十四年,奉禁丝巾出洋,遂不准其收买绸缎。嗣经该国王……奏请配买丝绢,干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内奉谕旨恩准,准照英吉唎国例,准其岁买土丝五千斤、二蚕丝三千斤……干隆二十九年分贡典,该国王尚穆移咨内称,该国织纴不工……恳请于岁买丝斤数内,准量买绸缎等项共二千斤,于岁买丝斤八千斤数内扣除……仍请照广东英吉唎国洋船于丝斤内配买绸缎,每绸缎一千斤扣扺丝一千二百斤之例……。

  在此折里我们看到,即使是朝贡贸易的藩属,即便是素称恭顺的琉球国,原准其买带的是丝绸药材等,而史书兵器焰硝牛角等是禁其置买的;甚至在干隆二十四年禁止丝斤出洋时,也不准琉球国收买绸缎。后来因为琉球国王的请求,干隆二十八年才准其照英吉唎国的例子,可以每年买土丝五千斤、二蚕丝三千斤,一共可买八千斤之数。这可买的土丝与土蚕丝,或为生丝,不方便织纴之用,因此琉球国又要求在数额之内扣算改买绸缎等二千斤,然而此一扣算改扺,不是以1:1计算,而是仍然按照英吉唎国之例,每绸缎一千斤扣扺丝一千二百斤之数。为显示朝廷的恩惠,干隆朱批:「此何不可之有。」准其所请。

  可见得,皇帝还是有最后的裁定权力,也显示出《会典》与《事例》之外的弹性。

  九、赒恤

  「赒恤」指清朝对琉球国上自国王,下至官生、从人亡故后的赐恤。《会典》记载简略,《事例》较详;整理《事例》如表8,并分析说明如下。

  赒恤对象有琉球国国王、贡使、入国子监读书的官生,以及从人,依序说明如下。

  琉球国国王没有亲自来到京城朝贡的例子,所以其亡故只能发生在琉球国境,因此对国王的赐恤,只能在遣使册封下一任琉球国王的时候进行。赐恤国王的内容是:白金百两、绢百疋,并祭文一道。

  对于贡使亡故的规定,比较繁琐:

  外国贡使或在途病故,由部具题,令内院撰拟祭文,所在布政使司备祭品,遣官致祭一次,仍置坟茔,立石封识;如同来使人自愿带回骸骨者,听。若到京病故,给棺木红缎,遣祠祭司官谕祭,兵部应付车马人夫。其应赏等物仍付同来使臣颁给。

  贡使病故,分在途病故与在京病故,其处理有所不同。干隆五十三年(1788)的记载,琉球副使阮廷宝在山东病故,给葬费银五百两;到了福建之后,依据正使翁东仪的呈请,「就闽埋葬」。

  在国子监读书的琉球官生病故的处理办法,其例应始于雍正二年(1724):赐银三百两,以百两营葬,二百两赏给其家。以后都是如此办理,没有例外。

  至于从人的亡故,其处理当然更为简单:在京病故者,给棺木红紬;在途病故者,听其自行埋葬。

  十、拯救:飘风海难的救济

  「拯救」主要指飘风海难的救济措施,又分为外国遭风飘至内地的,以及内地商民遭风飘至国外者。《会典》记载简略,对于外国商民飘至内地的处理,主要内容就是《事例》中干隆二年(1737)干隆皇帝「永着为例」的谕令,整理《事例》数据如表9。

  干隆二年之前,康熙雍正年间对于飘风海难的处理,似乎尚未形成一套对应的办法;干隆二年开始,有了「永着为例」的救济办法,其主要内容为:着该督抚督率有司,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给还等三项。至此,清朝对于飘风海难的救济有了一套标准作业程序;而这一套作业程序,以及动支公项的建议,则始于大学士嵇曾筠等人的建议:

    浙江布政使臣张若震谨奏,为奏闻事……但两船或破或坏,篷桅等项俱无,而时届冬令,衣装单薄,均堪悯恤。臣与大学士臣嵇曾筠,仰体皇上柔远深仁,动支公项,将船只修造完固,另换篷桅,备齐器具,加厚给与口粮,交明原存货物,各给冬衣,总不致远人失所。俟办理事竣,请咨赴闽外,所有抚恤小琉球、中山二国遭风人船缘由,相应恭折奏闻。再查沿海等省,外国船只遭风飘泊,所在多有,均须抚恤,向未着有成例,可否仰邀圣慈,特颁谕旨,勅下沿海督抚,嗣后外国遭封人船,一体动支公银,料理遣归,俾无失所,则远服臣民,望风向化,永怀圣主之明德于勿替矣。合并附奏,伏乞皇上睿见,臣谨奏。

  另有旨谕部

  干隆贰年玖月贰拾陆日

  至于实际执行成果以及细节等,可参看《宫中档朱批奏折》与《军机处档奏折録副》等档案,以下谨举福建巡抚钟音奏报一例,以概其余:

  署理福建巡抚臣钟音谨奏,为奏闻事。窃照琉球遭风难番宰领西表首里大屋子等四十名,夷船一只,飘至浙江……以安插进馆之日为始,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六厘,起程之日按名另给一月行粮,并赏给布疋棉花肉面等物,以示优恤。所需银两,统于存公项下动给,另册请销……

  干隆三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二月二十二日

  从钟音的此一奏折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些抚恤的细节:遭风难民从安插进馆驿之日开始,每人每天支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回国的时候,每人另给一个月的行粮;至于「布疋棉花肉面」等则为加赏,不在例给之内。虽然作者不知道此例于何时开始、是谁建议的;但是很明显的,这些例给口粮等,也成为往后办理的依据,并成为地方督抚办理的成例。

  此外,对于贡船遭风坏船,以致不再能够开驾,必须修理或另雇船只,另有救济的办法:

  闽浙总督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臣潘思榘谨奏:为奏请圣鉴事。窃照琉球国前届贡使毛允仁梁珍等,于上年闰七月内事竣,驾船回国,在洋遇飓……修船约需工料银一千余两,臣等愚昧之见,可否仰请皇上特颁谕旨,于司库存公银内酌量赏给……

  干隆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奉朱批有旨谕部钦此        二月二十四日

  喀尔吉善与潘思榘此一奏折,建议赏给一千余两的修船费用,似乎在此之前并无成例可循,而在此之后则成为案例(参考表9-嘉庆十二年条),并以一千两为度。

  此外,关于中国商民遭风飘至海外,琉球送回内地遭风商民,则有赏赐:

  ……恭恳皇上另加赏赉……其专遣护送难商之船,应于修理船只给发蔬薪口粮、行粮之外,都通事阮超羣赏给缎二疋、纱二疋,司膳养大使东观旭赏给缎一疋、纱一疋,跟伴水梢人等五十名,每名各赏青蓝布二疋。所需价银统于干隆十五年存公银内动支,汇册造销……

  ……至此次琉球国王差遣护送难民来闽之都通事林以桂、司养赡、毛开烈,既跟伴水梢五十名,亦应请照干隆七年谕旨,加恩赏赉……

  琉球送回内地遭风商民的赏赐,应该成为成例,只是赏赐对象似乎并没有成为往后遵循的规定。

  从上述《会典》、《事例》与奏折档案的实际执行案例可知,清朝对于飘风难民的救济,已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与标准。
  十一、从人、官生肄业、馆舍、象译

  「从人」指清朝规定外国朝贡时,使团入境的人数。根据《事例》数据整理如表10。

  顺治九年(1652):从海道进贡的,不得过三船,每船不得过百人,那么来三船的话,就应该有三百人。

  顺治十一年(1654):琉球进贡人数上限是一百五十人,其中含正副使臣在内,进京的上限是十五人,其余的则留在福建听赏。

  康熙二十八年(1689):琉球进贡人数可以加增至三百名。

  康熙二十八年的规定,似乎成为了定例,可是其说法却与《清史稿》有出入:

  (康熙)二十八年,贞(按指:琉球国王尚贞)疏言:……「人数例带一百五十人,万里汪洋,驾舟人少,不能远涉,乞准加增。」……礼臣议……人数不准加增,帝特令加增至二百人。

  一为三百名,一为二百人,不知何者为是。

  《事例》有「官生肄业」一项,整理如表11;而此项记载,并无别的属国的任何资料,全部都是琉球的。然而《事例》数据,远不如《会典》记载来得详尽,这是因为在国子监内部有「琉球学」这样一个专门的部门,而《会典》是记载典章制度的,而且是以衙署为次序编纂,所以《会典》数据会比《事例》详尽,也是《事例》里面只记载了琉球一个国家的官生的原因。

  根据《会典》,首先记载授课职司人员,其次记载赐给官生的食粮与衣装等,以及日用文具,甚至从人的食与衣都包含在内。在学成归国时,也赏给官生、从人礼物、赐予筵燕,「给驿令同贡使返国」。

  此外,官生如在京物故,其赒恤有如前面「赒恤」一节的叙述:赐予恤银三百两,以二百两交贡使附归其家,以一百两交礼部官员,于近京地方营葬。

  有关「馆舍」的记载,《会典》非常简略,《事例》则较详细,整理如表12。「馆舍」指外国贡使到了京城之后,给予住宿停留之所在,称之为「会同馆」;干隆十三年(1748),因为「四译馆」无所事事,已成为废冗闲曹,遵照干隆皇帝指示,讨论结果,将「四译馆」并入「会同馆」,之后即改称为「会同四译馆」。

  从「会同馆」到「会同四译馆」,馆舍多有变化;可是从表12数据,不太容易看出琉球贡使在京时俱住在哪个馆舍,只是嘉庆五年(1800)的数据,在这之前,琉球贡使应该住宿在宣武门内瞻云坊,或是正阳门外南横街二处,而在此之后,又不明其住所。

  「象译」即翻译,是一个培养翻译人才的单位,《会典》记载简略,《事例》数据整理如表13。

  基本上,琉球表章皆用汉文,比较没有翻译的需要与问题;即便如此,口语交流不比文字交流,礼部仍然设有通事,以便翻译,前述「朝仪」等节,就有通事扮演着交流的角色。此外,清代档案也有「奏进琉球语」的奏折,引述如下:

    福建巡抚臣陈弘谋谨奏,为钦奉上谕事:案准礼部咨,钦奉上谕,采集外夷番字,照西番体例汇为全书一案,经前抚臣潘思榘行据布政司查明,琉球国向由闽省入贡,该国番书应行采集,咨明部臣,于琉球进贡回国之时移咨该国王,钦遵。録送去后,嗣准琉球国王尚敬,録送番书到闽,并准该国王咨称,敕国言语,俱属番腔,别无字迹,悉用汉字,采集番语,分门别类,缮写成册,附于贡使呈进等因。当查所送书本,并无番字,与原本谕旨照西番体例不符。又经藩司檄饬,转谕贡使遵照,添明缮写。据贡使阮为标呈称,琉球纳款天朝,久遵同文之化,此番呈送书本,实系本国日用之字,委无别样字体,标等情愿具结等情。经前抚臣潘思榘将原书咨送礼部,接准部覆,行令自行缮写进呈,兹据布政使顾济美遵照,敬谨缮録,详请奏进前来。

  从此一奏折也可看出,「汉文」已经成为琉球的日用文字。

  结 语

  《会典》与《事例》都是记载清代典章制度的官书。《会典》叙事:「因事分类,因类分年。每一事例,略述数语,以见大意。」叙事较为简略;编排则以衙署机关为序,因此叙事也就散见于各相关主管衙署单位。而自干隆朝以后,将会典中的事例单独摘出,于是会典与事例各自成编,于是《事例》以事类聚,记载相关事务,较为集中,譬如本文论述对象-清朝琉球政策,几乎都集中在「礼部·朝贡」门类。但是,从上面的叙述可知,《会典》与《事例》记载的属国或琉球事务,详略有别,必须互相参照;若只单独参考其中一种,必将失去全貌。

  即便有如前述,研究清朝的琉球政策,也不能只参考《会典》与《事例》;《会典》与《事例》或者记载了相关琉球事务的成例,但是事务演变的例外,有时并没记载。譬如本文「敕封」一节叙述的册封琉球使节团的护航水师官兵人数,并非都是《会典》与《事例》所载一成不变的「干弁二员,干兵二百名」,至少在嘉庆十三年那年的册封里,武官人数不只二人,而兵丁员额则增加到了二百二十名,这是为了因应当时东南闽浙粤沿海海盗的猖獗、海氛不靖,为了保证册封使臣往来中琉之间的安全,以顺利完成册封琉球国王的任务,所作的特别安排。只是这次水师官兵人数的变动,是为了因应特别的实际状况,不是常态,不会「着为例」,自然也就不会反映在典例之中。

  更重要的是,有些案例「着为例」,成为典例之一,可是《会典》与《事例》却没有完整记载这些案例缘起的背景,失去完整事实的陈述,使得我们无从瞭解整个案例的来龙去脉。譬如本文「拯救-飘风海难的救济」一节,《事例》确实记载了干隆二年「永着为例」的救济办法: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给还等,却没有记载此一政策是如何形成的。当我们看到浙江布政使张若震的奏折里叙述了对于琉球飘风难民的救济之后,却发现整个东南沿海常常发生外国商民遭风飘至中国境内的事情,可是在这之前竟然没有针对这样一个常态性、经常发生的海难不幸事件,有一个全面的检讨与救济政策,因此与其主管-大学士兼管闽浙总督嵇曾筠,共同向中央-皇帝-建议,请求干隆皇帝特颁谕旨,最终才完成了此一重要政策。

  同样在「拯救-飘风海难的救济」一节里,《会典》与《事例》都记载了政策,却缺乏实施政策的细节,让我们无从知道救济的内容是什么。参考了福建巡抚钟音奏折之后,我们知道了抚恤的一些细节:遭风难民从安插进馆驿之日开始,每人每天支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回国的时候,每人另给一个月的行粮。

  因此,研究清朝的琉球政策,只参考《会典》与《事例》,仍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参考其他的档案文献,尤其是《宫中档朱批奏折》与《军机处档奏折録副》,因为这些档案包含了各地方督抚大臣的奏报,而他们是实际执行政策的高阶官员,更有可能是形成政策、提出政策建议的高阶官员。

  回过头来说《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事例》),因为不只记载了清朝的典章制度,而且因事类聚,将清朝属国、琉球的事务,集中在「礼部·朝贡」门类里,因此本文即依据其次序,从敕封起,接续分析讨论贡期、贡道、贡物、朝仪、赐予、迎送、市易、禁令、赒恤、拯救、从人、官生肄业、馆舍与象译等政策与事务。但与其说清朝与属国的关系,是朝贡关系,倒不如说是封贡关系来得周延:封贡关系起于敕封(册封),只有在清朝敕封属国国王、属国国王皆授敕封,确立了君臣的身分,而后才有后续的属国朝贡事务;而朝贡事务,很明显地环绕着以「朝仪」仪节、礼仪为核心的奉表称臣、进献方物的贡物事务,与万国来朝的赐予事务,此一「朝仪」事务,或许才是清朝朝廷最重视的;而「市易」中的免税政策,固然是属国。重视的事务,然而从「迎送」以下的具体事务,不过是封贡体制下「封」与「贡」的延续。而「敕封」与「朝仪」,明显都是行礼如仪的场合与事务,都是「礼」的表现,因此属国事务归礼部掌管,是很自然的。可以说,「礼」贯穿在整个封贡关系里,也就成为清朝琉球政策的内涵。

  参考书目

  ①《钦定大清会典(嘉庆朝)》(文海出版社影印本【收録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四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5月)

  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1年4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以上中华书局版,即根据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影印出版)

  ③《清史稿》(《清史稿校注》本,《清史稿校注》卷五百三十三,列传三百十三〈属国一·朝鲜琉球〉,台北:“国史馆”编辑出版,1990年5月)

  ④韩朴存协修,〈属国列传·琉球【琉球传】〉(清史馆稿本,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统一编号:,图书文献处文献编号:701007456)

  ⑤〈属国传〉卷二〈琉球·越南〉(清史馆稿本,副稿,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统一编号:,图书文献处文献编号:701007483【1】)

  ⑥〈清史卷·属国传·琉球〉(清史馆稿本,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统一编号:,图书文献处文献编号:7010074)

  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3年4月第1版),页1-2。

  ⑧《清代琉球史料汇编-宫中档朱批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2015年1月)

  ⑨《清代琉球史料汇编-军机处档奏折録副》(台北故宫博物院,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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