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邂逅异域:清代台湾沿海的外国船难事件──以琉球、日本、朝鲜难民的处理事例为中心

  【中文摘要】台湾四面环海,处于环中国海域的中心位置,当南北往来要冲。由于受季风、台风、洋流及沿海的浅滩、暗礁等复杂的自然因素影响,海难事件时有所闻。本文主要针对近代以前漂到台湾最多的琉球、朝鲜、日本三国难船之处理事例,试探讨清朝政府对外国难船处理模式之形成与变化,与漂到中国其他地区之比较。此三国均位于东北亚,不仅漂到件数多,且本国保留有返国后之调查记録,多为汉文,可与中国官方记録比较。与西洋船事例不同者,西洋船遭难的年代多集中在1850年代以后。两者之处理方式,一为通商国间之条约式外交交涉;另一为对朝贡国(日本虽非朝贡国,但清朝之心态仍是持怀柔远人之天朝思想)方式处理。与漂到中国其他地方者相比,在台湾沿海(特别是后山原住民地区)遭杀害、船货遭抢劫者也最多,这与台湾地域的特殊性,和地方官处理之实态均有关系。以往研究者使用之史料多为清朝官方档案,忽略了难民返国后本国之记録,且研究主题局限于单一事件或特定国家。本文尝试以清朝官方档案文书与琉、朝、日之记録比较,试探讨清朝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僚、沿海驻防兵丁对海难事件处理态度之差异,及对遭抢劫或杀害之外国难民处理问题。

  【关键词】清朝;琉球;日本;朝鲜;台湾;海难;漂流;抢劫;原住民

  【要旨】台湾は四方を海に囲まれ、环东アジア海域の中心に位置し、西は台湾海峡を隔てて中国大陆と向かい合い、西太平洋の南北往来の航路を押さえている。ところが、台湾周辺の复雑な自然环境や気象状况によって海难事故が频繁に発生した。本文は台湾にもっとも多く漂着した琉球·朝鲜·日本三国の船を例として、清政府が外国人漂流民の救助と送还制度の成立および事件处理の実态を中国のほかの地域との比较をするものである。この三国はいずれも东アジア海域の北部に位置し、台湾で遭难した事例が多いだけでなく、本国では帰国后の调査记録が现存して、しかもその多くは汉文で记しているため、中国侧の记録と比较できる。欧米船の遭难事例と异なる点は、欧米船の事例が1850年代以降に集中している。事件の处理に当たって、一方は通商国间の条约による外交交渉であり、もう一方は朝贡国扱いをして、「中华思想」に基づき(国交のない日本も差别することがなく)、难民を厚く抚恤して本国に送还したことである。中国のほかの地域に漂着する事例と比较すると、台湾(とりわけ东部の原住民地域)に漂着した者は杀害や积荷强夺の被害に遭った例が多いのである。これは、台湾における特殊な社会状况と地方官の处理の実态と深く关わっている。従来の研究は主に清朝の公文书类の记録(実録·档案など)を利用するもので、难民帰国后の本国の记録は见落とされがちである。しかも、研究テーマは特定の国や単一の事件に集中するものが多いので、全体像を明らかにすることは困难である。それで、本文では、台湾漂着の琉球·朝鲜·日本船の事例を中心に清朝侧の记録と诸国现存の记録を比较しながら清朝政府と地方官僚が外国漂流民に対する救助、とりわけ强夺や杀害事件处理の実态を考察したい。

  【キーワード】清朝;琉球;日本;朝鲜;台湾;遭难;漂流;强夺;原住民

  前言

  台湾四面环海,处于环中国海域的中心位置,当南北往来要冲。由于受季风、台风及洋流等自然因素,和沿海暗礁等地理因素之影响,船只遭到海难的事件时有所闻。特别是清末台湾开放港埠通商后,西方船只往来频繁,在台湾、澎湖沿海遭难、沉没、触礁等事件大量增加。有关近代西方国家船只在台湾沿海遭难与救助、交涉等问题,已有学者做了深入之探讨。另外与台湾相关之海难研究以特定国家、地区为主之研究亦有相当的成果,其中又以海难事件处理所引发的国际纷争,如1867年美国商船罗发号(罗妹号,The Rover)事件和1874年因琉球船遭难所引起的牡丹社事件等最受瞩目。近年由于东亚诸国间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和学者间交流往来,共同研究活动日盛;加上历史史料之公开与出版,使得环中国海域国际交流史的研究日渐受到重视,特别是以中国、日本、琉球、朝鲜为中心的东亚海难(漂流、漂着)研究。

  本文主要是针对近代以前漂到台湾最多的琉球、朝鲜、日本三国难船之处理事例,试探讨清朝政府对外国难船处理模式之形成与变化,及与漂到中国其他地区之异同处。此三国均位于东北亚,船只原来之目的地并非台湾,因遭风失舵或桅杆、帆柱断裂,而由北往南漂流到台湾。漂到件数多,记録亦较详细,且本国亦留有返国后之调查记録,多为汉文,可与中国官方记録相比较。与西洋船不同者,西洋船多为由南往北经由台湾海峡,或航向台湾南北开港口岸中途遭风或触礁者,其年代絶大多数集中于1850年代以后。两者之处理方式,一为对朝贡国(日本虽非朝贡国,但清朝之心态仍是持怀柔远人之天朝思想)之处理;一为通商国间之条约式外交交涉,二者有相当大的差异。而且与漂到中国其他地方事例相比,在台湾沿海遭杀害、船货遭抢劫者也最多,这与台湾地域的特殊性,和地方官处理之实态均有关系。以往研究者使用之史料多为清朝官方档案,忽略了难民返国后本国之记録;且研究者多只关注琉球船事例,未能与其他国家事例比较;加上因漂到地点不同,往往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文尝试以清朝官方档案文书与琉、朝、日记録及地方史料、报纸记载比较,试探讨清朝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下级官僚、沿海营汛驻防兵丁等对海难事件处理态度之差异,及对遭原住民抢劫或杀害之外国难民处理之问题等。至于文中涉及原住民之事例及称呼用语,均依当时之史料记载为依据,并无对原住民有不敬之意。

  一、清代外国船只漂到台湾事例

  台湾岛四面环海,中隔台湾海峡与大陆相望,黑潮及其支流流经台湾岛东西岸,加上冬季的东北季风、夏季的台风,以及周遭多暗礁等因素,海象复杂。但因地当环中国海域南北往来之要冲,船只往来频繁,自古以来就是海难多发之地域。连横在《台湾通史》中即云:

  台湾为南海之邦,而东西洋交通之道也。船舶往来,以是为的。然而礁石隐现,风涛澎湃,稍一不慎,舟辄破碎。

  在19世纪中期以前漂到台湾的外国船难事例中,以邻近的琉球、朝鲜、日本三国为最多。其他东南亚之吕宋、苏禄、安南、暹罗诸国亦偶有漂至者,但其数量相当少。

  至于西洋诸国船之船难,则主要集中在鸦片战争后的1850年代以后。道光三十年~光绪二十年(1850-1894)间遭风漂台或在台湾、澎湖沿海遭难、沉没失踪之西洋船只数,据统计至少就有93艘之多。本国船只更不计其数。有关西方船只遭风漂到台湾或在台湾、澎湖沿海搁浅之事件,已有许多研究,本文就不再重复。

  在帆船时代,船只往来海上,往往会受季风及洋流之影响。由附表1、2、3所示,清代漂到台湾之朝鲜、日本船主要集中在旧历八月~三月间,受东北季风影响,往南漂流至台湾。至于琉球,除了少数例子外,漂到台湾的季节亦以东北季风正盛的旧历九至十二月及季风转换期的三、四月为多。

  而漂到台湾之数量,在清代以前,因档案史料记载不完整,难以估计。目前可确认者,在明代洪武二十五年间(1392)即见琉球难民才孤那等36人,遭风漂至小琉球,上岸取水时,8人被原住民所杀,其余逃回船上,再漂至广东惠州之海丰,辗转被遣送回国之记録。此「小琉球」之所在,虽有不同之看法,但以台湾之可能性最大。据附表1所示,目前可确认者,在清代至少有70件琉球船漂到台湾及澎湖的记録,约占所有琉球船漂到中国数量四百余件中的七分之一左右。至于附表2、3之朝鲜(17件)及日本(13件),或与地理位置偏北,不若琉球靠近台湾,因此,漂到台湾的记録也较少。另一可能是,如后文所述,依漂到地点不同(特别是原住民居住的后山地区),遭杀害或为奴隶,因而无法返国之例不少,故未留下记録。

  原则上在光绪元年(1875)设宜兰县、恒春县、卑南厅以前,台湾东部自噶玛兰厅之苏澳以南至凤山县境,外国遭风难民漂至秀姑銮溪以北归噶玛兰厅管辖;以南归凤山县安抚。此地区即史料中所谓的「后山」或「生番」地区。

  漂到台湾的地点,以地区来区分,大略分布如下(参看附图)

  琉球:70件

  淡水厅:32(包括康熙年间诸罗县1和嘉庆17年〔1812〕改制前的蛤仔难)

  噶玛兰厅:10(1812年改制之后)

  宜兰县:2(光绪年间);台北府:3(光绪年间)

  凤山县:10;台湾县:1;澎湖(厅):2

  台湾南路、后山蕃界:8

  不明:2

  朝鲜:17件 

  淡水厅:11(包括大甲溪以北及1812年改制前之蛤仔难1)

  噶玛兰厅:2(1812年改制之后)

  彰化县:1;澎湖厅:2

  台湾后山:1

  日本:13件

  淡水厅:1;彰化县:1;澎湖厅:1

  凤山县:2;恒春县:2(光绪年间)

  台湾后山:3(四匏銮:2;鸡脚番:1)

  不明:3(东宁:1;南部:2)

  以琉球船来看,漂到台湾北部淡水厅辖下的事例几占总件数的一半,有32件,再加上噶玛兰厅和光绪年间的台北府、宜兰县的事例,漂到台湾北部及东北部的数量达到了三分之二。其他,漂到台湾南部凤山县辖下的事例亦有10件之多,再加上台湾东部及南路后山原住民地区8件。明显可看出,琉球船漂到台湾的地点主要分布在东北部至东南部的原住民区域,这当然与琉球、台湾地理位置接近有关。

  朝鲜的事例则以漂到西北部淡水厅辖下和东北部噶玛兰厅辖下为主,另还有2件漂到澎湖;至于日本船则以台湾东部及东南部为多,这或许与其偏东北的地理位置有关,船只遭难后,随东北季风南下多漂至台湾东部海岸。

  二、清朝对漂到外国难民的救助及送还方式

  (一)海难民救助制度的形成

  清朝对漂风外国难民救助制度之形成及处置态度,已如别稿所述,自干隆二年(1737)干隆帝下旨谕,令「督抚督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着为例。」后,相关法令不断增订,至干隆末年大致固定。其内容如安插馆驿、资给衣粮、修理舟楫、遣返本国等多为援用以往之抚恤成例,再将其明文化,制度化。中央之礼部与户部各司其事,基本上是本传统「怀柔远人」之思想,对外邦民人不论是否为朝贡国,均一视同仁,动用公项,从优抚恤,并加遣返。

  由实例来看,干隆以后对外国遭风难民的处置大扺沿此模式而行。即漂流到中国沿海地方后,发现的渔民或汛口兵役立即向当地的官衙报告,再由所在地的州县(或海防厅)派出官吏调查遭难原委,并检查船货中有无违禁品,然后安插馆舍,支给衣物、口粮,接着再由州县层层上报。原则上难民都被送往省城所在地,再经总督、巡抚上奏朝廷,并咨明户部及礼部,经朝廷指示后再送往遣返港口或北京,附随使节(船)或商船归国。若船只完好,依愿修理后自行返国者,则由清政府代为修理破损处,给予钱粮,任其自行驾返本国。有关船货的处理,正如前揭干隆帝的旨谕,大扺是在现地招牙行估价变卖,一时找不到买主的,由官府先从优折价,等难民回国时一并发给带回。对于难民的救助费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等开销,均由地方官库支给。各省待遇不同,其中以浙江省所给最优厚,「寻常住馆之日,番民每名日给口粮米一升,盐菜银三分」;广东则为「米一升盐菜银一分」;福建与江苏相同,为「米一升,盐菜银六厘」;奉天与山东则为「口粮银五分」。除此之外还有随时的犒赏,各季节的衣物、棉被、草席、鞋、帽等的供给;生病者雇医治疗;死亡者官给棺木埋葬;回国之日,再给行粮一个月。从救助到遣送,各官层层负责,赐衣食、银钱、生活用品,宽待外国难民,对其照顾无微不至。依各官僚奏折之言,即「仰副我皇上怀柔远人之至意」。此方式直到光绪末年间均无变更。

  尽管如此,中国幅员广大,依漂到时期、地点及难民之出身国别不同,对难民之处置,难免有些许差异,以下就以漂到台湾最多的琉球、朝鲜、日本三国难民为例,试比较其差异。

  在台湾沿海发现外国难民后,厅县等地方官会先瞭解遭风情况,安顿住所,抚恤衣食,再护送至台防同知衙门转台湾府。由台湾府配船转送到厦门,交给厦门海防同知,然后再由陆路送省城福州。送到福建后的处理模式多为引干隆二年上谕及前例,优加抚恤并循例遣返。如朝鲜难民则为「督率有司加意抚恤,到闽之日即饬动支存公银两,支给衣粮,妥协安顿,毋致失所。打破船只,现令速行变价给领。并饬藩司详请给咨,沿途各给口粮,委员伴送赴京安顿馆内,俟有朝鲜国使臣回国,附搭遣回。除动支公银,事竣送部核销。」琉球难民则为「到省,安插馆驿。令照例以安插之日为始,每人日给口粮一升、盐菜银六厘。回国之日,各给行粮一个月。在于本年存公银内动给,另册请销。」

  一般来说在台湾当地并无懂琉球、日本、朝鲜语之通事,侦讯多靠汉字笔谈,若遇不懂汉字之难民,只有送到福州后再寻找懂该国语言之翻译。如干隆六十年(1795)初,对漂到台湾淡水新庄海口的朝鲜难民8人,因不通汉字,台湾官府亦因「无通番语之人,其姓名年岁来历,莫从查问」,故派员直接护送至福建调查。福建官方在厦门所有与外国有来往之机构中寻访后,并无通晓朝鲜番语之人,当时兼署福建巡抚的福州将军魁伦只得以:「该难番既属音语不通,又不能书写汉字,所有该难番等姓名年岁,系因何事出洋,何处开船,遭风月日,无从译讯」为由,派员护送朝鲜难民至北京,交由礼部负责调查。

  福建委员送朝鲜难民到礼部后,其侦讯程序为:先按名查点,再由朝鲜通事问:「伱等是朝鲜国何处人?有无票文?驾船往何处去?在何处被风飘到台湾地方?所带何样货物?同伴人内可有损伤的没有?船途可有行凶做歹事么?船只变价银两可曾收领么?」若一切无问题,则安置于接待外国使节的会同馆,等候送返。

  朝鲜与琉球最大的不同点为,朝鲜对清朝贡之使节往来均走陆路。因此,朝鲜漂流外地之船,絶大多数是民间捕鱼或沿海运输贸易之船,并无朝贡船。朝鲜船漂到中国,除按前述程序救助外,其送还方法是,先委专员送到北京,安置于会同馆,并具疏奏报。若正好有朝鲜国贡使来京,则交贡使一起带回国。若无贡使到来,则由礼部委派六品通(事)官一名伴送,出山海关,经盛京、凤凰城,渡鸭緑江到朝鲜之义州,交给朝鲜官员,并行咨朝鲜国王。至于漂到满州沿岸,则转送盛京礼部,经调查后,再委员送还。

  救助抚恤经费虽由存公银中支付,年末具题报销,但对小地方来说若漂到次数过多,漂流民人数过多,或停留时间过长等因素,对地方经费之开销,人力、物力也会造成负担,至少会使地方所存的公费减少。嘉庆十五年(1810)年,琉球头号及二号贡船均遭风漂到广东的惠来县及香山县,其中头号贡船有118人,该地方官需尽力抢救,并加倍抚恤安置,送往福州,还需负担修船费用,知县因难船之处理及款项拮据等理由,自缢身亡。

  在台湾,救助难民之经费及赏赐之衣物等,除由存公银两支付报销外,仍有一部份经费是来自官员的「捐俸」,特别是之县以下的官员。这或许是与当时台湾存公银两较少,不够应用有关。地方官为弥补救助难民之财政开销,而有私下向琉球官方索求「赏银」之举。此事中国档案未见,据当时福州存留通事魏献芝之家谱中记载,干隆十一年(1746)漂到台湾北部金包里的宫古漂民40人,经台湾救助,派委员护送到福州,台湾府巡检等比照往年八重山岛民漂到台湾之前例,向琉球驻福州存留通事索赏银二百七十两,作为谢礼,以贴补救助并护送难民之辛劳。很明确地指出收受赏银为依先例,而琉球方面亦以情理考虑而难以拒絶。交涉结果,以贡船往来减少,并无余银,遂减为八十两。各员弁分配额为:巡检二十两;千总、把总各十两;官府员役及兵役7人共二十四两;夫役16人共十六两。

  因护送外国遭风难民而向该国官吏索取「赏银」之事,是否仅有台湾府的官员,其他史料未见,不得而知?但类似送礼、索贿之陋规,早已存在于清代各官场。同样是琉球之朝贡贸易,在琉球贡船进入福州后,为求办事及贸易顺利,早有送「规礼银」、「茶金」等给地方官及相关文武员弁的习俗。清政府虽三申五令禁止,但终究无法革除。加上琉球在对中国之朝贡贸易中获利甚多,台湾护送官员得冒险横渡台湾海峡,长途跋涉送至福州,抚恤难民之饭食银额不多,无法扣克,故转向琉球官方索取「赏银」之事。

  难民在护送往省城或遣返地时,多由地方官依人数派遣下级员弁如巡检、典吏、皂隶及兵役等护送。在干隆年间,清朝国力强盛之时,地方官员尚能依照规定,从优抚恤外国难民,不使流离失所。但至清末,清朝国力日衰之时,虽然抚恤规定并无变化,在实际执行时,往往敷衍了事,护送员弁甚至有扣克抚恤银两,置难民死活不顾之事。以下则为清末的一些情况。

  光绪九年(1883)十月,申报转载在宁波的西方人见到漂到浙江琉球难民情况的投书,据琉球难民言:

  我等十人至镇海,为华官所收留;送至府城察问者,已二、三次矣。在租界行过,西人或以银钱相赠,而皆为官役等取去;无异于囹圄之中。

  对此投书,另有读者响应,并严厉批评清朝地方官救助外国遭风难民时,下级员弁的陋习及虚应故事实态。书中更提及在同治六年(1867)夏,于杭州寺庙所见漂到之朝鲜难民,宛如乞丐般求食。

  余因是而知官给银、米之多被侵蚀也。盖由海口送省逐程护解,差役等不过一日辛苦,而难民言语不通,既无资斧、又不解馈送之礼,标得此差,空劳跋踄;官给盘费,又不甚丰:宜其蚀及无多之银、米,而置难民口食于不顾也。

  由此投书记载可清楚得知,清朝遣返外国难民之抚恤模式及规定,至清末因社会动荡,官僚腐败,已名存实亡。

  (二)送还路线及其变化

  台湾在光绪十一年(1885)建省前一直属于福建省管辖,因此,护送外国难民返国时,均需先送省城福州。而送福州则必须派员配船横渡台湾海峡,再由厦门转送福州。

  闽台间对渡口岸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统一台湾后,仅开放鹿耳门一口与厦门对渡。直到干隆四十九年(1784)才增加彰化鹿港─蚶江(泉州)对渡;同 五十三年(1788)又开放淡水八里坌─五虎门(福州)对渡。大体而言,干隆以前一律由鹿耳门配船护送。开放对渡口岸后,视难民漂到地点,亦有由鹿港及淡水八里坌出口的。但基本上难民仍是送台湾府。嘉庆二十年(1815)以后,由北部淡水配送难民之事例增加,靠岸的港口大多为泉州蚶江。咸丰七年(1857)以后,由于福建沿海发生小刀会之乱,交通受阻,因此搭载难民的船只便改由淡水直航福州。光绪年间更以轮船搭送难民直接赴福州,移送时间亦大幅减短。

  至于漂到澎湖之难民,经送马公澎湖通判处询问遭风原由并抚恤后,再送台湾府城,然后才配渡厦门转送福州。据嘉庆元年(1796)漂到澎湖之朝鲜人李邦翼记録,其由澎湖返国之路线为:

  澎湖(留十余日)─台湾府(留七日)─厦门─同安县─泉州府─兴化府─福清县─福宁─省城福州

  其后再委巡检护送,经浙江─江苏─山东─直隶至北京,最后转送义州回国。

  三、对抢劫、杀害事件之处理

  遭风漂台之外国难船,与漂到中国其他地方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台湾外国船难事件中,难民遭当地居民(包括汉人及原住民)抢劫船货,或遭杀害之例子远超过中国其他地方。但遭抢劫或杀害之事,在中国官方文书中常有略而不提,或是避重就轻之现像;不若日本或琉球难民返国后之调查记録详细。以下就来探讨清朝官方对这些事件的处理态度。

  (一)漂到西部沿海汉人地区事例

  外国难民遭风漂台,依漂到地点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境遇。基本上漂到台湾西部海岸汉民族地区,较少发生不幸事件;而漂到后山原住民地区者,发生不幸事件的记録,远多于其他地方。首先就抢劫船货案件来看,漂到中国沿海地方遭抢劫船货的记録,目前仅知有道光十一年(1831)漂到浙江台州府黄岩县朝鲜船一件。

  朝鲜人金在振等8名,载布匹、草席、鲍鱼等货,漂到浙江台州府黄岩县海边搁浅,遭当地居民抢搬,浙江巡抚以地方官「毫无闻见,致任匪徒抢搬货物,非寻常疏防可比……..实属玩视洋政,自应从严惩办。」而将该知县、巡检、把总、外委等人摘去顶带,勒限一个月内将抢犯全获,解省审办,届限再行参办。所有被抢未起原赃,「查照失单,着落该地方官加倍赔偿,并将损坏夷船宽为估计变价,交与该难夷收领。」后经官府追捕,同年拿获一干犯人,并追回赃物。而官方对犯人之处置为按「白昼抢夺赃银八十两以上,按律递加窃盗罪二等」及「窃盗赃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沿海居民乘危抢夺,照抢夺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等律例治罪,主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赃银亦还给先垫赔之知县。由此可知,清政府对抢劫外国难船,认为有损天朝国体,而严厉追究。

  更有甚者,干隆五十一年(1786)七月,漂到福建长乐之琉球船,船员25人及重要船货获救上岸,但船只漂到他处破碎,搁浅沙滩,当地居民因捡拾船板而遭清政府以抢夺罪严处。其理由则为:「查外夷船只遭风搁破,该村民并不设法查明来历,设法保护,报官修艌,胆敢毁拆板片,攫分米石,虽无科抢情事,实属目无法纪,若不严加创治,无以示柔远,以效将来。应请仍以抢夺开拟。」结果为首各人均被以「江洋商船遭风着浅,乘机抢夺,加等治罪例。」于抢夺本律满徒,上加一等,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余为从者,分别被处「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及「分别发配,照例刺字」等。而失察之父兄及牌保亦受连带处分。

  除此之外,未见其他遭抢之记録。但同样遭风情况,在台湾沿海则经常发生被杀或被抢之事。干隆二十三年(1758)漂到台湾南部海岸之日本志摩国(今三重县)难民4人(在船中病死2人)之事例,目前尚未见中国官方留下记録,据日人返国后之口述,下船后,为当地村民8人持武器抢去衣物行李及船板、钉子等,但仍供其饮食。后为其他村民所发现救助,送至台湾府,受优厚抚育,再经厦门送福州。抢劫犯人亦被送到台湾府审判,其中3人遭杖毙。

  嘉庆十五年(1810)漂到彰化塭子寮海边之日本难船,难民受当地居民亲切照顾,并送官府,但搁浅之船及船货却遭当地村民抢劫。为此,闽浙总督方维甸在奏折中云:

  台湾沿海匪徒,凡遇商船遭风撞壤,即乘危急之时抢夺货物,连船板亦悉拆去,并不救溺水之人,恶习最为可恨。今外夷遭风船坏,胆敢抢掠一空,更非内地商船可比,必应严拏究办。(中略)查干隆五十三年奏准定例,台湾抢案最多,不可不严加惩儆,嗣后聚至十人以上,及虽不满十人,但径持器械肆掠者,为首之犯照粮船水手抢夺,以强盗例治罪;为从各犯发往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又律载:强盗已行,但得财者斩。又例载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

  结果,首犯斩立决,从犯发往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照例刺字。失察之保甲亦照例查拘发落。已追回及变卖之赃物及破船估价银二百九十七两,着地方官先行照数赔出,交还难民。在难民回国后之调查口供内亦提及,遭近百人持棍棒、槌等抢劫船货,犯人抢完后随逃散;日本难民在由鹿港启程搭船送赴福州前,由官府受得大量银钱,这应是船货之变价银两。

  对台湾之抢案,如前引奏折所示,依干隆五十三年(1788)奏准的定例,是重刑严惩,以求吓阻。但事实上,至清末仍不断发布类似之禁令,特别是对地方官吏及沿海守备汛兵。(干隆)《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五,兵部、海禁项规定:

  凡沿海弁兵之禁。海船有被风飘至近岸,或触礁搁浅者,守口弁兵急出汛船拯救,有争夺货财,任人船覆溺,及救获人命,因而夺财,或飘来空船,甘没货物,或因禁略夺,坐视不救者,各按所犯轻重治罪。其实力拯救不贪财利者,守备千总加级记録,把总及汛兵记功升拔。

  禁沿海弁兵抢夺难船财物。干隆此谕并非仅为预防,实有前例,并反映地方之现实情况。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间,对漂到福建外海山之琉球难民32人,有清朝沿海官弁来询其原委,经笔谈得知无金银等货物后,即弃之而去。此事在中国史料及《历代宝案》之奏折中均未见载,仅见于琉球当事人之家谱记録。又为杜絶台湾沿海地方,每遇商船遭风搁浅,在地兵丁即相率上船抢夺货物,并将船只拆毁灭迹之恶习,福建巡抚孙尔准于道光四年(1824)巡察台湾时,特立碑禁止。但并未收实效,抢劫难船之风依然不断。

  干隆五十八年(1793),针对处理漂到江苏通州之琉球船,船只、船货折价变卖一事时,干隆帝即令江苏巡抚逐一查明,「勿许地方官估价稍有短少,致为外夷所轻也。」,为的就是防止估价过低,及地方官吏借机从中染指。但如前述,地方官员为救助抚恤外国难民,得付出大量金钱及人力,不少人借此扣克,以求补偿。因此,礼部在复讯朝鲜难民时,会问到「船只变价银两可曾收领么?」

  之类的问题,就是防止不肖地方官吏侵占船价银。

  (二)漂到东部或南部原住民地区事例

  外国船只遭风漂台湾,依漂到地点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境遇。基本上漂到台湾西部海岸汉民族地区,较少发生不幸事件;而漂到后山原住民地区者,发生不幸事件如被杀害、抢劫或当作奴隶的记録,远多于其他地方。干隆二十三年(1758)的朝鲜金延松等14人就是其中一例。(附表2,No.4)

  金延松等14人于干隆二十二年(1757)十一月中从全罗道乐安载米赴济州,在翌年(1758)一月返航时遭遇风雨,不得已而砍断船桅,加上船舵又漂失,于是船只随风漂荡。一月二十三日漂到一岛,遭到当地住民驾24只小艇包围,上船抢夺,金延松等又驾船逃离。二十六日船只撞岸破碎,船员上岸求救,亦遭到当地居民抢劫衣物。之后遇到清人(汉人)救助,带回「苗蛮」村中同居。当地酋长提供食物救助,但得留在村中强制劳役工作。并劝说使其剪发,娶当地妇女,定居该地。金延松等扺死不从,并恳求归国,若不许归国则欲自杀。酋长最后同意送其归国,于五月十五日派遣4名清人和原住民2人,以陆路护送金延松一行出山,到台源(台湾)地方,交给郑姓清人(通事)收留照顾。二日后,郑姓清人再以船只,水行一日,护送金延松等至台源府(凤山县?),交给清朝官方收留照顾。停留八日后,六月五日,地方官再派兵役4人护送一行至台湾府。由官员笔谈问漂海事状,并接待抚恤,赐给衣物、食粮、银两,安置官舍。六月二十七日台湾官员雇船护送,七月十五日扺福建(福州)。同样,提供粮食衣物,安置寺剎。此时,船员崔宗次病死,葬于东门外。停留四十日后,福建委员护送难民出发,十一月七日扺达北京。礼部照例抚恤,安置会同馆,并派通事官问情。十一月十八日礼部派遣通官护送难民至中朝边界十二月二十一日交给朝鲜官员。

  金延松等14人漂到台湾后山原住民地区的记録,主要是依据返国后备边司的问情。但在清朝官方档案完全未见记録,仅简单的以「(正月)二十七日,飘至台湾洋面,船只冲礁击破,人俱扶蓬登岸得生。五月十五日,遇见凤山县通事,报官收养。」只记録交给凤山县通事及清朝官方后的救助和抚恤过程。对漂到原住民地区三个多月的情形完全未记载。主要也是因为在19世纪末以前,东部交通不便,开发较迟,清朝官方无法有效统治管理。加上,若是外国难民遭到杀害,地方官员有时会恐皇帝怪罪,或勒令缉凶等,因而隐蔽一些对难民保护不力等事实,强调对外国难民抚恤照顾之优渥。

  类似事件,在琉球和日本难民案例中亦有多起,有许多是遭杀害或是被当作奴隶,可与金延松等人事例作一比较。

  嘉庆八年(1803)一月漂到台湾东部之日本松前(今北海道)船顺吉丸9人,先漂到东北部的噶玛兰,遭原住民抢夺追杀,后再逃离,漂到花莲的秀姑峦溪口(四匏峦,Tiporan)。被当地原住民及贸易汉人收容,使服劳役。之后船员8人先后病死,只存船长文助一人。五年后的嘉庆十三年(1808)年三月,遇另一艘日本萨摩船永柳丸23人也漂到秀姑峦,文助遂搭乘萨摩船赴枋寮。中途曾于琅峤(今恒春)附近海岸靠岸取水,险遭原住民杀害。至枋寮官府后,随被送往凤山县,经过知县调查抚恤,同年四月送至台湾府,再派委员及兵役搭船送至厦门,转送福州。经福建巡抚及闽浙总督上奏北京后,七月末再由陆路送往浙江省乍浦,附搭贸易船送回日本。(附表3,No.5,6)

  对文助等人之遭难经过,据凤山县知县查讯后之报告为:「四匏銮洋面乃台湾山后生番地界,前此日本难夷船只漂流彼处,一切情形无从查报。」对难民供诉在东部四匏銮之情形,无法确认,就以「无从查报」来交差。在原住民地区生活六年,而能平安返国者,诚属幸运的异例。文助在返国后,经官方调查问讯,据其叙述整理成《享和三癸亥漂流台湾チョプラン嶋之记》,并附上许多插图,对チョプラン(秀姑峦)地区原住民的生活和风俗习惯等有详细的记载。

  同样的事例,在琉球难民案例中亦可见到。(附表1,No.27)

  如嘉庆十五年(1810)十月,漂到台湾南路四浮銮之琉球八重山难民建西表、山田筑等42人,先漂到不知名高山之下停泊,遭到当地居民登船抢劫。船只再往南漂,搁浅破碎,于是以小船登岸。据清朝官方之调查,为生番救援上岸。因不识路径,遂在番地将随身银物易食过活。其间11人病故。半年后之嘉庆十六年四月,适有有渔船到当地,建西表等2名求其随带至琅峤地方,再被送到凤山县转府城抚恤。其余29人中,4人因病留住四浮銮,不知下落。另25人,沿途乞食,往凤山途中,遇不识名生番赶逐,因言语不通,3人遭生番杀害;3人落溪淹毙,1人病故。在获救后,等待返国期间,又有7人病故,最后在嘉庆十七年(1812)五月平安返国的只剩13人。

  若比对琉球的记録与清朝之官方记録,显然有相当之差异。如船只在飘到岸边时,就遭当地人民持武器抢劫船货;幸遇汉人救助,在往官府途中,又遭抢劫衣物。因人数众多,当地村民无法赡养,遂乞食活命。而遭生番杀害的人数,清朝官方记为3人;琉球记録则为6人等。

  对于建西表等遭生番杀害事件,福建巡抚张师诚在奏折中云:「据供船只飘收四浮銮地方,该处近海之生番稍通人性,是以尚肯救护收留。其后山田筑等起身到埤南,路过无人居生番之地,该番向来不通人性,又见言语不通,人非其类,………以致被其所杀。………并无另有起衅别情。」当时清朝对东部原住民地区尚无法有效支配及管理。因此推托应付,结案了事。

  有关此遭风事件的地点,也是先漂到高山下的海湾停泊,遭到「倶为异粉,携带武器」的当地居民结伙登船抢劫。于是船只再逃离,随风漂流登岸。「当此之时,幸有中国人来到,告知此地台湾府四浮銮,随求其救助性命。由此该人率到村中养赡。」

  若将朝鲜金延松等人事例与日本文助、琉球建西表等人的事例比较,有相当多类似的地方。如漂到的地点,文助先是漂到东北部的噶玛兰(Kavalan)地方,遭到当地原住民抢夺,再往南漂到东部的秀姑峦溪口附近。虽然金延松及建西表等人事例无法确定漂到地点,若与日本人文助的记録相比较,很可能也是在同一地点附近。当地的原住民部落主要是阿美族,主要从事农耕及渔猎,因与汉人贸易往来较多,且当地亦有汉人居住,比较少有杀害外地漂流民的事件。文助和金延松等人都是在部落从事「樵、汲、舂杵」(砍材、取水、捣谷物)等劳役工作,也经常随同在部落中居住的汉人,往来台湾南部。和台湾南部凤山县的距离,据金延松口供是山路九日,不过240里,并不远;而文助所居的チョプラン距台湾府约有270-80里。

  另,朝鲜人金延松口供中有趣的是对原住民的描述。首先是对最初漂到的小岛,被当地原住民驾船抢劫的叙述。

  忽见一岛,将泊之际,岛中居人,起烟聚党,急掉(棹)小艇二十四只来围矣船。而其状貌则赤身长大,剪发齐眉,只以一幅靑布,裹蔽腰下,项挂蒲剑,船样则长不过丈余,其白如粉,可容数人,出没波间,其捷如飞。

  当地原住民是「赤身长大,剪发齐眉」,个头颇大,头发剪短,赤裸上身。而脖子上挂着「蒲剑」,驾驶白色小船,迅速如飞。这在日本人文助的漂流记中也有类似的纪録。这应是指居住于兰阳平原的噶玛兰人,他们似乎与居住在秀姑峦溪口的住民存在敌对关系。每当夏秋间,噶玛兰人会成群乘船出海,若遇岸边有人就会上岸补捉劫掠。

  至于对漂到地原住民的描述如下:

  其状貌与二十三日海岛所遇者相似。而所异者,腰系广带,前佩大剑,后垂大铃,左担鸟铳,右执长枪。

  长相和前者相似,但装扮和所持武器不同。既有鸟铳又有长枪、大剑,而且后垂大铃。身上配铜铃的习俗,在台湾许多原住民部落都有,但配「大铃」的目的为何,有待考证。「鸟铳」非原住民自己制造,多持有鸟铳一事,也显示原住民与汉人贸易交往的频繁。

  以上为漂到台湾东部原住民地区,幷且平安返国的几件事例。漂到后山地区的只船,各有不同的境遇,当地原住民并非都是「不通人性」,也并不一定会遭抢劫或杀害。清朝官方因无法有效管理后山原住民,加上与漂到的外国难民无法沟通,仅靠片段的笔谈或透过通事翻译,其正确度当然不及难民回本国后之供述;若遇抢劫杀害事件,地方官员有时会隐蔽一些对难民保护不力等事实,强调对外国难民抚恤照顾之优渥。因此,外国难民返国后之记録,实有助于理解清朝对外国难民救助之实态。

  结 语

  本文主要以漂到台湾之琉球、朝鲜、日本三国难船为主,以清朝官方档案史料,与该难民返国后本国记録相比较分析,探讨清朝对漂到之外国难民处理方式之实态。由本文可得知,清朝对外国难民救助、抚恤原则,基本上是一视同仁,不分朝贡或非朝贡国人民。但在执行时,因时因地而略有差异,这并不损及清政府「怀柔远人」,对外国难民从优抚恤加以照顾之精神。在中央及各省,干隆二年令后,抚恤难民之经费来源有保障,对各难民均一视同仁,从优抚恤;但在地方之官僚、下级员弁在执行却上不一定如此。特别是下级官员往往因经费不足,而得捐俸抚恤;另若遭原住民杀害或抢劫时,奏折内或略而不提,隐瞒遭难事实,掩饰太平,或虚应故事,以免遭受处罚。清朝中期以后,随着国力的衰退,虽然抚恤规定并无变化,在实际执行时,往往敷衍了事。如台湾之例,得长途护送难民至福建省城,护送兵役会扣克经费,难民语言不通,无从投诉。另外,地方官员更甚至有向琉球驻闽官员索取「赏银」之举。朝鲜、琉球乃中国朝贡国,借朝贡之时顺便进行贸易获利,漂到台湾难民多系遭原住民劫掠,获救者会受清朝官方优厚抚恤照顾,并送返本国,以藩属国立场,大多不愿张扬,以免损及宗藩关系及贸易利益。对台湾官员而言,无法实际管辖原住民地区,外国难民遭难,只有推托应付。此举遂为日后日本所利用,以同治十年(1871)十一月对遭风漂到南部琅峤之琉球难民被土著杀害事件为藉口,1874年派军侵台,引起重大国际问题,实有其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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