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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日报:灾后重建纳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http://www.CRNTT.com   2008-06-23 10:28:22


  中评社香港6月23日电/四川汶川大地震,不但造成近八万条生命的损失、数百万人流离失所,数千万灾民更需重建家园和重新安置。澳门的澳门日报今日发表社论表示,鉴于灾后重建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及全局性,国务院迅速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秉承以人为本,充分回应民众和社会的期盼,将灾后重建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制化、制度化指导灾后重建,反映中央政府决策的前瞻性和果断性,体现执政者善察民意,从善如流。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针,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和灾后重建更须依法进行。《条例》确立了灾后重建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也是各地、各部门灾后重建的法律依据。

  灾后重建,法制应先行。汶川地震高达八级,且为浅表地震,造成空前的破坏,重建工作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验,同时也暴露出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国务院虽在一九九五年颁布施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一九九八年三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二○○七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但如何科学地持续地帮助数千万灾民重建家园等方面尚显不足。如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损毁的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程式设定、结论的权威性发布等都需有制度性安排;同时,地震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都掀起空前的捐献捐赠热潮,如何确保数百亿元的善款和救灾物资全都用于灾民和灾后重建,如何整合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资源,充分发挥民间的监督制约力量,都需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为此,《条例》对一千四百多万名被转移灾民的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须公开透明。并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灾后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重建工作;同时规定灾后重建要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论指出,《条例》在对法制化和制度化作出规范的同时,也释出了人性化一面。首先是对灾区民众的心理重视。在当前,妥善抚慰灾民的受创心灵,精神重建比家园重建更为重要和迫切,也更需要国家投入心力。为此,《条例》规定灾区各级政府应做好灾民的心理援助,民政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同时,体现了对灾民的尊重。条例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充分尊重灾民的意愿,是对灾民的体恤;此外,还对社会力量作出了尊重与肯定。条例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条例》的颁发和施行,将灾后重建纳入法制化轨道,彰显国家对灾区重建的法制化努力,并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积极参与重建,进一步凝聚民心,建立“政府主导,全民共建”的灾后重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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