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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两会签署海运协议(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08-11-04 16:36:52


陈云林致赠纪念品给江丙坤,两人共同观赏。(中评社 李仲维摄)
  中评社台北11月4日电(记者 李仲维)两岸两会今天下午由江丙坤董事长和陈云林会长签署四项协议,其中有关两岸海运的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与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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