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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深:寻求两岸共同治理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09-11-14 14:15:10


  中评社台北11月14日电/“两岸一甲子”学术研讨会13、14日在台北举行,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刘国深指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两岸政治关系的定位问题。1949年以来的两岸政治关系,本质上就是中国境内两个对立政权竞争中国代表权的矛盾关系,两个中国人政权既对立又统一。2008年5月20日以来,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快车道。两岸双方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政治共识,但这样的共识基础还很脆弱,双方对两岸政治现状的认知存在很大的分歧,两岸双方有必要进一步重建两岸人民之间有关中国政治知识的共同基础。 

  两岸政权建构国家球体 

  刘国深指出,我们可以把国际社会比做200个左右的“国家球体”构成的“国际星系”,各“国家球体”拥有特定的领土、人民和政府,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家关系轨道运行。各“国家球体”必须保持领土和主权完整性,以避免因球体崩解而出现颠簸甚至逸出轨道,造成“国际星系”的动荡不安。在政治学意义上,政权(政府)就是附著于“国家球体”表面的保护层,行使对内镇压与管理、对外保护所在球体不受外来侵害的职能。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球体”只有一个政权代表这个国家,而中国这一“国家球体”的球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竞争中的政权构成,她们分别在背靠背的空间和场合代表着中国,双方形成了事实上“一体两面”的关系。 

  敌对的关系尚未正式改变,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零和”的不稳定状态。无论台湾是否愿意心平气和地接受,在目前的国际政治现实中,中国大陆方面在绝大多数场合代表着中国。同样地,无论大陆方面承认与否,台湾方面所坚持的“中华民国”这一政权符号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事实上依然行使着“代表中国”的政治功能。 

  刘国深认为,两岸和平发展其实也是相对地维持两岸政治关系现状,积极推动两岸民间关系发展的过程。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两岸搁置争议,进行共同治理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会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问题?从李登辉主导下制定的“关于一个中国涵义的解释”,从陈水扁曾主张过的“宪法一中”都可以看出,两岸之间只是政权之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与国”之争。正是因为同属一个国家,两岸除了各自内部事务外,还存在更加广泛的政治共同项,两岸寻求共同事务合作,并不违背双方所遵循的“两岸一国”法理精神。 

  寻求两岸共同治理共识 

  两岸共同治理不仅可行,而且十分必要。与其虚耗大量资源争论根本就不存在的领土主权问题,还不如遵循两岸共同的“法理一中”原则,把精力投入两岸共同治理上。2008年春天以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愿景得到双方高层的认同,更好地谋画海峡两岸共同事务问题成为可能。专业的研究人员开始有条件以最大的耐心和智慧梳理两岸共同事务,寻找两岸共同治理的共识基础、路径和模式。 

  两岸共同事务的观念内涵非常丰富,除了两岸各自境内事务之外,与两岸相关的所有事务都可以称为“两岸共同事务”。从层次上看,这些共同事务大致可以分为国家事务、政权事务、人民事务三个不同层面。从类型上看,这些共同事务可分为两岸双方“面对面的共同事务”、“背对背的共同事务”、“肩并肩的共同事务”三个不同类型。 

  从类型上看,迄今的两岸共同事务合作主要是“面对面”类型,也就是两岸交流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未来两岸共同事务合作还将扩及“背对背”类型(如在双方各自“邦交国”全面保护两岸人民利益问题)。甚至双方有必要主动作为,在“肩并肩”类型的共同事务(如钓鱼岛问题和南海问题等)方面采取积极行动,双方可以考虑成立“两岸共同事务委员会”,共同策画、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两岸共同事务的合作问题。 

  行政层面事务先行合作 

  刘国深指出,我们可能要思考将公权力的行使区分为政治性事务和行政性事务,两岸搁置争议的部份应该严格限制在高阶政治议题方面,低阶的行政层面的问题可以逐步展开交流合作,可以逐步地走向共同治理。两岸和平发展过程中,双方关系也是分中有合,合中有分,面对与民生相关的共同事务,可以考虑由事务层级的专业官员去处理,两岸共同治理可以不受高阶政治的影响,相对独立地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我们也可以引进时下流行的公共治理思维,两岸公权力部门在处理两岸事务过程中不可以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笔者建议双方可以考虑在两岸事务层面对公权力的活动领域进行主动的战略收缩,让两岸民间社会的力量走到前台,发挥民间社会内在的创造力和自我约束力,处理目前公权力部门尚不便直接治理或难以直接治理的民间事务,以免出现因公权力不及造成的真空和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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