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学阳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博士生
2009年12月23日台湾竞争力论坛的谢明辉先生在“2009两岸关系总检讨与未来展望的研讨会”上发表《“一中三宪”与“国家球体理论”的接轨战略》一文。该文分析了“一中三宪”和国家球体理论的异同和接轨的方法,笔者受此启发,继续进一步丰富论述和提出自己的看法。
两个理论的不同之处:
一、国家球体理论著眼两岸宪法的重合部分,而“一中三宪”着眼于两岸宪法的相异部分。
国家球体理论认为两岸主权意义上都属于一个中国,这是包括大陆和台湾的中国这个国家球体存在的基本前提。这个推理的论据之一就是两岸宪法(其中“中华民国宪法”并非实质主权的宪法)都是一中宪法,如果与“一中三宪”相较提出的话,那么国家球体理论更着眼于两岸宪法的重合部分。根据笔者个人对该理论的宏观理解,可以推理该理论认为这个重合部是能够放大并且渐进落实。如果最终产生共同宪法的话,主要也是已有宪法的内生和互相交融。“一中三宪”则在逻辑的起点上相对而言更多着眼于两岸宪法的不同部分,认为必须构建一个新的两岸共有的宪法来约束两岸已存在的宪法。这“第三宪”相较于国家球体理论而言,更多的是外生和更高统制。
二、国家球体理论重视进行时和现状的定位,而“一中三宪”重视将来时和未来的建构。
国家球体理论中的基本概念“球体”、“球面”等都有描述现状的功能,而且对目前两岸特殊现状的理论定位是整个理论的核心功能之一。而“一中三宪”的核心功能不是现状定位,该理论并未对现状的定位进行丰富的理论化,更多的侧重于对未来建构的理论化。
三、国家球体理论技术层面侧重共同事务,而“一中三宪”在技术层面侧重和平协议及其产生的 “共同体”。
两个理论都提出实现理论的现实目标所需要的技术层面的建设,但两个理论在技术层面的的侧重点有明显不同。国家球体理论高度重视现状,还体现在两岸关系发展问题上。该理论认为基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国家球体,虽然处于不同的球面上,但依然有许多属于球面与球面之间,及同属于整个球体的共同事务。这些共同事务是两岸制度化合作和关系发展的基础。“一中三宪”如同上文所述,在逻辑的起点上更着眼于两岸相异之处,故两岸关系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提供共同基础,如和平协议及该协议所产生的类似欧盟一体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共同体。
两个理论的核心命题有通约性:
如果把两个理论对比,谢先生认为国家球体理论重治理而“一中三宪”理论重宪政。那么可以提出两个核心命题“共同治理”和“共同宪政”,而两者事实上并完全不冲突,有通约性。
一、在逻辑位置上,两个核心命题分别都是两个理论的逻辑终点。国家球体理论论证了共同治理的可能性和合理性,而“一中三宪”则论证了共同宪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两者都是各自理论的逻辑的终点和预期的实践的起点。
二、在价值上,共同治理的最终指向是共同宪政,而共同宪政的着手和基础是共同治理,两者在都追求中国的完全统一。
三、在统一的模式上,两个命题都比较中立能够相当大程度上包容偏左偏右的命题。“共同治理”和“共同宪政”,都具有一国两制和欧洲模式——先经济后政治的渐进模式。这两者是两个理论兼有的不是两个理论间的不同。共同治理也是循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的方式进行。而“一中三宪”也包含有一国两制的命题。因为“第三宪”是更高的国家宪法,意味一国,同时第三宪包容前两宪,则意味两制。尽管这“第三宪”的一国是需要两岸共同构造的法理一中。
刘国深教授的国家球体理论作为一个元理论与相同领域的其他理论进行学理比较是很有意义的事,笔者作为后辈学人未能完全理解国家爱球体理论和“一中三宪”两个理论的精髓,许多是个人对两个理论的粗浅理解,不尽人意之处希望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