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
1, 日占时期:
日本占台(1895)40年后,迫于国际形势和各方压力,于1935年举行了第一届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而且是限制在“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范围内,民主的意义不大,最多是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一种点缀。
2.大陆解放战争时期:
二战结束,日本归还台湾。国民党当局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以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于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
3.“地方自治”全面落实时期(1950-1969)
国民党当局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方公职选举。
4.“法统”危机后的民主恢复期
1969 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了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
5.全面选战时期
90年代李登辉上台后,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