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24日电/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今天发表社评说,在台北地院裁定“国务机要费”项目六件秘密外交均非“国家机密”后,相关文件日前开放阅卷,被告律师团非但无人声请,甚至还以未收到书面通知回避;除了显示辩方不愿进入实质审理程序,也证明陈水扁根本不敢面对司法,预判未来“总统府”极可能声请释宪,好让陈水扁独占“国家机密”的绝对解释权,进而享有永久刑事豁免权,如此一来,即使陈水扁被判有罪,卸任后也不受刑事的诉究。
“国务机要费”自去年年底开始审理以来,被告律师团就极尽拖延诉讼之能事,吴淑珍出庭一次后,即以身体不适为由,一再请假,“总统府”秘书长陈唐山等人也拒绝作证,五次开庭中辩方更不断提出程序问题,主张本案有违宪之虞,要求停止案件审理。面对此种拖延战术,合议庭早已于第二次开庭即已裁定,被告律师提出的各项理由,都未让合议庭产生适用法律有抵触宪法的确信,自不必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但律师团仍然一再以违宪抗辩,干扰诉讼程序,以致审判长忍无可忍,当庭谕知被告律师,如再针对违宪问题一再发言,将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同时也径行认定之前函询的相关资料,并非国家机密。
社评说,就事论事,本案既已进入司法程序,原本不应评论,但事关宪政,且涉及机密之认定,我们自不能不提出一些看法。本案目前争执的焦点,在于六件外交工作究竟是否机密,依法论法,自当依照“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检验,“总统府”方面并不需要公开机密的内容,只要提出机密核定的文号及流程,法院即可采信,但律师团及“总统府”官员,不是以“机密在‘总统’脑海中”搪塞,就是以属于“宪法层次下的‘总统’机密特权”来狡辩,甚至还主张“总统”的这种特权是“超乎机密法的绝对机密”。试想,这些说词如果能够成立,“总统”所做任何贪赃枉法的事只要冠上“机密”两案,就不必经过任何程序,也不必遵循任何法律,就算东窗事发,又可以将其归诸“‘总统’职务上行为”,永远不必受刑事诉究,如此“总统”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法律规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