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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案前例 陈水扁再出招空间大
http://www.CRNTT.com   2007-07-01 08:23:34


陈水扁还是有出招空间,让法院审理举步维艰。
   中评社香港7月1日电/“国务机要费”案在大法官作成释字六二七号解释文后,廿八日第一次开庭。从合议庭全案今后不公开审理,以及不必停审的裁定观察,可说是在兼顾尊重陈水扁“国家机密特权”,以及不理会陈水扁限期五日内发还“国务费”支付单据等资料的折衷处置。惟从六二七号解释文来看,陈水扁还是有出招空间,让法院审理举步维艰。 

  中国时报分析指出,“国务费”昨日开庭前夕,陈水扁出招,亲自具名函请法院和合议庭审判长,要求文到五日内,发还“国务费”全部扣押的支付单据等资料。 

  依法论法,陈水扁当然有权以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身分,声请发还扣押证物。问题是文到五日内发还的字眼,和当初承审“国务费”案的合议庭,相关函请“总统府”回覆函查资料的公文一样,乍看之下,陈水扁好像变成了合议庭“审判长”,强制命令法院限期发还。 

  陈水扁的强势,是因为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明确赋予拥有“总统职位者”的“国家机密特权”,加上大法官解释效力,大过法律效力,这让合议庭不得不谨慎应对。 

  尽管陈水扁要求限期发还扣押证物的声请书,虽然没有明确点明未来庭讯诘问证人,以及调查事证,有妨害“国家安全”之虞,必须不公开审理。但合议庭从文义中认为,这是陈水扁依六二七号解释意旨,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资讯公开,有决定不公开的权力,法院等机关行使职权涉及此类资讯,应予以适当尊重。 

  因此,合议庭裁定“国务费”案审理今后不公开。不过,陈水扁要求五日内发还扣押证物部分,合议庭决定分案,并函请所有被告、律师团表达意见后再决定如何处理,就程序上来说,颇有不理会限期发还的意味。毕竟审判权如何行使,非陈水扁能够决定和拘束。 

  从合议庭认定本案没有停止审判事由,以及未来继续进行证人的交互诘问,显然含有将驳回发还扣押物的意味,否则不必在宣示诉讼程序不公开同时,还谕知本案仍续进行。 

  不过,六二七号解释还提到,尚未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者”,在诉讼程序进行中,陈水扁还是可依法改核定为机密,让他仍可出招,延滞“国务费”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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