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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核机密算不算数? “国务费”案检律再激辩
http://www.CRNTT.com   2007-09-14 14:13:55


   中评社香港9月14日电/“国务机要费”案台北地院今天再度开庭,针对陈水扁已核定本案相关卷证为“国家机密”,检辩双方言词交锋,意见南辕北辙。检方认为,陈水扁核定机密的程序及内容都违法,不算是机密。律师则表示,本案涉及“总统机密特权”,相关资讯并经陈水扁核定为机密,非经陈水扁同意,法院不得持有、使用,否则即属违法。 

  中时电子报报道,合议庭法官今天并未针对此一重大争议作出处理,仅当庭表示,检辩双方针对此一问题若还有意见,于九月二十六日前,仍可以书面陈述,法院将择期开庭,再作处理。 

  检方认为,依“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核定为“国家机密,”不能以掩饰特定人的不名誉行为为目的;核定的时间应该在三十天内,由核定权人(在本案中即陈水扁)核定。但本案相关资讯,陈水扁却已逾期核定。检方认为,沉睡噢便核定机密过程违法,且本案相关卷证,无涉机密。 

  律师李胜琛则认为,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已明确肯认陈水扁有机密特权,本案相关资讯,包括外交机密工作,原本即属陈水扁基于机密特权所为,法院不该介入审查。 

  律师认为,依据“总统的机密特权”,本案涉及机密外交的资讯,不必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即已属于机密事项,现在又经陈水扁核定,已确认为“国家机密”。 

  因此,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法院未经陈水扁同意,不得使用、持有相关资讯,包括涉及机密事项的卷证等,应依陈水扁日前的要求,交还陈水扁。 

  由于检辩双方意见南辕北辙,合议庭法官表示,针对此问题,本案双方若还有意见陈述,可于二十六日前以书面补充,法院将择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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