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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扁与检察官斗法“国务费”案胜负仍难料
http://www.CRNTT.com   2007-10-23 07:57:47


   中评社香港10月23日电/高院昨日裁判司法史上首宗“总统国家机密特权”争讼案,只从程序上发回更审,未作“扣案单据是否为国家机密?”的实体认定,确是大爆冷门。 

  中国时报今天文章指出,未来值得关注的发展是:陈水扁若提再抗告,最高法院是否支持高院的认定? 

  假若陈水扁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要审酌的争议,并非扣案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而是扣案的“国务机密费”单据的所有权人,究竟是陈水扁还是“总统府”?若是“总统府”,高院所指的“总统府代理人”是秘书长,是否有理由? 

  高院的引据是“总统府”组织法及高院一则判决前例,乍看,似是颇有依据。 

  但根据释字四七O号、五四一号解释,大法官均认定,“总统府”并非适格的宪政机关,“总统”才是。据此,高院的引据是否禁得起考验?确是值得商榷。 

  文章回顾,一九九八年间,“总统”为了“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的任命有宪法疑义,以秘书长名义具函声请,大法官要求更正,“总统府秘书长”函覆多了一句:“奉总统核示”,大法官才勉强受理声请。 二零零四年间,大法官在释字五四一号解释的理由书中,开宗明义即明示,本件声请是“总统”而非“总统府秘书长”。 

  综合两号解释意旨,高院所谓陈水扁的当事人不适格,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释?是否经得起最高法院的考验?恐怕还有争辩空间。 

  假若最高法院不支持高院的程序裁定,而发回高院更为裁定,高院势必正面审酌“国务机要费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实体问题,陈水扁与检察官之间的斗法,胜负之间尚属未定。 

  假若最高法院支持高院的裁定,本案发回北院更为裁定后,北院根据高院的裁定意旨,很可能直接从程序上驳回陈水扁的声请,根本不用审查“国务机要费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实体争议问题。 

  文章指出,这场斗法,到此阶段,陈水扁算是落败了。台北地院的“国务机要费”案的审判程序,也可以继续进行。 

  陈水扁即使改弦易辙,由“总统府秘书长”名义提出声请,请求发还扣押物。其结果,陈水扁的胜算还是很低! 

  因为,全案若进行到此一阶段,“扣案的单据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的实体审查,也变得显无必要了─因为,“总统府秘书长”根本就没有“国家机密”特权,凭什么以“事涉国家机密”为由声请发还扣押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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