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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精神病立法的破冰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1-06-30 13:01:51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将立法严防“被精神病”。草案规定精神疾病诊断申请只有 “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提出,患者本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可申请专家复核,医生误诊将负刑责。

  深圳的“精神病立法”有三个关键点:一是申请诊断只能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二是患者本人可申请复核;三是医生误诊要担责。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被精神病”情况高发的根本原因,那么我认为,深圳的立法具有破冰意义。

  条例草案对“送诊权”的规范,实质上是公民人身权利的回归我的权利我做主。如是,权力者以“精神病”为工具陷害公民的可能,将因为“送诊权”的明确和回归,而从源头上失去了机会。

  规定患者本人可申请复核,实质上是赋予或交还其公民的“申诉”与“上诉”权利。这种权利原本就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医院的利益动机,或医生的某些不轨之图,都很容易成为权力陷害与利益陷害的帮凶。现行制度下,精神病院与医生可以成为合法的“黑法院”,并兼具着公安与检察院的某些“职能”,以治疗之名“抓捕”和“关押”“精神病人”。这里面最大的制度漏洞,除了送诊与诊断、治疗制度的不合理,“误诊”的职业风险几乎为零,是医院和医生们敢于大胆出具结论,乃至昧心协助陷害的最大原因。医生误诊可能承担刑责,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紧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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