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精神卫生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权,公众将终结被精神病乱象寄望于《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完全符合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但是这样的寄望有着浓厚的悲情色彩。一般而言,一部法律的名称本身就限定了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事,《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刑事,《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婚姻,可是,《精神卫生法》既要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又要保护非精神病人的权利,承载着的似乎是从未有过的沉重。
法律就是要呼应现实,现实越不堪越需要法律积极作为,法律就该昭示不将乱象逼进秩序的笼子里誓不罢休的姿态。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为“被精神病人”开启了救济通道,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还设置入院后的纠错机制。但是,笔者个人赞赏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立法能够完美解决现实乱象,即使立法专家认为好也未必是部好法律。正因为任何见识都不能轻易标榜为终极真理,即使学识渊博的人也可能是瞎子摸象,众人一起来摸象才有可能搞清楚大象的真面目。
另外,参与公共决策是公民的权利,以任何理由漠视公众意见都是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法律要体现的是公共意志,如果立法过程偏重于某一群体的意见,就可能沦为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就会成为某个群体剥夺公众利益的合法武器,这样的法律就只能称为恶法。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有论者指出,各地曾出台多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方面的条例,但都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也大部分是医生,精神病专家几乎垄断了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资源,直接导致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限缩而权力被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