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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成免死牌 还有多少轻判理由可以发明?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6:11:18


  据《中国网》《中国企业新闻网》报道:云南省昭通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昭通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两份判决,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激烈地探讨自首是否都可以免死、舆论参与对审判的影响,甚至上升到死刑存废、司法公信、司法腐败的层面上。

  判决一出,全国哗然。

  这很容易联想起药家鑫案件,同样的故意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结果却大不相同。二审法院为何基于相同事实而改判李昌奎死缓?据称,是因“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因此,对李昌奎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自首后的必然选项。

  从法律角度讲,药家鑫也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他并未被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两种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从轻: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而李昌奎身犯两项重罪,且致死两人,案发后又潜逃多日,用“罪行极其严重”形容一点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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