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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舆论监督与“干预”司法有本质区别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6:13:13


  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引起社会关注。云南省高院4日表示,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因为引起社会关注,而对案件重新审查,我认为这是法院认真对待社会监督的表现。

  但另一种声音也冒了出来。每当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舆论关注,总有人指责或质疑“舆论干预司法”,担心司法为舆论所左右。我认为,舆论关注司法,本质上是一种监督,而不能理解为“干预”或“左右”。不可否认,有些案子确实因为舆论的关注出现重大转折,比如邓玉娇案、赵作海案、天价过路费案等等。但是,作为转折主因的舆论,其作用究竟是监督还是干预,应当从两个方面判定:一是舆论有无改变司法活动的能量;二是因舆论而转折的司法结果,体现的是对舆论的顺从,还是适用法律的更加严谨、办案的更加公正?

  表面看,舆论的能量似乎不小,但不要忘记一个前提:舆论的“能量”来自于它体现或代表的社会正义,而舆论正义又是建立在充分论辩的基础之上而来的。否则,再汹涌的舆论潮水,如果不代表社会正义,也很难形成“能量”。不是每一次围观都能促动案件或公众事件转折,有些情况固然受到更复杂的因素影响,然而某些带有舆论暴力倾向的影响力却无法形成“能量”。

  司法权力必须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而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监督的主要渠道便是以媒体和网络为载体的公众舆论。那么,在实现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问题任重道远的语境下,舆论的围观,以及通过围观典型案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就显得非常必要,不可或缺。

  被媒体称为“云南免死牌”的这个案子,不论是来自司法界人士、法学专家站在专业角度的评论,还是评论人士比较严密的逻辑分析,以及网民基于朴素常理的质疑,各方舆论对强奸杀人犯免死都不能接受。这种“不接受”的观点或质疑,是一种监督,而非干预。司法机关当然承受到了来自舆论的压力,然而正因为压力的产生,才衍生出严肃审查的动力。不管案子将出现民意所期的改变,还是坚持“免死”定论,法院都必须端出严谨的有说服力的法理论据来说话。这就是司法与社会监督的一种良性互动,而不是干预司法或司法被舆论挟持。(时间:7月7日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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