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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入狱”期待合理化解释
http://www.CRNTT.com   2011-09-04 09:50:03


  三年前出走的智障者吕天喜,三年后却从监狱里刑满释放。发生在河南洛阳的这起“智障者入狱”案件,以匪夷所思的离奇情节,折射出一些地方刑事司法令人不安的一面。

  智障者如何犯下抢劫罪?又如何变身为罪犯田星?相关法律程序为何连家人也一无所知?其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替人顶罪”?诸多疑问都需要合理化的解释。洛阳市为此成立了由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调查组,河南省高院也表示要一查到底。

  追查真相不单是为了矫正个案正义,也非应付高涨的负面舆情,更要从中找出症结所在。一个即便犯罪也无需承担刑责的智障者,却经过公检法一系列法定程序入狱3年,这显然并非哪一个环节出了差错,而是司法用以防止当事人被错误追诉的程序机制出现整体性失灵。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批捕,从提起公诉到刑事审判,从作出判决到收押执行,每一道用来保障被追诉者权利的程序装置,都未能阻截住这桩糊涂案。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巧合时宜的个案披露,让人很容易与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从中看到秘密拘捕等制度上的不足。修法以此为鉴,填补可能被滥用的程序漏洞,当然有利于促进制度正义。但本案暴露出的绝非纸面上的制度漏洞,更关键的还是执法实践存在扭曲。

  联系以往的一些冤假错案,让人担心的是,在有案必破的政绩观驱使下,在权力暗箱操作成本极低的环境里,一些地方的刑事司法是否也存在某种潜规则?潜规则很容易抽空诸如刑事诉讼法等正式规则的正义灵魂,让“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成为执法者的“经验之谈”。否则,对于一个“前言不搭后语、所有人一接触就知道他不正常”的嫌疑人,为何如此明目张胆地抓捕治罪?又何以明知故犯地在档案卷宗上留下“痴呆”这样授人以柄的证据?

  诸多信息足以说明,对智障者治罪并非执法者不知情,也非利用立法的漏洞予以合法伤害,更像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既然如此,刑事执法的动机便值得怀疑。正因为如此,对于案件的彻查,在归复个案正义的前提下,相关部门更需要给公众一个合理化的解释,尤其是对“替人顶罪”的质疑。如果不能拿出有力证据,那么公众对执法者作出“有罪推定”,也是合理化的怀疑。(时间:9月4日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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