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至今没有权威机构的鉴定,但“前言不搭后语,所有人一接触就知道他不正常”的吕天喜居然经过诸多诉讼环节被判入狱三年,姓名、出生年月都有谬误,其家人更是浑然不知,这显然是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的“葫芦案”。
精神病人是特殊人群,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许在普通人眼里,只有披头散发、胡言乱语、哭笑无常的人才算精神病人,但在精神病专家眼里,幻觉、妄想才是精神病人的显着特征。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必须经过专业权威的鉴定机关才能确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其他任何程序所不可能替代的。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单从办案机关没给吕天喜做精神病鉴定这一点来说,这起“抢劫案”就属于“事实不清”,不排除是错案的可能。
该案的另一处明显的程序暇疵就是没有查清被告人的身份——当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许正是由于吕天喜自身的智力与语言的障碍,才将其姓名“吕天喜”报成谐音的“田星”也尚未可知——但“田星”入狱未通知家人、出狱却通知家人,显然办案机关并没有对其真实身份进行认真查证。
当然,上述推论的基础是建立在吕天喜确有抢劫行为的基础上的。如果像许多人怀疑的那样,吕天喜变身“田星”的原因是被人当成了“替罪羊”,办案人员就难逃徇私枉法的罪名了。
王小波说过:“我反对愚蠢,不是反对天生就笨的人,这种人只是极少数,而且这种人还盼着变聪明。而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愚蠢里都含有假装和弄假成真的成份。”吕天喜或许是天生的智障,这值得人们报以同情,也需要社会更多的呵护。刑事案件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捕及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只要稍微仔细一些,就不难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令人奇怪的是,难道相关办案人员都被“猪油蒙住了心”,其IQ竟不如一个智障者吗?目前洛阳市为此成立了调查组,相信那些乱判“葫芦案”的“葫芦僧”不久定会原形毕露,受到法律严肃追究,让我们拭目以待。(时间:9月4日 来源:东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