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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云鹤案的判决违反了双重准则
http://www.CRNTT.com   2011-09-06 20:30:25


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34元。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在一般人心中,法院的作用是息诉止争。换句话说,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就应形成令人信服的结论,也应得到社会主流声音的基本认可。然而,判决是否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并不仅看这是哪位法官或哪级法院所做出,更是看其中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违背一般公众的道德原则或者理解方式,就会受到广泛争议。近期二审的天津许云鹤案,就是典型代表。

  案件的事实部分并不复杂。当事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是: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此后王老太倒地受伤。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双方的争议为:许云鹤是否是撞倒王老太的事故责任人,以及是否应赔偿王老太。

  按照一般法律原则,由于法官并不是案件的目击人,当事人就案件的最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且相去甚远。此时,主张被侵害的一方或者国家公诉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侵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证据成立则证明侵害成立,从而赔偿请求成立。反之,如无法证明则侵害不成立,赔偿也就相应不成立。

  然而,许云鹤案件的一审法官,却做出了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鉴于,“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因此,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这个判决既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一般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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