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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客实质是要为外国反华势力保驾护航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9:16:54  


 
  所谓“唇亡齿寒”论,自行撕破了其“爱国”的画皮,将其反华真面目暴露于人前。实际上,香港的反对派在进行各种反华活动时,都是打着“爱国”旗号的。如果说,过去仍有一些人被其“爱国”旗号所诱惑的话,这些人以“亡”、“寒”来形容国家安全,其反华的真正目的,就不打自招了。--国家安全立法,正是要让国家的“躯体”构建起能够抵御各种“疾病”甚至是致死“病毒”的免疫力防线。而香港、澳门作为国家“躯体”的“唇”和“齿”,更是肩负着抵御“病从口入”的重任。为二十三条立法,就是要加强“唇”、“齿”抗御“病毒”的功能。这些人却将澳门先行为二十三条立法说成是“唇亡”,并蛊惑人心地声称将会导致“齿寒”,说得难听一点,就是要为国际反华政治团体和组织利用香港“桥头堡”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开辟道路”。实际上,香港某些反对派人士经常到美、英等国“告洋状”,并接受要在中国推动“颜色革命”、“和平演变”的基金会的津贴,说穿了,就是在直接或间接地做外国反华政治势力颠覆中央政权的“马前卒”。明乎此,这些人对澳门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当然是感到心“寒”了。

  不错,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并没有中央立法权。但不可不知的是,当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制订基本法时,是将本应由国家立法的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授权给予澳门特区,成为特区立法权的一部份的。为此,“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作为授权条款,既包括了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的“一国”的考虑,又具有充分尊重特区高度自治的立法权,充分尊重特区不同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的“两制”含义。我们不能只顾一味强调“两制”尤其是澳门的特殊环境,就忘却了对“一国”应负的责任。 中央没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在澳门特区直接实施,表现了对特区自治的尊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根据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不在特区适用,所以特区就应该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对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人民负责,也是对特区自身的社会稳定和繁荣、对特区广大居民负责。特区居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有责任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主权,并帮助特区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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