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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倒下的中国股市16大蛀虫

http://www.CRNTT.com   2008-12-21 12:11:56  


 
  6月10日,李美华、王子豪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后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时间定于7月28日上午8点30分。

  但是,7月17日下午,李美华、王子豪接到法院裁定,由于被告7月2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请求追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此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雁城营业部认为,正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航权证到期前客户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使其监管职能,国泰君安证券才作出了这一具体处理决定。

  李美华、王子豪不服,于2008年7月23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确定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美华、王子豪认为本案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是证券交易代理的合同当事人,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合。

  9月8日,李美华、王子豪收到衡阳中院裁定书,维持雁峰区法院原裁定。这样,被告队伍扩展为国泰君安雁城营业部、国泰君安有限公司总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是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的康青青,他告诉记者,把上证所推到被告席,幷不是原告的本意。“事实上,这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和案件的难度。”他向记者表示,由于被告方加入上证所,案件的管辖权就得移交给上海市法院,而差旅和诉讼费用均由原告方出资,这使原告方的诉讼成本增加了不少。“如果原告经济实力不能支撑这么高的诉讼费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放弃诉讼请求。”

  10月14日,南航权证第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开庭。王浩宇仍然坚持原有的上诉请求,而第一被告国泰君安雁城路证券营业部认为,当天限制买入行为是根据公司统一指示采取的行为。

  第二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代理人称,国泰君安证券于6月2日接到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进行个性化管理,劝说权证持有者不要跟风炒作,杜绝无权证知识的客户交易权证。公司是为了控制权证风险、保护客户利益才采取当天的措施。事发当时,南航认沽权证的价格逐渐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这反映出投机炒作现象严重,投资者若继续购买该权证的话,根据权证的运作规律,投资者即将会面临大额损失。因此发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时制止投资者的不理性投资行为,目的正当。

  第三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认为,此案是国泰君安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原被告不愿意和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庭外,王浩宇称,他一直参与南航认沽权证巨量创设维权。自6月5日,他当时向社会公布,为了讨说法,将当时手中所持的南航认沽权证全部锁仓至权证到期归0,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而在整个南航认沽权证上的全部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之后,出现了国泰君安限制对南航认沽权证买入交易,电话短信通知卖出,侵犯其交易权。

    在被限制交易南航认沽权证后,王浩宇就下定决心要将官司打到底。他在自己的博客中这么写到:“本人现所有账户中的南航权证约60万份(价值40万元)左右,不再操作,不看交易软件,直至归0。与其把亏损推给别人,不如让我亏损。创设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彻底揭露和惩治,我绝不卖出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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