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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弃 特侦组就羁押陈水扁再抗告

http://www.CRNTT.com   2008-12-24 10:35:59  


不放弃!特侦组决定再抗告。
  中评社香港12月24日讯/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再抗告,请周占春再说明! 文章内容如下:
  
  上周六本报社论“周占春的两种形象”,颇引起法界的讨论;如今特侦组决定再抗告,试就羁押与否之斟酌再赘数言。

  陈水扁可谓是台湾司法史上串证灭证之犯行最恶劣的被告,例如:一、命马永成等捏造“南线专案”;二、又命马永成等伪造“犒赏清册”;三、再令陈镇慧等伪签领据将“国务费”现金搬进官邸;四、交付二百五十万元支票给张玮津,而张玮津则精心布局,引特侦组检察官入彀;五、如今又传,曾力荐曾劲元入特侦组;六、赠送合照给吴文忠检察官,“请吴大哥留作纪念”;七、代同案被告雇请律师,使吴景茂、陈镇慧等感受威胁;八、利用律师传话,欲教唆余政宪绝食;九、放话讥刺余政宪“两天就招供”,欲摧毁余政宪的人格形象;十、动员群众,制造“反扁”即是“反台湾”、“反台独”的氛围,对同案被告及证人形成压力……。陈水扁身为“总统”及卸任“总统”,竟然做出这类串证、伪证及恐吓被告、证人、检察官的恶劣犯行,且迄今对罪案关键情节无一认罪,反而是满嘴谎言,几无一句实话;但周占春的合议庭却认为,这些皆是“侦查期间”的事情,陈水扁已无串证灭证“之虞”,径予无保开释。

  贪污罪的证据,往往不同于一般刑案。在凶杀案中,只凭指甲中一片皮屑的“微物证据”,即可定罪;但在贪污罪中,即使找到了钱,却未必能够定罪,有时必须在共犯的供述中得到支撑。

  上周六社论提及的台开案,发现耐斯企业给了赵玉柱四千万元,双方供称那是“借贷”,而检察官许永钦亦认定是“借贷”;但周占春的合议庭却径指并非“借贷”,而是“赠与”,亦即暗指其有“对价关系”;若对“赠与”再深究一步,那就是“贿款”了。当时,周占春的合议庭在判决书上甚至暗指许永钦吃案,并表达了“不告不理”的遗憾。然而,对许永钦检察官而言,虽然查到了四千万元,但这笔钱究竟是“借贷/赠与/贿赂赃款”,却仍须获得共犯供述的支撑。周占春的合议庭可以仅凭“心证”,即径指该笔款项是“赠与”,这却是受“证据主义”拘限的检察官许永钦所办不到的。可见,在认定证据时,检察官的“实证”与法官的“心证”,显为“武器不对等”;这也是检察官与法官对“羁押”常有不同见解的原因。

  然而,如今到了扁案的羁押裁定庭,周占春之心证逻辑却与他在台开案中的表现判若两人。例如,检察官认为,“吴大哥请留作纪念”的照片是为恐吓,但周占春却认为只是“语意暧昧,作用不明”而已;这样的心证逻辑,若亦用在台开案中,周占春岂有可能将“借贷”指为“赠与”?

  在扁案中,周占春亦可能面临类似情境。南港展场案,特侦组只起诉了吴淑珍,却未及陈水扁,主要是因共犯之供述未提陈水扁;但是,这却未必是该案的“真相”。周占春是否会如在台开案中将“借贷”认定为“赠与”一般,亦对陈水扁之涉及南港案提出“不告不理”的质疑?平情而论,倘若没有扁珍串证的嫌疑,南港案难道扯不进陈水扁?而周占春迄今却仍迫令特侦组指明可能串证的对象;难道不知道,自己将扁珍致靓再度送作堆,就是最大的串证灭证风险?周占春明知故问,这是无知?还是无理?

  周占春接到扁案的起诉书时,其心情反应,或许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见相关案情已相当巩固,即何妨故示开明,将陈水扁无保释放。但是,周占春亦不可不知,此时的侦办成果,却是先押了十余人以防止串证所达成;而后来能够将一干在押被告全数保释,亦是因已羁押陈水扁所致。但周占春居然质疑特侦组,何不羁押吴淑珍?这样的心态非仅倨傲,且是无理至极。吴淑珍能押吗?而羁押陈水扁又难道像开释他那么容易吗?另一种可能则是:周占春的合议庭已经产生与特侦组相当不同的心证,所以释放了陈水扁。例如,特侦组认为是“贪污赃款”,周占春则视为“政治献金”;特侦组视为“利用职务藉龙潭购地贪污”,但周占春则视为是“关心民瘼拚经济的德政”。反正,检察官的“实证”不易撑持,周占春的“心证”则是随时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否则,周占春如何说得出“可认张玮津公开照片‘应非’陈水扁所指示”等语?

  其实,我们并不希望高院对特侦组的再抗告“自为裁定”,我们想看到周占春的合议庭,如何向社会就他们的“心证”再次作一交代? 

  (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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