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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陆开放律师看两岸司法合作

http://www.CRNTT.com   2009-01-01 00:10:10  


贾庆林与吴伯雄在论坛上互动热络
  中评社台北1月1日讯/台湾“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研究员曾志超在中央日报网路报发表文章,分析两岸司法合作问题,全文如下:

  一、前言 

  第四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即“国共论坛”)20、21日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以扩大和深化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主题,两岸逾400名学者、专家、官员出席。闭幕式并针对加强两岸合作、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宣布大陆各有关部门为此制定的10项政策措施。 

  其中第十项为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有助于就近提供台商获得司法服务。本文希望开放律师仅是两岸司法合作的开端,未来能进一步扩大司法合作。 

  二、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 

  过去台湾人无法取得大陆律师执照,不能在大陆地区执业,台商无法聘用熟悉的律师为其服务,当台商投资或发生纠纷时相当不便。1994年大陆首次开放境外律师参加时,港澳台共有三百多人报考,台湾有三人上榜。之后就停止台湾人报考,暌违14年再度对台开放,今年6月台湾居民参加中国大陆“国家”司法考试,国人可以透过该项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得在大陆执业。 

  近期大陆已经发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大陆按管理办法从事律师职业。不但提供一条台湾法律人的就业管道,也将能为国人争取相关权益。惟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仍有以下事项值得关切: 

  1.协助通过司法考试的台籍人士在大陆实习:大陆今年6月再次开放台湾居民参加中国“国家”司法考试,吸引818位台湾考生,其中有37名考试合格。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需在大陆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并经当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始能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得在大陆执业。 

  惟根据通过大陆司法考试的台湾考生反应,难以找到大陆律师事务所愿意提供实习的机会,而无法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大陆执业。盼望大陆官方能提供相关的援助,协助其获得实习的机会,不让该政策的美意落空。 

  2.进一步开放律师业务: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谘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 

  台湾居民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除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外,国人仅能从事非讼事件的工作,而无法出庭。而多数的非讼事件本来就不需律师资格,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希望大陆能进一步开放律师业务,让台籍的大陆律师也能在大陆地区从事诉讼业务。 

  三、加强法律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 

  过去两岸在法学的学术交流上,十分密切。每年均有许多法律学系的教授与学生,往来与两岸之间。台湾部分法律规范与学说,深深影响近年来大陆成文法的制定。 

  然而,在法律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方面,则相形见绌。与两岸接触频繁的情形,完全不成比例。导致部分领域呈现法律真空的状态,或是法律见解严重歧异的问题。 

  因此,未来应强化两岸法律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无论在司法官或是律师界,都有必要进一步针对各项议题进行交流。尤其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查缉走私方面,更具急迫性。 

  另外,许多台湾经济犯或是枪击要犯经常选择躲在大陆地区,由于两岸未签订引渡条约或协定,1990年海基会与海协会为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而签订的《金门协议》,得以相互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但在遣返经济犯罪嫌疑人方面则付之阙如,造成陈由豪、王又曾等“债留台湾,钱进中国”之流,无法引渡回台,故两岸应加强该方面的合作。 

  四、两岸应尽速相互承认商标与专利优先权 

  大陆的智慧财产权(大陆方面称“知识产权”)一直是国际相当关切的议题,过去仿冒以及盗版的问题十分猖獗,近年来已大有改善。与台湾有关的智慧财产权议题,主要有商标注册与相互承认优先权二项。其中部分台湾商标遭他人抢注,或与台湾、中国大陆或其他地名无法注册的问题,在双方不断努力下,已经逐渐克服。然商标与专利优先权至今仍无法相互承认,至为遗憾。 

  所谓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系指容许在外国申请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人,如于一定期间内,在国内申请同一内涵的专利或商标注册,可以主张以国外的申请日为国内的申请日。国内审查时,即以国外的申请日视为在国内提出申请之日。按专利及商标注册,各国大致上采先申请主义。即同一或类似内涵的专利或商标,以先提出申请者,可以优先获得核准获注册(参看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第三十六条)。优先权制度实质上容许国外的申请人于国内申请时插队。 

  由于国外的申请日视为国内的申请日,在设定权力取得要件时,也以国外的申请日来认定,例如认定专利的技术内容使否符合新颖性或进步性,即以国外得申请日为准。如此,使申请人的权利取得,不致于受中间期间(国外的申请日至为国内的申请日)所生事件的影响。 

  台湾并未签署巴黎公约,因此无法根据巴黎公约与其他会员国,享受优先权的待遇。为避免国人权益受到影响,智慧财产局遂积极与各国签订优先权互惠协定,相关“国家”有目前与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士、日本、法国、列支敦士登、英国、奥地利、纽西兰、荷兰、萨尔瓦多、哥斯大黎加、瓜地马拉、尼加拉瓜等国及欧盟签署商标或专利优先权互惠协定,使得我国专利或商标申请人享有优先权利益。 

  但与中国大陆却因政治因素,迟迟无法签署优先权互惠协定。论其实际,台湾与中国大陆无法签订商标或专利优先权互惠协定最主要的问题,仍是政治考量,已经超越法规层次的问题。如今两岸关系已经趋于缓和,此一问题应有机会尽速解决。 

  五、结论 

  两岸司法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大陆开放台湾人得登陆担任执业律师,跨出重要的第一步。纵然开放程度台方仍不十分满意,有进一步的开放空间,然已为台商提供维护权益,提供更佳保障的机会。 

  未来盼望能将触角扩展至加强法律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两岸在共同打击犯罪、查缉走私及引渡犯罪嫌疑人方面加强合作,防范治安死角。 

  另外,智慧财产权亦为两岸重要的法律议题,除要求大陆当局持续扫荡智慧财产的侵权行为外,商标与专利优先权亦属相当迫切的课题,过去中国大陆因政治考量不愿承认台湾的商标与专利优先权。如今两岸春暖花开,双方应应尽速相互承认优先权,以促进两岸商标权与专利权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