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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淑珍避重就轻搅案在身救不了陈水扁

http://www.CRNTT.com   2009-02-11 07:29:19  


 
  实际上,吴淑珍的应诉策略是很明显的,就是要“保子护夫”,并对检方释出部分善意。具体做法是,当庭承认在“南港展览馆案”中收钱,并就“南展馆案”衍生的洗钱行为认罪;“国务机要费案”部分,只承认伪造文书,否认贪污;“龙潭案”部分,则拒绝认罪。吴淑珍的目的就是儿子、丈夫都要救,因此能认罪的部分尽量认,与陈水扁有直接关联的“国务机要费案”与“龙潭案”,否认贪污,与陈水扁保持一致;与陈水扁无关的“南展馆案”,则大方承认,一方面贪污罪不一定能成立,另一方面也是向检方释出“认罪”善意。而且,也是要以自己的“认罪”,为争取释放陈水扁创造“有利条见”。

  而在应讯技巧方面,则是其一是在案情涉及到扁家的范畴内,将所有案情都包搅在自己身上,声称陈水扁并不知情,以图掩护陈水扁及儿子、媳妇过关;其二在整个案情中,将“犯罪”行为全部推卸给陈镇慧、林德训、马永成等人,自己只是一个因“不懂会计程序”而错领“国务机要费”者,认错而不认罪;其三是避重就轻,只认造文书罪,而不承认贪污罪,即使是有承认洗钱,也认小不认大,力图减轻刑责。

  吴淑珍的策略意图很明显,就是恃着自己是个伤残人士,即使被刑判也不用坐牢,只是在家中执行刑期,因而就把家人尤其是陈水扁的涉案案情,全部包揽在自己身上,以自己的特殊身体条件,来换取陈水扁的免被追究刑责或是轻判、缓刑。

  但即使如此,吴淑珍还是避重就轻,认错不认罪,认轻罪而不认重罪,以争取自己的刑期也是被轻判。尽管重判、轻判都无须坐牢,但毕竟轻判对自己各方面都有利。

  不过,或许吴淑珍新聘请的几位辩护律师并未来得及阅读案卷,因而还未能向她提供在应诉策略方面的法律事业意见,也或许吴淑珍虽久经政治沙场“磨练”,却非法律专业出身,因而她的应诉策略,政治成分较多,法律方面的考量则较少。实际上,在刑事政策上,洗钱是极为严重的国际罪行。尤其是在“九‧一一事件”之后,世界各国都极为严格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行。倘若洗钱罪成,即使是案情不太严重,世界各国都对犯案者采取极为严格的防范措施。而贪污罪虽然也因联合国已通过《反贪腐公约》而成为国际公罪,但毕竟其对国际公共秩序安全的危害性相对较弱,因而世界各国对发生在他国的贪污犯行,往往采“不干预内部事务”的态度,而不像洗钱罪那样“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至于伪造文书罪,纵使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均属犯罪行为,但却并非是国际公罪,也不会对国际公共秩序产生危害性,因而世界各国对发生在它国的伪造文书罪,更是采“不理他人瓦上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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