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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特赦陈水扁”论 不懂法

http://www.CRNTT.com   2009-03-05 06:15:36  


 
  郑文灿这番话,等于是声明蔡英文主席的“特赦陈水扁”论,只不过是她的个人意见,并非是民进党的共识。党主席的谈话不代表党,这却是民进党近年来罕见的认定。但这“认定”也极有可能是郑文灿的个人意见,因为同样也未经过民进党内的讨论。但尽管如此,蔡英文的威望,竟因其个人的轻率发言,而受到削弱。如果年底这场选战打不好,她就将会混身伤痕累累,被迫离开主席岗位,民进党首位并非是脱颖雄起于群众运动,而是来自学术和官僚“象牙塔”的主席,将成为民进党内“昙花一现”的历史。 

  实际上,以蔡英文法学博士的专业学历,是根本连“特赦”的法定件件也是“无宰羊”的。因此,她的“特赦陈水扁”论,首先就损毁了自己的法学专业形象。--据台湾宪法学权威谢瑞智博士所撰着的《法律百科全书‧宪法卷》所示,“特赦系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谓之特赦。特赦之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由此观之,“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现在陈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十划都未有一撇”,又如何说得起“特赦”?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总统之赦免权”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据此,台湾当局于一九五三年三月七日以“总统令”的形式公布了 《赦免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湾当局对《赦免法》作出了修正,沿用至今。《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的规定表明,“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序则相对简单得多。 

  按照《赦免法》规定,“特赦”的程序是:“总统”本人可以自行提起“特赦”;“总统”也可以给“行政院”下命令,再由“行政院”转而命令主管部(犯罪人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其主管部是“国防部”;其余案件的主管部是“法务部”)进行审议;主管部也可以打报告给“总统”,请求他颁令实施“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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