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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权摆明处,建立可执行的反贪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9-03-13 10:04:56  


 
  举两个例子。针对公务员的反贪,香港是亚洲做得最有效的地方之一。从1993年春到现在,我在香港断断续续工作了三个阶段。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有一个清楚的界线:公务员及公立大学教员中,有一种人享受特权,他们在雇佣条例上被界定为“海外雇员”,指以英国人为主的白人,延伸到所有的非中国人。在该条例上被界定为“本地雇员”的,主要指香港人,延伸到海外留学后来港的大陆人、台湾人,哪怕他们此前从未涉足过香港。海外雇员在住房、子女教育、年度探亲假等方面,享有比“本地雇员”高很多的待遇。比如住房,“本地雇员”要升到非常资深的级别,才配享有海外雇员起点级别的待遇,相差7到9个台阶。香港住房之贵全球罕见,仅此一项,就使白人享有工资之外的巨额津贴。孩子的教育津贴,也是如此。海外雇员的孩子们到西方上学能拿补贴,中国人就不配。他们每年可领一笔钱回西方老家探亲访友或度假,中国人也不配。简言之,同工不同酬,福利差别巨大,基本上是以种族来划分界线。直到目前,这套制度还有部分延续。

  港英殖民主义特权制度对大陆人最歧视,他们虽然被界定为“本地雇员”,但在居住权、就业、家人来港、赡养亲属费减税等方面,又不能享受与本地人一样的待遇。说到底,这套制度原是为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而设计。那些规定,本身就写在纸面上,清清楚楚,是正式的特权。该特权制度起因于外来民族征服和统治了本土民族,这在伦理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unjustifiable)。但在英国的法律传统下,这种巨大的差别不是腐败,属于特权。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权规定,即便你有官位,想钻空子,也要受到处罚。

新加坡是把“特权有别于腐败”的制度设计用到极端的例子。

  Forbes等报刊的资料显示,2008年初,新加坡总理的年薪相当于205万美元(金融危机后有相应缩减)。是最大的好几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的工资总和!美国总统40万美元;英国首相37.5万美元;德国31.8万;法国34.6万;日本24.85万;它们五大国全加起来才160万美元左右。无论按人口算,还是按GDP总量算,无论从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比较来看,新加坡总理的薪资都是天文数字。部长的薪水也高得不得了,是总理的55%到60%,比其他大国的首脑高多了。这种天文数额的政府高官工资就是特权。但是,新加坡的界限很清楚,除了这份薪水之外,无论是谁给了礼物或其他东西,都要申报,超过限额要上交,否则会受到反贪法规的处置。

  这两个例子告诉我们,在一个非理想的、实际的世界里,用明文规定的特权来换取官员的“守规矩”,是控制腐败的一个比较有效的制度设计。控制特权比控制腐败在技术上更容易一些,因为后者漫无边际。而若是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既无特权也无腐败;遗憾的是那离我们还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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