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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案:不能让法律成为恶人的保护伞

http://www.CRNTT.com   2009-04-13 12:07:56  


 
  平心而论,一个文明社会并没有多少人偏向于重刑,但对侵害幼儿的伤天害理行为,大多数人都有天然憎恶情绪,这是人伦的基本定义。基于这个原因,一切奸淫幼女行为都应该视为强奸,尤其是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受害人未成年的情况下,回避主体要义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不幸的是,习水司法机关恰恰提供了这样一个范本,从这里人们可以看到,当法律依附于某一集团或者某种权力的时候,公正与否只能凭执行者的道德和良知而定。 

  许多人认为,执法者与被告人长期共同生活在一个小城中,裙带关系错综复杂,有袒护涉案人的现象发生并不奇怪。但是,面对一起闻名国内外的重大案件,如何把握其中的情与法关系,不仅关乎所有当事人的命运,更关乎法律尊严和一方吏治问题。这起案件的负面辐射力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已导致民怨沸腾,量刑一旦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或会折射出更黑暗的“官场生态”,那足以令整个社会蒙羞。 

  习水一些官员的所为很容易让人想起黄松有、林嘉祥,因为这些“高官”都有个共同嗜好,就是“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趣”。记得有关媒体在追踪黄松有案时称“他每到一地都要求未成年少女侍寝”。初始还不敢轻信某些官员堕落到毫无人性的地步,习水“8.15案”却让人见识了这一行径的运营过程。《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暗访习水后披露,“玩学生妹”已经不是个别人的铤而走险,而是一个群体的利润分享——“当地针对未成年少女的色情产业链已悄然成形,教育、行政与司法系统竟全然失目失聪失灵”。 

  记者所指的“群体”概念该怎样阐释,但既然已有“高官”示范,就不难想到这个“群体”终端会是些什么人物。从胁迫女生者袁某口中道出的端倪分析,她“旅社”的常客大多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此次涉案的公职人员是她早已熟识的“资深嫖客”。论职务,这些“有头有脸”的人自然不及“高官”,但在一个小小的县城,他们的身份同样代表着一级政府和一个部门的形象。以此推论,与其说一起性侵幼女案暴露了公权乱象下的法律不彰,不如说充分暴露了当地的吏治腐败。 

  极为令人慨叹的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搞了几十年,每每出现重大司法问题,总会有人打圆场说“法制不够健全”,而习水“8?15案”呈现了另外几种不同属性。一方面,对于那些“原始”的恶劣行径无人不知其为犯罪,但扫黄总是越“扫”越“黄”,各地嫖娼、强奸、包二奶官员有增无减,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再次遭到舆论拷问;另一方面,法律之于社会的公正内涵不单是执法问题,更重要的还有立法的立场问题,例如之前一些部门在草拟法案时,对自己的利益表达极其充分,对义务和责任尽力虚化,由此衍生出很多官与民的“不平等条约”。不知道“嫖宿幼女”的出现是不是也有此背景,但可以肯定,正是这个罪名的存在,才为一些公职人员提供了“丧尽天良”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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