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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性侵幼女案:盖子被揭开之后

http://www.CRNTT.com   2009-04-17 11:31:09  


 
  一个夜晚让我做了一件事 

  让我一辈子也无法 

  原谅自己 

  太可怕了 

  这个世间太乱了 

  我会讨回来的 

  一定会 

  我希望能够再见到这个女孩儿,用已经很苍白的话来继续鼓励她,让她有足够的信心来面对未来的生活。记得采访回来后,她有一次在网上遇到我,问我有没有跟她父亲说,让父亲给她转学,她不想再在这个人人都知道她事情的环境里待下去了。之前,我们已经给最疼爱她的叔父打了电话,让他去劝说那位有些冷漠的父亲,让他给孩子提供转学的机会。 

  至今,我不知道结果到底如何。 

  就在这起案件主角等待着法律审判的同时,来自民间的争议却越来越大。 

  几乎所有争议的焦点,最终都指向“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而争议的产生,则是来自当地检察院对这起案子的主角以“嫖宿幼女罪”的名义起诉所致。 

  北京一位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上述争议焦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的幼女们是怎样到达‘卖淫场所’的?作为在校中小学生,在没有被诱骗、利惑、胁迫的情况下会自愿去与这些‘叔叔’、‘爷爷’上床吗?” 

  由此,他认为:“尽管涉案的公职人员支付了嫖资,但其在为实施‘嫖娼’为目的的非法行为中又触犯了奸淫幼女罪,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如果学校老师与社会人员相勾结,诱骗、利惑、胁迫在校未成年的女生卖身,应以奸淫幼女罪共犯论处。因为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还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尚不具备左右自己性意志的能力,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而庭审期间,习水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和其他相关人员被媒体问得最多的问题也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到底有什么不同?此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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