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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缓查贪官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9-04-22 10:07:10  


 
  我以为,“缓查贪官”的临时性政策就可以成为“解套”之举。1970年代中期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腐败透顶的警察部门中,大批警员被捕入狱,许多人惶惶不可终日,部分警察上街游行,冲击廉署总部。为了挽救一项濒临流产的制度,港督麦理浩于1977年11月5日深夜发表紧急特赦令,宣布除非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或已经展开调查的案件,对警员1977年1月1日前所犯贪污罪行不予追究,从而为一个新制度的生存换取了空间。

  借鉴这一经验,相关权威部门可以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对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实行附带条件的“缓查”——只要在规定之日后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如果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则一并查办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与此同时,严格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允许公民在网上查阅。因为已有“缓查”政策,所以在申报时不问财产来源,只要申报,就视为合法财产。

  与此同时,我国应对现有反腐败机构进行整合,变分散为合力,成立集中型的“廉政总署”。整合之后,“廉政总署”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审查官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凡是没有如实申报的财产,就可以直接推定为非法所得,并由此调查其全部财产的来源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申报之后的严查,缓查政策就毫无意义,因此这也是一种“宽严相济”。从这个意义上讲,缓查贪官为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解了套,但同时又为某些官员上了套。

  对于贪官来说,“缓查”确乎是个圈套,但属于诚信的圈套,因为权威部门会信守“如实申报便不追查”的承诺。不过,这些贪官仍然面临两难的选择。如实申报吧,大家都知道他有那么多财产,会有什么看法?不如实申报吧,日后被查出来的后果不堪设想,而且过了这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当然,他们可以在申报之前把自己的“多余财产”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捐献给专设的廉政基金。财产公开之后,官员们必须小心翼翼地夹着尾巴做人,因此这“缓查”贪官,没准还可以成为我国社会风尚转变的契机。

  在当今世界,最珍贵的东西是什么?既不是钱财也不是人才,而是制度。在人类社会的群体竞争中,最重要的取胜因素是制度。在人类文明的进化发达中,最有潜能的要素也是制度。在人类文化的交流互动中,最具影响力的元素还是制度。诚然,美好制度的创建往往需要付出代价,比如创建者眼前的个人利益。但是,恰如前人种树后人乘凉,创建者的付出会转化为子孙后代的福祉,百年之后仍会获得民众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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