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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胸怀建共识 两岸政治可双赢

http://www.CRNTT.com   2009-04-29 00:09:14  


 
    “中华民国”不能类比于明郑 而是一个宪政秩序主体

  对于上述四点批判,我觉得有些顾虑是有道理的,《刍议》是有必要做一些回应,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恐怕是对《刍议》一文的误解,当然更有一些地方乃是两岸见解根本分歧的地方。因此,为了化异求同,我也想提出如下的几点回应:

  首先,我想先从两个面向上来谈谈〈张文〉的第一个批判意见。其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到底该如何看待“中华民国”。〈张文〉显然最多只能接受“一国两府”这样的架构,这也就是说,他可以承认是有一个名之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政府,但不能承认一个由“中华民国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在这架构下,“中华民国政府”基本上类似于流亡政府,它没有任何国际法人的地位。因此,〈张文〉乃以明郑来作类比。我瞭解这样的看法,大概是大陆人士的主流看法,甚至也接近官方的看法;可是就台湾而言,恐怕只有台独分子某种程度上会附和这样的看法,而无法为台湾的主流看法所接受。不只如此,这样的看法不但有引喻失义的嫌疑,而且也势必导致治丝益棼的后果,何以言之呢?

  先就历史来说吧!以明郑来类比现在的台湾,这实在是一个不伦的类比。〈张文〉在这里有一个有趣的论证,他说“如果说盘踞在南京的南明王朝坚持明朝还存在、还没有灭亡、还是中国的合法代表的话,是有几分道理的”,这也就是说明朝的法统,只有明朝的宗室有权继承,郑成功并不能宣称继承明朝的法统。这样的讲法是对的,事实上郑成功也没有宣称继承明朝的法统,他只是宣称遥奉明朝的正朔,这也就是说,郑成功只是以某种意义的“遗民”自居,遗民当然不能宣称合法地代表中国,此所以后来沈葆桢悼念郑成功所写的对联要说“开千古未有之奇,洪荒留此山川,作遗民世界”的缘故。但若这论证成立,则“中华民国政府”恰好可以宣称他仍有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因为这个时代足以代表法统的,早已不是王朝的血统,而是经过合法程式颁布的宪法,而“中华民国”宪法当初是由代表全中国的国民政府所颁布,而且这部宪法迄今仍在运作,并由它赋予“中华民国政府”行使其权力的合法性,不管其实质统治范围是否已然缩小,然则这不就是〈张文〉所类比的南明王朝的状况吗?那么怎可以用郑氏的江山来类比“中华民国”呢?

  当然,就“中华民国”而言,它不只不会接受明郑的类比,也不可能接受南明政权的类比,甚至不可能接受任何中国历史上分裂时代的任何例子作类比,因为任何这类的类比,都不可能包含着一个目前特殊的历史条件,那就是“中华民国”不止仍有一个政府在其有效统治范围内行使着强固的统治,而且它仍具备了一定的国际行为能力,同时国际条件某种程度的影响力,也是任何历史上的例子所无法想像的。今天大陆人士就算再不愿承认“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也不能无视于一个事实,那就是“中华民国”迄今仍与二十几个国家维持正式的“外交关系”,也和世界上多数主要的国家维持着实质上的关系。这也就是说,你可以认为就国际现实而言,联合国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且主要的强权国家也都只承认大陆,因此“中华民国”并不具备足够的国际法人身分,但这只是说“中华民国”事实上不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人,却不能因此而说“中华民国”完全不是一个国际法人,这之间的差别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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