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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香蕉 香港反对派议员应反思

http://www.CRNTT.com   2009-07-18 08:01:46  


 
           法律层面应加探讨

  法律层面的思考就更见复杂。《基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第七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这两条明显保障了立法会议员的发言权。这一点,世界各国各地都基本相同。问题是:议员的发言,法律不追究,但是否经得起道义的拷问?又是否经得起普世价值观的对照?再者,一些肢体语言,例如掟蕉、抢官员讲稿、推倒讲稿架等,到底算不算是“发言”?这方面显然存有灰色地带。打耳光、扯头发之类无疑不是发言,在一般场合和情况下已是武力攻击,属刑事罪行,但在议会之内,似乎同样不受法律追究,这对受攻击的一方(无论是官员或议员),是不是太不公平?受害人又是不是可能视作人生的奇耻大辱?这一灰色地带,性质可以相当严重,法律上有值得争议之处。举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假如有甲议员在议会辩论或质询时,一枪打死乙议员,一刀刺死丙官员,试问,甲议员的这种行为,算不算“发言”?又是否“不受逮捕”和“不受法律追究”?即使说得轻松一些,像“掟蕉”、抢讲稿之类,是否符合“议事规则”?

  从大处或高处说,议员的发言权当然要得到全面保障,但一些“出位”的语言和“出格”的行为,除了各方的批判之外,在法律上应否负起相应的责任,浅见以为理当引起法律专家尤其是宪法学者的注意,并加以深入探讨。

          劣行“三丑”得不偿失

  香港立法会的议会中原本没有“掟蕉”这类事。这样的转变,始作俑者是社民连的三名民选议员。民选议员而有如此劣行,让人觉得其中有许多疑惑之处。例如,投票给他们的选民有多少百分比支持或认同他们这样做呢?广大市民又有多少百分比赞成或反对他们这样做呢?本港民调机构不妨就此项题目进行一次民意调查,社民连本身也可以就此在选区内谘询民意。香港是法治地区,也是崇尚民主、自由的国际都会,民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民调结果公布之前,假如从报章报道的民情以及各方立场不同的时事评论员的反应看,可以肯定,对议会“掟蕉”行为是负面评价占压倒性的多数。有些人虽然对政府施政一向诸多意见,但也认为议员不该采取“掟蕉”这类“不登大雅之堂”的动作。由此可见,“掟蕉”实在是不得人心,议员对此应进行反思。

  作为立法会主席的曾钰成,面对“掟蕉”行为,唯一最“严厉”的裁决就是“请出去”,也就是将相关议员逐出议事厅。社民连三议员不断搞事,目的之一可能就是想引人注意,以壮声势,惟这种做法可形容为不顾后果。最初,人称“社民连三子”,如今,有人称“社民连三丑”,可见首创“掟蕉”行为的社民连,未获加分,反而减分,得不偿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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