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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为能源储备立新规 中国可借鉴

http://www.CRNTT.com   2009-07-27 11:51:35  


欧盟的能源储备新法规值得中国借鉴
  中评社香港7月27日讯/“在国内战略石油储备越来越受到关注之时,欧盟成员国能源部长日前通过新立法,主要从储备的计算方法、欧盟对各个成员国战略石油储备的审查权等方面做出一系列规定。同时提出加强天然气供应安全新规。这些新规和立法将使欧盟能源储备更接近目前的国际惯例,从而加强欧盟有效使用石油储备的能力,减轻未来能源供应危机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这无疑也为我国的能源战略储备提供了可贵的借鉴。”《大公报》今天发表的周波的文章,作了上述表示。文章内容如下:

           立法加强紧急石油储备

  为进一步加强紧急石油储备,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石油供应危机,欧盟成员国能源部长12日通过一项新立法,将原有的紧急石油储备制度“国际化”。

  欧盟的战略石油储备实施于1968年。欧盟的战略石油储备和国际能源机构(IEA)的要求有些不同,但整体严格些。首先是储备的组织形式。IEA对此并没有特别的要求,三种形式(政府储备、代理机构储备和企业储备)都可以,而欧盟则要求各成员国逐步建立代理机构储备系统。其次,IEA并不要求石油净出口国进行战略储备,而欧盟规定净出口国可以享受最高25%的储备减免,但必须进行储备。而且IEA对储备的油品种类并没有具体要求,欧盟规定成品油数量不能少于储备总量的1/3。除此之外,IEA有储备数量不计算10%的库底容量的规定,而欧盟没有。这些都让欧盟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一直被外界啧啧称赞。不过时移势迁,40年来其成员国由12个扩大到27个,而在战略石油储备制度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这让欧盟这个联合体屡次发出修改战略石油储备的呼吁。

  新立法是根据国际新形势的需要,对现行紧急石油储备制度作出修改,突出表现在计算方法上与国际能源机构保持一致。新立法明确了90天的储备量应至少相当于90天的石油净进口量。在油品的组成上,至少三分之一的石油储备应与本国的消费结构相一致。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12年年底前将这一新立法转化为国内法。除了计算方法的改变外,新立法还要求欧盟成员国加强储备石油的使用率,明确指出储备石油不能被抵押,也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同时,新立法还赋予欧盟新的权力,如可以监督和审查成员国的石油储备库存,以便这些储备能够真正有效地应对可能发生的能源供应危机。当IEA采取行动时,欧盟委员会将确保整个欧盟协调一致;不经欧盟同意,不得大量动用石油储备。欧盟从立法上对战略石油储备做出了这样的硬性规定,将大大加强该组织应对未来石油危机和经济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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