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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遴选应再透明些

http://www.CRNTT.com   2010-02-02 11:46:44  


我国政协制度已走到十字路口,政协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支撑
  中评社北京2月2日讯/《东方早报》今日登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的评论文章“政协委员的遴选应再透明些”,作者表示,“我国政协制度已走到十字路口,政协的发展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加以支撑。我们建议,在新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政协委员提出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提案,将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法定化,将自己的权力明晰化。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真正落实参政议政的历史使命。”文章内容如下:

  南方某报刊登《商人进政协不能只看赚钱多少》的报道之后,引起广东省政协委员们的关注。广东省政协委员公开表示,“政协绝对没有以钱多钱少来作为准入条件”。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担任政协委员究竟需要怎样的条件呢?

  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凡是赞成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按照这样的标准,几乎所有爱国人士都可加入政协,但前提是须经“协商”同意。换句话说,作为一个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政协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几乎所有爱国同胞都有资格参加。但问题由此出现:如此宽泛的标准,必然令政协委员竞争激烈。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常态,凡是竞争激烈的政治领域,必须通过民主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而我国政治协商会议并没有规定公开竞选制度,只有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使暗箱操作在所难免。

  那名广东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只不过是旁敲侧击。从根本上来说,没有公开透明的竞选制度,类似质疑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但假如仅仅看到政协委员中企业家代表的比例,那就是在回避我国政协制度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按照我国政协章程,各个民主党派都可以推选自己的政协委员。但在协商的过程中,究竟是以何种标准进行筛选,政协委员不得而知,普通公众更没有知情权。

  所以,我们主张应当尽快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明确政协委员的标准,制定政协委员选举的程序,使政协委员的产生透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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