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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股权化流转是土地制度的务实创新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03 08:07:01 |
文章称,今年的一号文件,要求规范和引导土地流转,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在县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小城镇发展,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以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恢复了农户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为非农产业提供了充足的剩余劳动力,直接推动了小城镇的繁荣兴旺。但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保证长期提高农民收入。笔者认为,要让农业乃至于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林业、畜牧业真正完成产业化,前提是实现土地权益法制化和土地要素市场化。 文章指出,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特别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土地流转,短期作用十分明显。在沿海地区,小城镇突破 “先征地后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制度约束,出现了打“擦边球”的情况。这些地方冲破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越过国家管制,引导土地大量流向非农用途,与此同时出现了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以苏州市为例,土地流转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以合作兴办乡镇企业的名义申请建设用地,或者自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然后卖给或租给外来投资者。二是农村村民或者直接出售宅基地,或者多处建有住宅,出售或出租其中的一部分。从总体上分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较严重的失衡:农民占3%~8%;村集体占15%~25%;镇政府占5%~10%;县及县以上政府占20%~50%;各类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占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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