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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与民主界限 必须划清

http://www.CRNTT.com   2010-03-28 09:53:00  


 
  “港独”与“台独”、“藏独”、“疆独”一样都总是以“人民”的名义,用“平等”争取同情,或用“选票”,或用暴力,或二者交替使用,企图对抗、瓦解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打击行使主权的中央政权。

  “港独”意图用一切可动用的手段来达到目的。但在祖国强大的香港具体条件下,他们不得不强调以和平方式进行。但是,不要忘记:他们有时也是以暴力进行,事后又以法律为武器来保护暴力。李柱铭拟邀约十个大律师组成一个专为施行暴力的反政府分子进行义务法律辩护,意味着今后会暴力升级,并且让暴力披着合法外衣进行。所以港人不要被余若薇微笑的“和平方式”所迷惑,密切注意极端反对派和平与暴力两手交叉的运用,粉碎一切形式的“港独”公开或隐蔽的活动。

                         政府非向党派负责

  “用手投票”,公、社党指的是“公投”。关于政制发展,《基本法》及人大决定已有安排。这是关于国家利益、香港整体利益的公法规定。公法是没有授权不可行的。特区政府已一再申明,补选不是“公投”。但是公、社党却发动“五区公投运动”。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违宪,抗法、抗宪的“公投”活动,要达到什么目的?

  余若薇的“选出真正向我们问责的政府和立法会”。这句话在“民主”包装下,渗透了“港独”理念。

  《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统一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中央授权香港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宪制性法律,特区一切法律均不得违背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政府首脑(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由中央任命,地方政府是由中央依法设置的。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但是,余若薇的要政府“向我们问责”的“我们”,是指抗拒《基本法》、抗拒中央、独立于中央之外自把自为的“我们”,是不需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我们”。

  同样地,《基本法》规定特区立法会选举产生,规定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公民党、社民连却要反对该些宪制性的法律规定,要自己被选出的立法会议员,在《基本法》所许诺范围之外不负责任地“五区总辞”,然后再参选,为实践其“港独”意念而耍弄市民、耍弄政府,耗费公帑近一亿六千万。“向我们问责”,这个“我们”是谁?只能解释是指余若薇、黄毓民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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