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香港可以利用选举搞“公投”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11:59:59  


依靠非法冲撞体制的方式吸引注意,其实已是穷途末路。
  中评社香港3月29日讯/法学博士宋小庄今天在《》发表文章“香港可以利用选举搞‘公投’吗?”指出:“中央有关机构两次三番放话,当然是希望公社两党悬崖勒马,不要利用补选搞“公投”,也希望特区政府采取措施阻止补选变“公投”的事件发生。中央有关机构把话说在前头,用心良苦。可惜香港还是有人把它当作耳边风,实属憾事。”文章内容如下:  

  为了避免“公投”出现与中央以及宪政对抗的不利结果,使特区政府遭受压力,建制派已表示不参选。但到2011年区选、2012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如公社两党也打出“公投”的旗号,特区政府是否仍希望建制派再次弃选呢?还是希望政府自己由非法“公投”牵鼻子走呢?

  对公社两党利用补选搞“公投”,港澳办和中联办已经明确作出违宪、违法的认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也已说明“公投”是公法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违法的。

  中央有关机构两次三番放话,当然是希望公社两党悬崖勒马,不要利用补选搞“公投”,也希望特区政府采取措施阻止补选变“公投”的事件发生。中央有关机构把话说在前头,用心良苦。可惜香港还是有人把它当作耳边风,实属憾事。

      “公投”涉及公法范围

  “公投”当然是公法上的行为。把法律分为公法(Publiclaw)和私法(Privatelaw)源自罗马法,到近代普通法也有这样的分类。公法主要调整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关系,私法主要调整个人和个人的关系,有时两者并没有绝对严格的只限。然而公社两党搞“公投”的议题是“尽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组别”,绝不涉及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是涉及国家(政府)与公社两党的关系。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