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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独立 走出信访迷局

http://www.CRNTT.com   2010-04-20 11:12:21  


信访是在党政系统内部为民众提供的一个申告冤屈的制度,相对于司法,它的显着特征是非程序化
  中评社北京4月20日讯/《东方早报》今日登载知名学者秋风的评论文章“强化司法独立 走出信访陷阱”,作者表示,“过去若干年来种种制度设计和政策失误让民众对信访产生希望,实在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上访者本身并不能得到期望的救济,政府也因此给自己增加了巨大的负担。…这个死结形成的初始原因是法院缺乏独立性,不能为民众提供有效救济。那么,解开这个死结的出路,就是恢复一个正常社会解决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纠纷的常规制度架构:让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恢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其内容如下:

  冯缤是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为维护同在孝感中院工作的临时工妻子的利益,与孝感中院发生纠纷。但是,没有法院愿对此案立案。这名法官不得已只好采用一些出格方式进行上访,比如,穿着法袍到最高法院和湖北省高院上访。持续不断的上访让他的案件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得以立案。不过,对该法院一审和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结果,冯缤均不接受,重新走上上访之路,结果被孝感市方方面面当作不稳定因素对待。(《南方周末》4月15日)

  对冯缤个人来说,这是一个悲剧,而现行司法、信访体系则在这个执着的法官面前陷入了致命的尴尬中。这个故事,仅仅因为主角冯缤的身份比较特殊,而引人注目,但事实上,类似故事每天恐怕以数以千计的规模在全国各地上演。其核心情节就是:民众因为法院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而上访,上访的压力传递到法院,法院甚至也被迫变成信访机关。如此反覆循环,民众对上访的迷信日益强化,但是,信访最终却并不能解决问题,民众不断上访,访民与政府陷入双输境地。

  司法与信访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司法是按照一整套程序运转的,比如,原被告双方按照一定程序公开地相互质辩,法官按照明确的规则依照双方的证据作出裁决。该裁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并有明确的终局规则,而不可无限上诉。

  与此不同,信访是在党政系统内部为民众提供的一个申告冤屈的制度。相对于司法,它的显着特征是非程序化。信访机构不会把纠纷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辩论,也不可能组织调查证据。行政机构,哪怕是专业信访机构都不可能具有这种能力。也因此,现代国家虽然都存在类似于信访制度的某种公民直接请愿制度,但通常,它属于例外情形。例外性也应当是信访制度的特征,是行政权力在特殊情况下行使某种准司法权,为公民提供一种超常规的救济。与这种例外性相对,司法才是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

  不幸的是,在中国,信访却成为一项常规性制度。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众愿意采取信访的方式解决自己的冤屈,在此压力下,高层也似乎越来越明显地把信访当成一种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对待。最有意思的是,司法系统也把信访当成了自己的重要工作来对待。

  冯缤的例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众何以越来越偏爱信访渠道:法院没有认真对待民众的诉讼。现代国家要求法院成为民众之间、民众与政府之间纠纷解决的基本渠道,因而法院应当始终对民众开放。但在中国,法院却可以剥夺民众的诉讼权。过去二十年来,有些法院曾经自行规定:不受理因为拆迁引起的纠纷,不受理因为征地引起的纠纷,不受理因为证券欺诈交易引起的纠纷,不受理诸多类型的官民纠纷,不受理因为计划生育执法引起的纠纷等等。

  这样的规定完全违反宪法与相关法律。不过,法院也有难言之隐。法院缺乏最基本的独立性,为了配合各级政府在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而不得不“关上大门”。然而,民众只要有冤屈,就自然要恢复正义。如果法院关上大门,他就会寻求其他方式的救济,比如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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