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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哀叹台独建国机会此后难再

http://www.CRNTT.com   2010-04-24 09:19:38  


 
  站在单纯司法程序的角度,陈水扁对自己在二审判决后能获释,或许并不是奢望。这是因为,按照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一审和二审都是法律审,法庭为了防止被告串供及恐吓证人等,必须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而三审亦即终审则是法律审,主要任务是审查一、二审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所引援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及是否曾发生有违司法程序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并不用担心被告是否会串供,而陈水扁的案子并非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案子,在二审判决后等待三审的过程中将之释放,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因而可能将会获释。

  但陈水扁似乎忘记了这么一个法律惯例,就是最高法院在三审后,倘发现二审法院引援法律条文有不适,而会将之发回高院更审。而更审还是属于法律审的二审,及亦即仍存在着被告串供的危险,羁押的必要仍然存在。而且具体到陈水扁的案子,其存在海外的犯罪所得还未汇回台湾,仍存在其在海外支配资产的可能。因此,陈水扁应是高兴得太早了。

  而最高院在三审时,认为高院引据法律条文并无不适,那就等于是承认二审的判决并予以维持,终审定谳,陈水扁就得即时被收监,正式服刑,那就更无获释的可能。实际上,高院对陈水扁作出延押裁决,就已含有对其二审判决经得起终审考验的信心。因此,陈水扁的高调,以为可以获释,只能是提错用神。

  至于陈水扁的“后悔论”,则是疯言疯语,可能说是其在正式入狱服刑前的猖狂一跳。但却又根本不值一驳。

  陈水扁批评十一年前民进党“全代会”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忽略、甚至刻意回避台湾与“中华民国”之间的问题,企图将“台湾”等同于“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不但是《台湾前途决议文》最严重的谬误,更与“台湾应扬弃‘一个中国’的主张”自相矛盾。但陈水扁不要忘记,倘若不是十一年前民进党“全代会”通过了《台湾前途决议文》,以“B型台独”来掩盖其“A型台独”,并抬出了“承认‘中华民国’道统”来欺骗那些“投国民党不甘心,投民进党不放心”的中间以至浅蓝选民,陈水扁又如何能登上“总统”宝座?只能是如同一九九六年民进党指派“台独教父”彭明敏出选“总统”,即使是国民党阵营内分裂为李登辉、林洋港(郝柏村)、陈履安等多支队伍参选,泛蓝票源被严重分薄,也无法“渔翁得利”那样。

  实际上,陈水扁二零零年在当选”总统”后,立即就由其竞选总部的大搅手张俊雄(竞选指挥中心总干事)、邱义仁(竞选总部执行总干事)、游盈隆(竞选指挥中心研究群副总干事兼发言人)策划主编了《破晓--二零零零陈水扁胜选大策略》一书,其第一章《走出新中间路线》就明确指出,陈水扁在民意满意度高达七成以上的极为有利条件下,竞选连任台北市长仍然失败的重要原因,绝对不是政绩不佳,而是中间选民对于民进党的基本主张始终存有高度疑虑。如果无法消除选民这种基本疑虑,民进党执政的机会将微乎其乎。正是有此背景,民进党在无法修改“台独党纲”之下,“全代会”通过了首度承认“中华民国”正当性的《台湾前途决议文》。而陈水扁本人也首度提出了“新中间路线”的新概念。陈水扁在“学习之旅”中,还特意跑到“第三条路”的发源地--英国伦敦政经学院,发表了《台湾的新中间路线--一个全新的政治视野》的演讲,力图争取国际社会改变对民进党是“台独党”的观感。因此,陈水扁今日否定《台湾前途决议文》,说轻了就是他“占了便宜还卖乖”,说重了就是他推翻了自己籍以当选的策略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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