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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民主”的悲剧

http://www.CRNTT.com   2010-04-29 11:03:04  


 
  ●受害人是否留校,不属于公共决策范畴

  ○这个投票根本不应举行

  悲剧发生后,有人反思原因,认为投票的结果反映了“公民教育”和“爱的教育”的缺失,应该以此为戒,培养人们对规则的敬畏、对权利的尊重,培养人们的爱心、悲悯心。

  诚然,“公民教育”和“爱的教育”是迫切需要的,但这并非问题的本质。对于这个悲剧,不是投票结果怎么样的问题,而是根本不能举行这样的投票。

  投票是公共领域的公共决策行为,但是,受害学生是否留校,这个问题一经提出,就已经侵犯了当事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这根本不是一个公共问题,而属于私权范畴,不能付诸投票表决。

  ○各地已经有相关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早在2005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禁止普通中学开除违纪学生。

  虽然公众对上述规定还有不同声音,特别是担心学校因此会减少对违规违纪学生约束力,但也表明社会逐渐重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群己权域:公共决策的边界
 
  ○群域须民主

  属于公共领域的事情就是要民主,个人不能专断。 

  比如说在西方国家,不管左派还是右派,都不会否认国家的立法属于公共领域,公权力的授予和运作是公共领域,不能由个人或小集团“自由”决定。

  具体在征税问题上,税率怎么定,这是群域,属于公共选择范围,不是由某个或几个统治者拍脑袋就能决定的。税收者天下之公器,“无代表不纳税”,不经纳税人的讨论和同意,就无权征税。

  ○己域须自由

  属于个人领域的事情就是要自由,公权力不能乱干预。

  比如说在西方国家,不管左派还是右派,都不可能反对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这不能讲多数决定,任何统治者也都不能以所谓公意的名义剥夺这种自由。

  同样在纳税问题上,对税后的财产要切实保障嘛,这是己域的自由权利。另外,对税率进行议论也是己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使通过了高税率立法或者说福利国家立法,不同意这种做法的人不能抗税,但他仍然可以宣传他的主张。到了下一次投票时,他可以选举低税率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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