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香港应去伪存真 改造立法会

http://www.CRNTT.com   2010-05-02 09:13:20  


立法会不刮骨疗毒,民主政治运转和前行将无法达到。
  中评社香港5月2日讯/“彻底改造立法会是确保循序渐进推进民主,也是扫除包容共济和谐的障碍之举。”《大公报》今天登出金剑的文章“去伪存真改造立法会”,文章内容如下: 
 
  据港大民意研究计划近日公布的一项民调结果显示:市民对立法会议员的满意率仅18%,不满者达50%,创市民不满的新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民主政制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独立又互相制衡的一个重要链条和使民主政制得以正常运转的中间齿轮,如今民望低下,究其根源,是立法会已经被某些政党卑污政治所锈蚀,变质变坏。立法会不刮骨疗毒,民主政治运转和前行将无法达到。

    立法会议员职责神圣

  立法会议员的尊贵和神圣,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之(一)规定:“根据本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如此神圣职权,必须由大公无私、地位超然、人格高尚的人来担当。

  立法会议员的尊贵和神圣,是因为他在民主政治下,热爱共和国是意义之所在。法国民主启蒙运动的杰出人物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四章第三节指:“在民主政治下,热爱平等使人们的野心局限于某种愿望或某种快乐之上。这种愿望和快乐便是设法使自己对国家的贡献超过别的公民。”于此观之,香港某些立法会议员,不仅不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带头反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他(她)怎会真正履行立法会议员这一神圣崇高的职责呢!

  其一,反对《基本法》和“一国两制”,鼓吹“五区公投”、“全民起义”和“香港自决”,要达到反对“一国”为前提,实现“港独”为目的。身为立法者反对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根本就不配当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其二,更严重者,部分立法会议员,煽动仇视国家,带头包围、冲击特区政府官邸和中央政府在港代表机关中联办,完全违背法律的精神旨在保卫城邦(国家)热爱共和国、保护人民的安宁和福祉。

            反对派议员令人失望

  其三,号称“泛民主派”议员入议会至今,全无建树,对政府施政或决策,对有利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2005年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及今次2012政改方案,对有利香港与国家经济的融合举措,对与内地科学高速发展相衔接的兴建高铁,唯有为反对而反对。

  其四,上述这些议员号称“民主”,但一不读民主经典,二不懂民主真谛,三不理性办事,四不履崇高职责,五不代表港人利益,六不爱港爱国,七不学无术,八不依法办事,九不珍惜公帑,十足反骨草包。他们只懂叫骂、拍枱、掟物、颠倒黑白、强辞夺理、无法无天。

  当初《基本法》的集思广益和宪制的规定,保证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行,但却未充分估计到回归快13年来,殖民管治留下的乱臣贼子,浸透洋墨的反骨律师,不知不觉的部分港人,成为藉中央对“民主”的许诺,打着“民主”口号,号召“全民起义”、“香港自决”,使香港乱象频仍。而这帮人的代表人物也都藉着“民主”而钻入到立法会这崇高的神圣之地。因此,对症下药,清除乱源,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首先,重新严格规定参选立法会议员的标准和条件,特别是根据《基本法》第一章的“总则”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十一条,具体规定分裂国土、反中乱港者不许参选立法会,选上者必经中央审核和委任。其次,参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参考美国宪法及现行的两院选举细则,重新修例规定立法议员的人格、知识、行为标准和应尽职责;重新规限立法议员辞职、补选的原则和条件,处分、除名的机制,确保立法会议员的素质符合香港公众和国家利益的要求。其三,香港不能按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推进民主,会变成台式或泰式的混乱对抗。故“普选联”否决政改方案更使天不会“塌”下来,我们应坚信这一点。

  彻底改造立法会是确保循序渐进推进民主,也是扫除包容共济和谐的障碍之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