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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土地管理法》让农地入市

http://www.CRNTT.com   2010-05-16 08:43:06  


大范围、多主体违法,表明中国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出了大问题。那么,问题的根源在哪儿?
  中评社北京5月16日讯/国土资源部上周举行督办违法案件及2009年土地督察公告发布会。一一细数,会上通报的全部23起土地违法案件竟都是集体土地违法。不同之处在于,违法类型多样,违法主体更是五花八门。

  新京报发表媒体人刘剑文章表示,大范围、多主体违法,表明中国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出了大问题。那么,问题的根源在哪儿?

  实事求是地讲,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指导并不缺乏。仅最近两年,国土资源部就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等文件。更不要说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将安徽省芜湖市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而后,相继出台土地整理折抵、省域易地占补平衡等政策,鼓励各地“飞地”、“地票”等创新,为地方发展广开了用地门路。

  其实,各界对此已有共识:是《土地管理法》出了问题,致使集体土地不能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严格对照之下,前面列举的试点、创新有很多是不合法的。

  但现实情况是,超越《土地管理法》规定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早已遍行天下,在一些省份甚至受到了行政规章的保护。

  文章指出,当一款法条脱离现实太远时,与其一个子问题一个子问题地纠结,为什么不能考虑修订法条本身呢?正当的诉求找不到出口,必然增加与不正当者结盟的风险。

  尤其是在当前这个时间点。新华社日前发表文章称,中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文中特别提到了土地要素在财富调整中的巨大力量。推进农地入市,显然可以大大增益农民的福祉。而它又不仅仅是个公平问题,在当下中国具有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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