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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ECFA 可催化洽签FTA进度

http://www.CRNTT.com   2010-06-09 10:46:28  


 
  2010年6月3日,“中华民国”企业经理协进会发布“企业经理人对两岸经济协议(ECFA)看法”调查结果,其中85%的经理人认为,台湾有必要与大陆洽签ECFA;83%经理人认为,政府与大陆协商洽签ECFA,对台湾经济的发展有帮助,81%经理人支持政府与大陆签ECFA,也有81%受访经理人认为对台湾和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有帮助。

  2010年6月2日,“行政院”表示,政府一贯立场是要求中国大陆当局不要阻挠台湾与主要贸易伙伴洽签FTA(自由贸易协定)的权利,政府推动与其他主要贸易国签FTA的目标不会改变。“经济部长”施颜祥则重申,台湾一定会与所有的贸易伙伴洽签FTA(自由贸易协定),这也是WTO(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的权利,不管对方怎么说,“我们还是会做我们的事情”,他也要大家等着看结果。另外,关于ECFA(两岸经济协议)的进度,他仅表示,“我们会努力!”

         (二)台湾洽签FTA是身为WTO成员的权利

  就WTO会员定位而言,自GATT成立以来,即已经建立“不处理政治议题”的惯例,其目的在于确保自由贸易规则的执行与各项谈判之进行,不会受到政治争议的干扰。

  因此,“马拉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任一‘“国家”’或‘就对外商务关系及本协定与各项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之其他事务,拥有充分自“主权”之个别关税领域’,得依其与WTO同意之条件,加入本协定。其加入应适用本协定与附属之多边贸易协定。”,协定的注解(ExplanatoryNotes)更特别解释说:“本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所用‘“国家”(country)’或‘各国(countries)’等词,系包括任一WTO之个别关税领域成员”,显示WTO的申请入会主体不论是“国家”或个别关税领域,只强调其自“主权”(autonomy),而非传统上“国家”之间所强调的“国家主权”(statesovereignty)。

  同时,“马拉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WTO应为‘会员’就进行与本协定及协定附件所列相关法律文件,提供一贸易关系运作共同体制架构。”,显示申请入会主体不论是“国家”或个别关税领域,成为WTO会员后,都是WTO的“会员”(member)。台湾既然已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TheSeparateCustomsTerritoryofTaiwan,Penghu,KinmenandMatsu;简称TPKM)正式加入WTO,成为WTO会员。

  因此,台湾与美、日、欧盟及东协“国家”等主要贸易伙伴间之关系,为“WTO会员关系”,自然拥有WTO所规范之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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