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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最低工资与收入分配改革无关

http://www.CRNTT.com   2010-07-02 09:57:51  


国内相继有27个省区上调了最低工资,各省区平均上调幅度超20%
  中评社北京7月2日讯/昨天起,河南、陕西、安徽、海南等10个省区上调最低工资。《上海商报》今日登载独立财经分析人士邢理建的评论文章,作者表示,“该‘断言’是否恰当,我们不能不直言相告:把上调最低工资与收入分配改革混为一谈,犹如这些年许多人错将纳米当大米那般荒谬,而武断地把前者标定为后者的‘关键步伐’,更系谬上加谬。”文章内容如下:

  昨天起,河南、陕西、安徽、海南等10个省区上调最低工资。至此,国内相继有27个省区上调了最低工资,各省区平均上调幅度超20%,其中海南省调幅为31.7%,位列各省区之首。

  从中央到地方,各路媒体对上调最低工资普遍予以正面肯定,并近乎众口一词地断言“这为推进收入分配改革迈出了关键步伐”。

  就该“断言”是否恰当,我们不能不直言相告:把上调最低工资与收入分配改革混为一谈,犹如这些年许多人错将纳米当大米那般荒谬,而武断地把前者标定为后者的“关键步伐”,更系谬上加谬。

  何为最低工资——撇开学理定义讲白话,指社会底层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获取的最低劳动报酬。把话说到更白,相对于最低生活开支的逐年攀升,如果最低工资维持不变,甭说劳动者想养家糊口,就连自食其力都会成为问题。果真如此,社会失稳还在其次,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却成了大问题。这一利害关系所在,马克思的《资本论》早就做过清晰明了的阐述。

  何为收入分配改革——简单讲,指某个特定时段里,现有不同社会阶层,所共同面临的收入初次分配及再分配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不合法和不合情,阶层之间存在突出的非劳动者能力因素和市场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当由此引发的阶层矛盾(贫富冲突)逼近至“过度吃亏群体“所能容忍的临界点时,政府不得不通过法律、税收及行政诸手段,强行干预社会分配而采取的一系列以“削峰填谷”为主要取向的针对性举措。 

  梳理了两者的概念及目标,人们当不难分辨:上调最低工资乃避免社会“崩盘”的应急之举,收入分配改革则重在矫正社会失公,两者“形”似而“实”不是。

  目前所界定的、已提前被政府反覆宣示、但究竟何时启动仍不明确的收入分配改革无非有三大着力指向并面临一对一之困惑:

  其一,在法制环节颁行“工资条例”(颁行“工资法”还遥不可及),以该条例为基础,强制建立起“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由此作依据,若企业依然对正常加薪不予理睬,政府似乎就有了惩罚的法理依据。

  然而,政府心里十分明白,就算有了“工资条例”,依然面临“法”难慑“众”——导致“条例”被虚置的难题。这个“众”已不是指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而是指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是否有钱增加用工价格。

  大陆已实行市场经济多年,政府机关、垄断国企、全民事业单位三块之外,劳动力价格首先由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对政府和企业都属常识,也就是说,若政府想强行干预劳动力价格,前提是重新倒退到计划经济,同时关闭劳动力市场,改由政府按计划分配劳动者工作(如年过五旬还在岗的劳动者,当年进厂当学徒,就是由劳动局以“支工”的名义分配的)。其次,企业为员工加薪,并不完全取决于有无“工资条例”在头上罩着,而是首先取决于企业现有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含量、档次和出厂价格。很显然,钱的来源受制于企业的盈利能力。而现阶段中国大多数企业,要想明显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档次以提升产品附加值,绝对不是空喊转变生产方式的口号所能立竿见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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