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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中国的死刑 应更多还是更少

http://www.CRNTT.com   2010-07-25 09:27:11  


 
  一是尽量减少死刑适用对象,减少死刑罪名。如死刑仅适用于严重的暴力、恐怖、侵犯他人生命权等犯罪。对于贪污贿赂等滥用公权力犯罪,在腐败形势仍然特别严峻,社会矛盾凸显的今天,不能轻言废除。 

  二是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主体。比如这次刑法修改还将增加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今后,也可以考虑家庭成员犯罪等特殊主体上不适用死刑。 

  三是对死刑适用的情节尽量进行细化。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具体到个罪,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还是理解不一,刑法可以具体罪名如何适用死刑上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以更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四是限制死刑适用同时,必须配套改革现有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死缓制度。现行法律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在世界范围上看刑期显得特别短。有必要将有期徒刑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提高到30年,而无期徒刑和死缓实际服刑最短不应低于25年,且要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和死缓适用减刑、假释。

   来源:《新观察》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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