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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卖淫女游街侮辱了谁?

http://www.CRNTT.com   2010-07-31 11:35:12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指出,游街示众,侮辱的不仅仅是卖淫女,而是蔑视、侮辱了“法治”和整个司法体系。这样的“教育改造”不但有违人道,而且只会使百姓对执法部门留下滥用私刑、漠视人权的印象。

  李银河说,其实强迫卖淫女游街,东莞警方并非“首创”,早在2007年,深圳上沙村就曾发生过让洗头妹当街示众的事情。尽管从法律角度看,警察的确有权而且应当对这些人给予处理,但并没有任何法律给其把执法对象“示众”的权利。

  她表示,一些人之所以想到让卖淫女“游街示众”,是因为他们仍然认为“坏人没有人权”,这种“坏人没有人权论”是在向通行的人权理论发起挑战,相当于公然挑衅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

  中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一个人被未被依法审判定罪前,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仍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正常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最终被判定有罪,也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人格权。

  法律也明确规定:即使是罪犯也享有人格权。具体来说,一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即使现有法律程序也不能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迫卖淫女游街示众,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反而属于违法行为。

  李银河认为,在对待卖淫这一问题时,中国不妨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在北欧部分国家,性交易是合法的。而在有些国家,既不认定为合法,也不认定其为非法——中国就是如此。

  这一点可能出乎许多人的意料。李银河指出,事实上,中国现行法律中,的确没有规定卖淫行为本身属非法的规定。现行法律只是规定,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 (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者) 才会受到《刑法》制裁。

  除了《刑法》,目前中国关于卖淫处罚的唯一“规定”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该条款要求处罚卖淫行为。也就是说,仅就《刑法》而言,卖淫在中国是“合法”的,或者说,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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