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鄢烈山:“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9:31:25  


 
  又,据介绍,身份确认工作可通过比对身份证上的头像是否和犯罪嫌疑人一致;如果监控录像模糊或缺乏犯罪嫌疑人作案时识辨相貌的资料,民警应及时联系嫌疑人家属,前往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进行核验。有人辩称:“但这是个两难的选择,因为这样做,毕竟会浪费宝贵的破案时间,导致真正的嫌疑人逃跑。”你看,在“枉”与“纵”的所谓“两难”选择中,传统的司法是宁可“严打”而发生误伤,乃至“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人”,现代司法原则是“宁纵勿枉”,慎刑慎罚保护人权,哪怕使罪犯一时漏网,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都是这种现代司法理念的贯彻。有了保护人权的理念,取舍明确,哪有什么选择的“两难”? 

  现在说到本文的主题:就算抓林贝欣“抓对”了,她就是那个盗窃团伙的头目,我们就可以无视她的基本人权包括人格尊严,这么粗暴(本文是在通常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无意说有关警察像殴打陈玉莲的武汉便衣那样“粗暴”)地对待她吗?请看《信息时报》披露的相关细节:抓人时,警察根本不听她申辩,只是说‘做没做过你自己清楚’。”“她被反铐双手径直带到萝岗的看守所。”有必要“反铐”吗?

  一家人为证明她的清白奔波准备书面材料,但材料提交几天后依然没有消息,警方又不允许探视,一家人都很担心。“奶奶在派出所又是求又是跪,说孙女是冤枉的,希望能见她一面,顺便带点衣服和吃的东西,但他们都不许,说看守所里什么东西都有不用担心。”这样对付被拘留者合法吗?

  “进看守所前衣服上的纽扣和拉链全被剪掉,怕我们自杀,我的裤子到第二天才还给我,裤子已被剪得破破烂烂。当时我只穿着上衣走进监房,里面有二三十人,眼睛都直直盯着我……衣服几天里都没得换”。这样人道吗?尊重疑犯的人格尊严吗?既然要剪,为何不给一个医院病号服那样的裤子让人家蔽体遮羞?

  “饭盒是别人以前留下的,我用水冲了一下还是很脏,晚上就睡在水泥地板上……”把人当猪狗,连个乾净饭盒都不给;把看守所当羊圈,睡觉的木板也不肯垫,这不是虐待是什么?这种待遇显然是不针对林贝欣一个人的,是惯例。

  押送义乌,让林贝欣气愤的是,“路上一直让我戴着手铐。即便停车进餐馆吃饭、上洗手间,手铐都没有解开,也不作任何遮盖,走到哪里都有人盯着我看,认定我犯了滔天大罪。”她那被剪得破烂的衣服也一直没换,一路上她都低着头,“自己一点尊严都没有,受不了别人那种眼光。”

  所有这一切待遇,即便是一个真正的罪犯就应该“享有”吗?不说人道、人权,就讲实用利害:这样剥夺一个人(哪怕真是罪犯)的尊严,岂不是存心增强他的反社会心理,断绝他弃恶从善之心?这种肆无忌惮的羞辱和虐待,难道不是有罪推定与示众威慑等思维方式的表现吗?

  因此,我认为,别忘了,在当下,执法机关和人员转变治民观念,树立尊重人权的理念比技术性改进管理更重要。(鄢烈山 杂文家)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