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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不能纵容 错判更须纠正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11:01:55  


 
  事实上,尽管法庭引用《警队条例》,如果以上限判罚,也未尝没有阻吓力。但法官最终只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而且提出的理据更难令人信服。法官指出被告有良好的背景,接受良好的教育,后来因为患上躁狂抑郁症,受病患困扰多年,引发她的暴力行为,这些都成为了法官判刑的考虑。然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教育、家庭背景等都不应作为减刑的考虑。被告既然受过良好的教育,有良好的背景,理应比平常人更要知法守法,更不能以此可以接二连三的袭击警员而不受应有的制裁。如果接受过高等教育及家庭背景良好的人,阻差办公、浪费警力、袭警都可以轻判,那末对其他家境平平的人又如何处理?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得到,更要让公众看得到。法官如此判案,令犯法人士可避过应有的刑责,如何产生阻吓力?

                   澄清争议应提上诉

  固然,被告患有躁狂抑郁症,可能是导致犯案的主因。但患病是否足以让被告脱罪,却不尽然。首先被告是积犯,一次尚可酌情,但两次三次是否还可用同样的原因脱罪呢?记得当年在本港政经地位甚隆的银行家利国伟之子利永志,因在商店偷窃被捕,尽管他证实患有偷窃症,但结果被判监三个月,可见患病并非是轻判的理由。正如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所言,一个人不可于重复干犯袭警罪后,以声称自己有病作为求情。可见法官的判决已引起法律界的质疑,令到市民对司法的信心大打折扣。

  这次法庭的轻裁不仅向社会传达错误信息,以为袭警只是普通的罪行,而且令到部分人士以此为由,企图质疑甚至推翻以往法庭对袭警案的判罚。这是彻头彻尾的本末倒置。在普通法地区,袭警属于严重罪行,法庭过去引用较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判罚是合情合理,不应受到质疑。相反是这次判罪过轻才是不合情理,岂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现在的问题是法庭这次判罚不合理,因此,社会的首要任务是促使当局纠正这次错判,澄清争议,而非将错就错,影响判决的公正公平。不过,根据目前法例将案件覆核,由原来的法官重判一次,由于法官早已对案情有了仔细的判决并提供其理据,大幅改变判罚的机会并不大。假如覆核的结果仍未能反映案件的严重性,当局应对案件提出上诉,由其他法官重新审视案情,作出合理的判罚,既可令法例更加清晰明确,也减少未来无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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