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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进京抓捕作家正当性何在?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2 09:45:43 |
在渭南市文化稽查队的处理中,《大迁徙》被定性为“杂志属非法出版物”。按照出版过程,《大迁徙》是一期增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刊发行需要报批,而杂志社出版《大迁徙》时没走这个程序。依此论,将之定性为“非法出版物”,算是有些依据。但仅仅因为程序上的疵漏而拘传作者,难免让人产生“执法过严”的联想,况且对于“非法出版物”主要是行政处罚,事涉刑事处罚时,必须是犯罪事实与罪名完全匹配。 以“涉嫌非法经营”拘传也谢朝平大可质疑。1998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关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如果论以非法经营罪,至少要达到”情节严重“,也就是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谢朝平如果涉嫌此一罪名,必然是其行为符合这些特征。然而,我们看到,按照谢朝平律师的说法,所谓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自费出版成了非法经营,理据上站不住脚。 或可引起注意的是,谢朝平本是打算“送”一些书给移民,“送”被记者打上引号。到底有没有产生交易,谢朝平有没有因为“送”而获利,而且情节严重,难以获知,但应当有更多信息。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或许可以“没法说”,但面对舆论强烈关注和质疑,从以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出发,适时作出说明并非没有必要。 另外,渭南方面先收缴了流传到该地区的所有《大迁徙》之后,再要求山西《火花》杂志社证明该出版物的合法性问题。从程序上来看,脱不了为了阻止该出版物发行而寻找、罗织罪名的嫌疑。加诸一罪,再以证之,抓起来再说,这是绝难容忍的权力之恶,也是最近各类跨省抓捕案例所一再揭示的基本道理。 我们并非法律专家,不厌其烦关注执法程序和细节,不是钻牛角尖,而是通过观察一个公民的遭遇,体察我们可能会身处的某种境地——公民写作、出版的自由会因为多么微小的细节疏漏而显得脆弱。渭南警方看起来针对的是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但其背后,却不能不让人产生丰富的联想。抛开想像,仅从执法的严肃性,渭南警方也需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明确无误的正义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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